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动态治理纲

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170 浏览:129125

摘 要:传统财务治理理论侧重于财务治理结构和权利分布状态等静态范畴的研究,而忽略了财务动态治理的专门研究.财务治理可分解为基于企业公平的财务静态治理和基于企业效率的财务动态治理,它在本质上是一个二元价值体系,在实践上表现为企业公平和效率的并行与平衡.财务动态治理是对传统财务治理的继承和超越,它是剩余公司治理的集中领域和公司动态治理的核心,其理论基础溯源于企业产权契约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公允价值会计计量理论和财务治理理论.以不完全合同中的完备部分和不完备部分为标准,财权可划分为通用财权和剩余财权.剩余财权配置是财务动态治理的核心,财务动态治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动态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治理行为规范.

关 键 词:剩余公司治理;财务动态治理;剩余财权;企业效率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2-0077-06

一、基本缘起

随着产权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产权保护思想日益盛行.现代企业产权理论主要集中于物质资本产权的研究,而忽略了人力资本产权的系统研究.企业产权理论应包括物质资本产权理论和人力资本产权理论两个完整的部分.人力资本所有者实现人力资本产权收益的内在诉求呼唤其对企业所有权结构中的剩余分享,其核心就是剩余索取权的分配问题.那么,所有权结构如何安排、剩余索取权如何分配才会既公平又有效率呢,这必然涉及到企业产权优化问题.所谓产权优化,是指在既定条件下,要明确界定各产权主体的责、权、利,使三者相互制衡,并以此为原则进行财权的动态配置,以达到既能维持现行契约,又能使现存产权主体分享企业剩余的边际效用不递减的均衡状态[1].产权优化的终极目标是责权利制衡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之对称配置,它是一种不断向帕累托最优边界迈进的暂时满意的均衡状态.企业产权优化要借助公司治理来实施,公司治理的改善有助于企业产权优化,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企业产权优化是财务动态治理的重要前提.西方财务界并未明确提出“财务治理”概念,而主要从公司财务和公司治理两方面展开研究,产生了财务治理理论的萌芽.尽管近年来两者融合研究的趋势不断加强,但并未对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的交叉领域――财务治理进行专门研究.我国财务学者充分借鉴西方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理论,结合中国特色财务理论创新成果,提出了“财务治理结构”、“财权”等概念,并剖析了其内涵,已初步建立起财务治理理论体系框架,促进了财务治理理论的发展和实际应用.但是,现有财务治理理论侧重于财务治理结构和权利分布状态等静态范畴的研究,忽略了财务动态治理的专门研究.对于财务动态治理问题,尽管以伍中信[2]和杨淑娥[3,4]为代表已经初步认识到这个问题,但并未从理论基础、基本内涵等角度对其展开专门而深入的研究.以下将在借鉴企业产权优化、公司剩余治理和公司动态治理等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财务动态治理”、“通用财权”、“剩余财权”等范畴,并对其展开系统探讨,以期能够补充和完善财务治理理论.

二、理论基础溯源

按照理论演进的一般逻辑,财务动态治理的理论基础主要有:

1.企业产权契约理论.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多边契约关系的联结体,是要素所有者交易产权的结果.企业产生在人们无法拟订完全合同,从而权力或控制的配置变得十分重要的地方[5].以Williamson和Hart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识到,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或者交易费用,使得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全的(inplete)[6].现代企业理论奠基于合同的不完全性,因为合同是不完全的,所以,产权的初始配置和后续调整对效率的影响是重要的.产权优化的要义就在于提高产权效率,产权优化在微观层面就呼唤财务动态治理,以提高财务治理效率,从而最终实现宏观意义上企业产权高效率配置,进而推动企业产权优化.企业契约与市场契约的根本区别在于企业所有权的不断配置特征.市场的权力是一次界定的,而对于企业来讲,权力的界定却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而需要不断地重新界定[7].企业权力的不断界定表明依附于“权力”的“财力”(即“财权”①)也需要不断界定、不断调整.正因为合同不完全,才有了“产权优化”、“剩余公司治理”、“公司动态治理”、“剩余财权”、“财务动态治理”和“财务治理效率”等范畴②.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8].企业所有权安排是基于产权契约方(包括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综合谈判力对比与权衡的暂时动态平衡.状态依存权的企业所有权更能反映企业产权契约的动态性与演进特征[9].因此,企业状态依存所有权在宏观层面是企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总第146期)伍中信,曹越等:财务动态治理论纲业产权优化相机治理机制的核心内容,在微观层面就是财务动态治理的过程.总之,企业产权契约理论是财务动态治理的产权基础.

