排污权交易的文献综述

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415 浏览:79537

[摘 要]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资源的稀缺性显著提高,环境资源产权理论运用产权经济学的方法解决环境外部不经济现象,政府通过对环境资源稀缺性进行产权的界定与明晰,将外部不经济问题内部化,运用市场的手段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本文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分析排污权交易的产生与发展,通过借鉴西方国家排污权交易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更好的应对排污权交易和环境资源问题.

[关 键 词]排污权交易外部性产权理论

环境资源稀缺性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及重视,排污权交易正是基于市场的力量来实现环境资源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并充分借助产权理论实现污染总量控制.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状态是国内外理论界在排污权交易机制中的争论焦点,也是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研究热点.排污权初始产权的配置直接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与公平分配.

环境问题是我国现今社会必须正确面对的问题.通过美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证明,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可以通过市场方法克服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立是解决环境利用活动经济性的有效途径,排污权交易可以重新分配污染消减责任,降低总量控制的成本,改善环境质量,节省企业减排费用,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一、排污权交易的产生及全球发展概况

排污权交易体现了一种环境管理思想,即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简称“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写入和卖出,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容量(以下或称“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其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污染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是排放总量控制,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通过技术手段评估出一定区域内环境容量能够容纳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份额,每份排放份额为一份排污权.(图1)

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J.H.Dales)首次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设计,同时界定了排污权.在《污染、财富和》一文中,戴尔斯提出:让污染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卖给最高的投标者,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和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出售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排污配额、排污许可证或排放水平上限等),污染当事人可以从政府手中购写这种权利,或与持有这种污染权的其他当事人彼此交换污染权.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显示,1974年,排污权交易被美国联邦环保局(EPA)首先与用于大气污染管理.此后,EPA不断完善排污权的交易制度和准则,最终取得了成功.于是其他国家,如德、澳、英等也纷纷借鉴美国经验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相关实践.

二、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分析

西方经济学曾把环境资源定义为公共资源,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口的剧增,环境资源逐渐由公共资源变成了稀缺资源,并伴随着产生了经济生产的负外部性问题.美国首创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将环境资源转变成商品并将产权理论应用于解决环境资源问题.通过明晰初始产权界定,制定出合理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从而有效的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国外研究综述

(1)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既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之一,同时也是环境经济学和制定环境政策的支柱.外部性的概念是由剑桥学派的两位奠基者亨利•,西季威克(HenrySidgwick)和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Marshall)率先提出的,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Pigou)从“公共产品”入手,得出外部性问题具有“不可分割性”,即任何人都不可能排他性的消费公共产品,并在《福利经济学》中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了外部性问题.西方经济学家对外部性与公共品领域的研究可以归纳如下:1927年兰姆赛(Ramsey)揭示了征收最优产品税的原则.1928年庇古(Pigou)首次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了庇古税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萨缪尔逊(Samuelson,1954)解释了公共物品的实质以及提供公共物品的最优准则.1960年科斯(Coase)创造性的提出通过明晰产权,以自愿谈判方式解决由外部性导致的社会成本问题.

(2)产权理论体系

产权理论的形成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对正统的微观经济学进行批判性思考,指出市场经济中存在摩擦,即交易费用.第二阶段是50-60年代中期,科斯在分析“外部性”问题时,全面分析了产权明晰化在市场运行中的重要作用,指出产权的功能在于克服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以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为代表.


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认为庇古是沿着错误的思路讨论外部性问题的.庇古等福利经济学家对外部性问题没有得出正确的结论,并不简单的在于分析方法上的不足,而是因为福利经济学的方法存在根本缺陷.随后斯蒂格利茨(Stigler)在其《理论》一书中首先提出“科斯定理”并加以运用,在70年代~80年代由威廉姆森(Williamson)、诺思(North)、舒尔茨(Schultz)、阿尔钦(Alchian)、德姆塞茨(Demsetz)和张五常(StevenCheung)等人丰富和发展之后逐步形成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

科斯(Coase)在《社会成本问题》中首先探讨了产权问题,他认为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对资源配置由于根本的影响.所有权、财产权失灵是市场失灵的一个根源;资源配置的外部性是资源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所导致,市场失灵是由产权界定不明所导致.只要明确界定产权,市场主体间的经济活动就可以有效解决负外部性问题,即通过产权的明确界定可以将外部成本内部化.

