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所得税调整对电子行业外资企业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927 浏览:17638

一方面,降低税率会减少逃税激励,从而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电子企业税收负担,增强内资电子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从而壮大整个经济总量.

目前,我国政治形势稳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日臻完善.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基本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统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法,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2008年所得税调整,有利于提高电子行业外资企业的质量,能更好地促进工业化进程,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2008年所得税调整的主要内容

在“入世”前,我国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并不激烈.这是因为,外资企业在享受自由进出口权等诸多“超国民待遇”的同时,我国外资法又对外资企业在当地成分和原料进口、外汇平衡,国内销售以及投资领域等方面进行了诸多限制,使外资企业处于“次国民待遇”的地位.但在“入世”后,特别是在步入WTO的后过渡期,关税在两三年内将接近最终减让水平,非关税措施即将全面取消,怎么写作市场开放力度迅速增强,将逐步取消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限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内资企业将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为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保证民族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作为下一轮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

2006年12月24日,旨在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与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这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和“十一五”财税立法的“扛鼎之作”,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持续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终于突破坚冰赢得成功,也意味着我国内资企业距离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新时代已不再遥远.

二、2008年所得税税法调整的原则

1 税负原则

一是横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额,不再区分纳税人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经济类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纵向公平,即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不同的税额,能力高的多纳税.

2 适度征税原则

该原则要求税收收入既能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并在此基础上使社会税收负担尽量从轻,做到国家取之有度,企业负担适中.

3 高效征管原则

高效征管原则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讲究行政管理效率,尽可能节约税收征管费用,包括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申报缴纳的费用;另一方面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所谓额外负担是指由征税造成的、超过税收成本以外的经济损失.

三、2008年所得税调整对电子行业外资企业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电子行业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优惠形式比较单一.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习惯采用短期效果显著的直接优惠方式来吸引外商投资,发达国家则青睐有利于增强电子行业外资企业发展后劲、易于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间接优惠方式.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综合国力日渐提高,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招商引资的政策重点已从单纯追求外资数量向着力提升引资质量转变,更加注重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协调.此时,继续倚重改革初期使用的税收减免和税率优惠等简单的直接优惠方式来吸引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已经没有必要了.

统一内外资电子企业所得税从短期来看,可能会造成税收收入一定程度的下降.但从长远发展来看,一方面,降低税率会减少逃税激励,从而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税率降低有利于降低电子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内资电子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从而壮大整个经济总量,税收收入也会进一步增长.

1 税收优惠的过渡

充分利用外资企业五年过渡期的规定,鼓励现有外资电子企业利润转投资和增资扩股,使外资电子企业在我国进一步做大做强,不断通过境外上市、跨国并购等形式,吸纳国外优质产业资本进入我国.

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需要安排适合制度变迁的过渡性措施.体现产业优惠的所得税政策,可先实施于外资电子企业,然后再过渡到内资电子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原有老电子企业优惠尚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在内外资电子企业适用的产业优惠政策统一后,对外资电子企业的特殊优惠只保留在对某些特别需要的投资项目上.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我国现行财务制度和电子企业管理水平,统一后的电子企业所得税税基、费用扣除项目和税前列支标准可向外资电子企业靠拢.如取消计税工资,取消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限额,工资方面的费用应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应统一按电子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减少不必要的地方性税前扣除项目等.

对资产的税务处理,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统一后的电子企业所得税制应允许符合条件的所有内资电子企业实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电子企业的技术进步.对电子产业应给予风险补偿,两税合并后的电子企业所得税应尽量加大对电子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变地区优惠,直接优惠为主为产业优惠、间接优惠为主,如设备加速折旧,按一定标准计提的技术开发基金可限额扣除,技术开发费增长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可结转扣除.这些措施既有利于鼓励资本投资,又有利于促进电子企业的生产技术进步,并同国际惯例衔接.

2 实行投资抵免

投资抵免,是指政府对纳税人在境内的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按投资额的多少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实行投资抵免是政府鼓励企业投资、加快电子行业外资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产品升级换代、提高电子行业外资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政策措施,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投资抵免的优惠方式与投资额的多少有关,投资越多,抵免越多,具有适用范围广、受其他因素影响较小的特点,特别是对于初期投资较大的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高新技术等行业的鼓励效果明显.应对国家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实行投资税收抵免,允许电子行业外资企业按资本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抵免比例可根据设备的先进程度、投资类型、投资地区而有所区别.从1999年开始,我国开始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实施投资抵免政策.其主要目的在于鼓励电子行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购写国产设备,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以达到提高电子行业外资企业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等目的.


3 准许费用扣除

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应纳税额扣除.如加拿大规定,科技开发费用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我国从1999年起,电子行业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 实行财政补贴或补助

凡对繁荣经济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外商投资项目,应该可以从政府得到资金支持.如:珠海市的投资优惠政策规定,市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额度的科技三项经费,择优补助高新区内具有发展前景的高科技成果项目,每年还将增加1000~2000万元财政拨款,重点支持科技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引进内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高科技成果项目在珠海实现产业化.

5 从政策上引导电子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开发型、轻能耗型企业转变

吸引外资时,应考虑产业和行业的特点,注重产业结构调整,结合我国自然资源和商贸物流优势的特点,积极吸引外资投向国家鼓励扶持的高新技术、环保节能、节水等行业,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开发型,轻能耗型企业转变.要把吸引大规模的跨国公司来我国投资作为重点,特别是引进世界500强电子企业.大规模电子企业,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跨国电子公司资金实力雄厚,技术设备先进,研发实力强大,对我国电子技术水平和开发能力的提高将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应是今后吸引外资的重点.

四、结论

电子行业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应针对目前电子行业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时实施电子行业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同时,电子行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必须循序渐进,相机抉择,使改革带来的风险和负面效应降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