2.公司治理理论.公司治理是将公平原则内嵌于基于产权的强势原则中,通过权利配置来平衡投资者之间,以及投资者和公司之间利益的制度安排,旨在释放公司组织的生产效率,同时通过“自增强机制”[10]形成“路径依赖”,为公司组织的持续效率提供制度保障[11].现代公司治理的健康运作需要融入人力资本产权,实现人力资本产权优化,而人力资本产权优化又需要在公司治理的动态特性中去把握[12].可见,公司动态治理思想是财务动态治理思想的直接来源.陈汉文等将公司治理分解为基于社会公正的通用公司治理范畴和基于公司效率的剩余公司治理范畴,创新性地提出公司治理在本质上是一个二元价值体系,在实践上表现为社会公正和公司效率的并行与平衡.通用公司治理是国家以公司法律、监管机构和法庭组成的制度安排,目的在于平等地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其价值取向是社会公正,属于事前公共契约安排;剩余公司治理是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在不违背通用公司治理的前提下,基于公司自身情况的剩余制度安排,它基于自由竞争理念、以股权强势原则为基础、以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博弈为手段,旨在追逐公司效率的制度均衡结果[11].因而,作为公司治理核心的财务治理,公司治理理论中的动态治理思想,尤其是“二元价值体系”中剩余公司治理理论,是财务动态治理的重要理论基础.

3.公允价值会计计量理论.财政部最新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其突出特征是公允价值的引入.价值是财务的核心概念,现实中财务价值创造与价值管理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基于“价值”的会计计量.而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就是基于价值和现值的会计计量[13].可见,对财产实施全面的公允价值计量后,理论上的“价值”与现实中会计界定的“价值”将无限逼近或相等.公允价值的引入对财产价值动态计量的重大变革,为财务动态治理奠定了计量基础.

4.财务治理理论.伍中信从“价值”和“权力”两个角度提出了“财权流理论”,认为“财权流”是现代企业制度下财务本质理论的恰当表述[2],主张建立以“财权配置”为核心的现代财务治理理论体系[14].可见,企业财权的“流动”与“分割”无疑具有“动态性”特征,财权配置也应该具有“动态性”.“财权流理论”是财务动态治理的理论渊源之一.杨淑娥认为,财务治理需要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去理解,静态理解具体表现为财权配置结构和权力分布状态上;动态理解具体表现为财权配置中的相互制衡过程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形成(契约的设计及再设计)、新的债权人和股东的加入(新的融资结构的形成和对现有资本结构的调整与改善)、由于扩容和收缩引致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由于需要适应经营发展使得公司财务集权与分权交替变化引起的财务治理结构的调整等.公司财务治理是契约不断协调、不断冲突,而又不断耦合、不断修正的过程[3].企业财权配置包括内部财权配置和外部财权配置两个方面,为保障利益相关者利益,财权配置应实行相机治理[4].可见,财务治理静态和动态双维度理解以及财权配置的相机治理机制,表达了财务动态治理的基本思想,是财务动态治理的直接理论基础.

三、财务动态治理内涵:继承与超越

财权可以分为基于企业公平的通用财权范畴和基于企业效率的剩余财权范畴.通用财权诞生于企业不完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其结果可由第三者验证(即其中的完备部分)的企业“财权”.剩余财权缘起于不完全合同中的不完备部分,是企业合同疏漏、未作具体规定或无法作出具体规定或虽作出明确规定但第三方不能验证其结果的企业“财权”.财务动态治理是将公平原则内嵌于基于财权的强势原则中,以剩余财权中控制权与索取权相匹配、财务权利与财务知识相对应以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主要通过剩余财权的“流动”与“分割”,旨在释放财务治理效率,从而提高企业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它本质上缘起于合同的不完全,直接缘起于剩余公司治理.财务治理本质上是一个二元价值体系,在实践上表现为企业公平和效率的并行与平衡.如果将财务治理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来理解,那么,财务静态治理侧重于企业公平的强调;财务动态治理则是在兼顾企业公平的前提下,侧重强调企业效率,其效率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治理效率.通用公司治理范畴是基于社会公正原则设计的强制性规定,具有确定性、一般性和普遍性[15],是为了实施事先确定的平等保护所有投资者(包括中小投资者)等社会公正价值目标的人造秩序.显然,通用公司治理在于保障一种抽象的整体秩序,而剩余公司治理诉求于特定公司个体的经济效率目的.因此,财务静态治理与通用公司治理范畴及剩余公司治理中企业合同明确规定并且其结果可由第三者验证的部分是对应的;财务动态治理则对应于剩余公司治理中企业合同疏漏、未作具体规定或无法作出具体规定或虽作出明确规定但其结果不能由第三方验证的部分(也是最主要的部分)③.合同不完全引致的动态性是剩余公司治理的主要特征.公司剩余治理是企业产权优化的微观领域,财务动态治理是公司剩余治理的集中领域和公司动态治理的核心④.财务动态治理掌控剩余公司治理中公司章程等合同无法规制(即不完备部分)的剩余财权领域,而一般意义上的财务治理(财务静态治理)主要定位于通用公司治理范畴和剩余公司治理领域中合同能够规制(即完备部分)的通用财权领域.

