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

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370 浏览:20158

[摘 要]经济法责任理论一直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其本身也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从经济法责任的基本含义出发,对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点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最后,就完善我国现行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

[关 键 词]经济法责任基本特点实现机制

在我国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经济法责任的理论研究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非常关注的热点和难点,而且在这一问题上还存在着很多争议.所以进行经济法责任的理论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经济法责任理论是经济法基本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进行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也有助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及其基本特点

在我国,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学术界的专家学者从各个不同角度对经济法责任含义的理解不尽相同,致使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在学术界至今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通过对已有文献的研究,本文理解的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主体因其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或不当行使经济法中的权利而造成的不利后果,责任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有其独有的本质属性,是其他法律责任所不能替代的.因此,我们只有充分的了解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才能科学合理地设计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通过对已有成果的研究和笔者自身的思考,本文对经济法责任的特点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社会性.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法本身就是社会利益的产物,是国家用来调节和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的法律;二是,制定经济法责任制度时,社会的公共利益是其首要考虑的因素.因此,经济法责任不仅具有经济性,而且还具有社会性.

(2)双重性.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是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其法律责任的特点是倾向于对受害者的补偿,也就是法律责任中的补偿性特征,而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的利益,其法律责任则以惩罚性为主,也就是法律的惩罚性特征.由于经济法的本质主要用于是国家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使得经济法责任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特征,这也是经济法责任跟其他法律责任的不同之处.


(3)综合性.众所周知,当今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再加上国家的宏观调控.因此,为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规范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干预行为和营造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经济法弥补了我国现有民法、行政法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某些经济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法律部门的规定,使得其违法行为在民法、行政法等单一部门法律范围内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需要运用经济法综合性的角度才能解决复杂的经济纠纷问题.这就是经济法责任综合性的表现.

二、我国现行的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及其局限性

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是构成我国法律实施机制的四个基本要素.目前,我国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基本是借用我国民法、行政法中的实施机制,其自身还没有独立的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实际中屡禁不止的经济违法现象告诉我们,我国现行的这种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存在着很大缺陷.一方面,忽视了经济法本身独有的社会性特征.这使得经济法责任与其它法律责任不同,它是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的;另一方面,忽视了经济法责任形式与我国现有民法、行政法的法律责任形式的差异性.例如经济法责任在保护权利方面就是有别于民法、行政法的.这些都是我们在完善我国现有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的问题.因此,我们只有充分理解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本质,才能构建适合经济法责任特色的实现机制.

三、完善我国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的探讨

我国对宏观经济主体进行调节的主要依据就是经济法,其功能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及构建全体社会经济成员普遍和谐发展的经济秩序.完善我国现行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是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要,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

通常,我们所说的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主要是指它的司法实现途径,也就是经济诉讼问题.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关于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则没有明确的表现,致使对经济法责任的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混同的现象.比如将经济纠纷案件错误判定为民事纠纷案件,或把民事纠纷案件错误的判定为经济纠纷案件,这也是我国现有经济诉讼理论不健全的具体表现.而且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经济纠纷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固定、单一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现有的很多经济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现行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完善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性的去考虑问题,必须摆脱我国目前单一部门法律领域的那种固定、单一的法律责任实现机制,而应该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独特本质属性选择使用或合并使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某些好的实现机制,并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综合性的角度来看待经济纠纷中的有关问题,只有建立这种复合型的责任机制才有可能彻底的、有效的解决经济纠纷中的复杂问题,也能给予经济纠纷中的受损害者充分合理的裁决和救济.

此外,诉讼机制是实现经济法责任的重要手段.因此,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经济法诉讼机制是当前完善我国现行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就是说,要完善我国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首先就必须先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诉讼制度.在制定我姑经济诉讼制度时,我们首先必须对我国当前政治、法律和文化的特点有正确的了解,这是我们进行经济诉讼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其次,我们要充分理解经济法的特殊性.由于经济法调整对象是整个市场经济范围内所有的市场主体,使得其调整方法必须是综合性和多样性的,因此,在现实的经济社会中,我们不可能设计一套标准统一、能适用于经济活动中所有经济纠纷的经济法诉讼制度,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我们应该根据经济纠纷异常复杂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经济违法行为灵活的采用不同的诉讼处理策略.例如:如果是经济主体违反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按刑事诉讼处理;而如果只是一般普通公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则按民事诉讼处理.但是,在我们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已有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三大诉讼机制并不能解决好所有的经济纠纷问题.一旦遇到现有三大诉讼不能解决或者不能很好解决的经济法纠纷问题时,如果我们继续固执的套用已有的三大诉讼制度去解决复杂的经济纠纷问题,就会发现现有的诉讼机制有些力不从心了.因此,我们就必须在已有的诉讼机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设置一些特别的规定,创新原来那种单一固定的诉讼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满足我国经济社会的需要.经济法自身的独立性决定了经济法诉讼机制也应独立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但这并不能阻碍它借用传统三种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好的方法,因此,经济法诉讼制度应该多元和开放的.

如前所述,我们已经认识到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时,经济法责任也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它具有独立性特征.因此,在研究经济法责任问题时,我们必须正视和正确理解经济法责任自身这种独有的本质属性,而不能将它与别的法律责任等同看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出科学、合理和有效的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