登姆塞茨(Demsetz,1967)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中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这一认识能很容易地导致产权和外部性之间的密切关系.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导引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

阿尔钦(Alchian,1950)对产权的定义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社会中的稀缺资源的配置就是对使用资源权利的安排”.他认为产权源于物品的稀缺性及产权排他性的观点,而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

E.G.菲吕博腾(Furubortn,1972)和S.配杰威齐(Pejovich,1972)在《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中提出了产权结构的概念.认为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强调了有关所有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内在联系.要注意的中心点是,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关系.

产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从所有权的情况看,产权可分为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的三种形式.目前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中,产权则应被界定为国有产权.

产权有激励的作用,体现在有效的产权为个人提供了有效使用其财产的激励,也为建立市场信誉机制和引导人们实现外部性内部化提供激励.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为人民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


(3)产权理论对排污权交易分析

1960年科斯发表《社会成本问题》后西方理论界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认识发生了转变.斯蒂格勒(Stigler)把其中的产权思想总结为科斯定理,指出:当市场的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初始产权配置的状态,通过交易总可以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也就是说,初始配置状态不会影响最有效的资源利用方式,供需双方通过交易都可以获得利益(图3).在确定环境资源的使用权,并允许这种排污权进行市场交易,以此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降低污染物治理的总体费用,使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即帕累托改进).(图中MAC表示边际控制成本,MEC表示边际外部成本)

克罗克(Crocker1966)提出在空气污染控制方面产权手段应用的可能性.戴尔斯(Dales1968)提出产权分割的概念,认为环境等共有资源是一种商品,政府是该商品的天然所有者.作为环境的所有者,政府可以创建一种环境资源的新产权――“污染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以此来进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排污者之间根据其成本效益进行排污权交易.

鲍莫尔(Baumol)和奥茨(Oates)首次从理论上严格证明了戴尔斯和克罗克所设想的结果,提出了许可证交易体系.蒙特格莫里(Montgomery)从理论上证明了基于市场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明显优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政策.排污权交易系统的优点是污染治理量可根据治理成本进行变动,这样可以使协调成本最低,并节约大量的成本.这种思想后来被泰坦伯格(Tietenberg)进一步详细说明,认为可以通过对各污染源设置相互独立的排放许可证,并做为污染物浓度单位来衡量环境的被污染情况.

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杜勒斯(Dules)最早提出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思想.70年代后期,美国国家环保局制定公布了“总量控制与交易”规则,该规则规定,排污量在《清洁空气法》(QAA)所规定标准之下的企业可以进行有限制的排污许可交易.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早期的CAA排污权交易项目.该项目确定了排污权交易的四大类政策:抵消(offset)政策、泡泡(bubble)政策、净得(ting)政策、银行(banking)政策.

1995年初,美国酸雨计划是世界第一个用来控制空气污染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同时这个计划是“总量控制与交易”的最初情况.这个计划不仅实施规模大,其所建立的信息系统也为研究者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状况并开展深入的实证研究提供了条件.因此对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在近年来可谓洋洋大观.图4所示为美国酸雨计划的控制政策体系图.

2.国内研究综述

由于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属于初期阶段,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对排污权交易的研究文献有限,且分析尚不深入.

马中、杜德克(Dudek)、吴健、张建宇、刘淑琴分析了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一体化政策对于环境经济、环境管理、企业管理及宏观经济等领域的意义,并提出了实施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条件.

王小军考察了美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工作,入探讨了美国经验及其对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启示.认为排污权交易具有污染控制成本最小、有利于污染物排放量的持续削减、不受经济扩张和通货膨胀影响、更有利于政府进行环境管理等优点.西方国家的排污权交易实施工作有很多可供我们借鉴的地方,例如其完善的法制基础、多样的交易主体和相似度检测机构、许可证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完备的监督管理体制、对时空折算的忽略等.

陈颖(2008)指出,排污许可权交易制度始创美国,应逐步引入我国,在政府的管制下实现其市场化,同时,政府也应该进行其功能定位,使用更多新的行政管理方式管理环境问题和市场问题.

管瑜珍(2005)认为“可交易的排污许可”制度是将环境资源转换为商品并纳入到市场机制的一项环境监管制度.较之传统的“命令――控制”环境监管制度,它具有“成本效益好、灵活性强”的优点,并在实践中获得成功.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的开展及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又为该制度法律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是,该制度将来在我国的实施也面临新的问题,特别是该制度与市场的结合、初始权分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