传统财务治理理论(主要是静态财务治理)侧重于财务治理结构和权利分布状态等静态范畴的研究,忽略了财务动态治理的专门研究,它强调权责结构制衡,强调对产权契约各方的利益保护,这有利于在社会和企业两个层面实现公正与公平.但是,过分强调公正与公平容易导致财务治理效率低下,不利于提高企业效率,实现企业目标.杨瑞龙、杨其静研究发现,企业的核心内容是关于组织租金的创造和分配;保留收入的创造和分配并不是企业的特征,因为这是任何一个理性人参与任何一项经济活动所必然要求的权利;但是组织租金的创造和分配却是企业(或经济组织)中独特的内容,是企业成员争夺的真正对象[16].可见,保留收入是合同中已明确规制的内容,是不能轻易受到侵犯的.财务治理对这部分产权利益侧重于保护,它是财务静态治理的最重要的价值取向,而组织租金创造的多少及如何分配是合同中未予明确也无法具体明确的内容.创造最大化组织租金也是财务治理的根本使命,因为组织租金是企业总收益在支付所有组织成员保留收入之后的正剩余,是所有权收益的主要内容,其大小决定着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和产权契约的维系.对此,财务静态治理已难当此任,客观上呼唤注重企业效率的财务动态治理的产生.财务动态治理通过对剩余财权的运作,充分释放财务治理效率,为企业创造最大化组织租金提供动态制度安排,提高企业效率.财务动态治理意味着财务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必须适应企业产权结构(资本结构)、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固定不变和至善至美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万能型”治理结构与机制是不现实的.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的财务动态治理是对传统财务治理的继承与超越.

四、财务动态治理若干问题探究

(一)剩余财权与剩余财权配置论说

财权可分为基于企业公平的通用财权范畴和基于企业效率的剩余财权范畴.由“财权等于财力+(相应的)权力”[17]可派生出下面两个等式:“通用财权等于通用财力+(相应的)通用权力”、“剩余财权等于剩余财力+(相应的)剩余权力”.其中通用财力和剩余财力、通用权力和剩余权力等的涵义与通用财权和剩余财权的涵义基本类同,这两个等式是将财权按照其在不完全合同中的完备部分与不完备部分所作进一步细分派生出来的.不完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制(即完备部分)的财权属于通用财权范畴,是财务静态治理(也是目前财务治理研究)的主要领域;不完全合同中未予明确规定(即不完备部分)的财权属于剩余财权范畴,是财务动态治理的集中领域.前者相对静止,后者相对动态.“两个等式”划分了财务治理的两个领域,从而使它们在各自的领域里各司其职.剩余财权是财务动态治理的核心概念,剩余财权配置是财务动态治理的核心.因为企业财务契约是不完全的,所以剩余财权的初始配置和后续调整是重要的.有关剩余财权的分配贯穿于财务动态治理的全过程.剩余财权配置模式奠定了财务动态治理的价值取向和一般逻辑,对财务动态治理各个部分及其之间的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财务动态治理结构是剩余财权配置的载体,治理机制是剩余财权配置的调节装置,治理行为规范是剩余财权配置的润滑剂.财务动态治理体系各个部分的有效运作都需要通过剩余财权的合理配置来实现,剩余财权配置直接关系到财务动态治理结构的调整、治理机制的运行和治理行为规范的效应.

要发挥剩余财权配置在财务动态治理中的核心作用,需要坚持以下原则:

(1)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剩余收益权)相匹配原则.现实中的合同都是不完全的,相对于合同条款列明或已作规定的特定财权中的控制权来说,合同条款遗漏或未做规制的财权就是剩余控制权.财权中剩余索取权也与此类同.在完全合同下,每一种结果的财富分配都已在合同中有了明确规定,不存在任何可视为剩余的收益;只有在不完全合同下,才有剩余收益存在,才有剩余索取权.把剩余财权中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匹配在一起,就可以让决策者承担决策的全部财务后果,实现激励相容约束.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原则能够体现剩余财权配置中作出财务决策与承担决策后果相统一的原则,更能体现剩余财权结构中权、责、利相互制衡,因而它是剩余财权配置中的基本原则.

(2)财务权利与财务知识对应原则.现代组织理论认为,知识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同时也是权利分配的基础,权利与相应知识的匹配是提高组织效率的关键.在“写作技巧成本”等条件约束下,努力寻求企业财务权利与相应知识的匹配是创造企业价值,提高企业组织效率的关键,同时也是企业财权配置的基本原则之一[18].剩余财权配置中“财权”的流动与分割需要权利与知识进行动态匹配,以提高剩余财权配置效率,进而提高财务治理效率.该原则是剩余财权配置的重要原则.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通用财权配置主要体现公平原则,即对基本财权、法定财权的优先保证;剩余财权配置主要强调效率原则,即追求企业组织租金最大化.“效率”的量度是原则的关键所在.剩余财权配置不实行效率优先,就无法完成企业财务目标(企业目标),所谓的公平也就没有保障,因此,缺乏效率的公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效率的提高本身就是公平的隐性实现机理.剩余财权配置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原则,以充分释放财务治理效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率.在此基础上兼顾公平,为效率的提高提供充足的后劲.该原则是剩余财权配置的根本原则.

(二)财务动态治理基本内容论说

杨淑娥认为,财务治理从动态上看,一方面表现为财权配置中的动态制衡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表现为新的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加入――融资结构的形成――对现有资本结构的调整和改善[20].我们认为,财务动态治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动态治理结构、动态治理机制和动态治理行为规范三个方面,财务动态治理结构主要体现为资本结构的动态优化,资本结构是财务治理结构的基础.一方面,企业生产要素资本的不断投入、资本要素来源的多样化、内在要素结构与比例的动态变化、新的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加入对现有债权结构和股权结构的调整,尤其是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分享“组织租金”的产权博弈,又会形成新的剩余财权制衡点,这都使企业财务治理结构总是处于一种不断变化、不断整合、不断演进的动态制衡之中.另一方面,从财务动态治理的计量基础来看,实施全面的公允价值计量之后,不断扩大或缩小的产权份额要更及时、更准确地度量(界定)出来,并以剩余财权配置原则为依据进行权责结构的再界定和利益分配机制的再设计,最终都会反映到产权结构(资本结构)动态调整上来.这两方面都使剩余财权得到重新调整和重新界定,为财务治理效率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财务动态治理机制集中体现于财务相机治理机制.财务相机治理机制是指企业财务状况发生某种重大变化时,为保护相关财权主体权益和提高治理效率,对企业剩余财权(主要是剩余控制权)进行有效转移的一种机制,它主要通过剩余财权中的控制权争夺和移位来改变既定的利益格局.从理论上讲,企业剩余财权归属于所有者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因为所有者承担决策的风险与收益是对称的,能够充分释放所有权激励约束效应,创造最大化企业租金,提高企业经济效率;通用财权归属于经营者也是有效的制度安排,因为经营者按照合同明确规定行使既定财权,可以完整地解除自身的受托责任.但是伴随着“两权分离”引致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诞生,经理层作为理性经济人,其自身目标利益函数与所有者目标利益函数存在偏差,由此导致的委托写作技巧问题使企业所有者剩余财权逐渐移位于经理层.在产权的博弈过程中,经理层逐渐控制了剩余财权而将通用财权让渡给所有者.显然,对剩余财权的控制可以获得控制权收益,侵害所有者的产权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为了保护所有者产权利益,法律赋予所有者特定的、具体的通用财权,并以“法权”形式颁布,具有极强的刚性约束.这样,在现代企业中,所有者剩余财权逐渐旁落于经营者,所有者主要拥有“刚性”通用财权,经营者则侵占了大部分剩余财权.当企业面临不同的财务状态时,就很有必要通过基于产权强势原则的制度规定,促使剩余财权重新流动与分割,以实现剩余财权的高效配置,提高财务治理效率.具体说,即在不同的情况下,剩余财权可分配给出资者、债权人、政府和员工等,相应的财务相机治理机制就包括出资者相机治理机制、债权人相机治理机制、政府相机治理机制和员工相机治理机制.这些相机治理机制反过来印证了剩余财权配置的状态依存性,也表明了通用财权与剩余财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财务动态治理行为规范主要是诚信“隐性机制”.由于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财务动态治理(也可称为剩余财务治理)存在制度的“公共领域”,需要“诚信”来约束参与者在制度“公共领域”中的行为.诚信这种隐性制度是财务动态治理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隐性的诚信机制是用来约束投资者机会主义行为的机制,以便于人们形成稳定的预期[15].由于剩余财权配置中的“公共领域”并无明确的事前标准,所以,需要通过诚信机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诚信机制事前标准的不明确且不具有可证实性,只能实施非正式的私人惩罚机制,如拒绝交易、影响声誉等.诚信非正式的惩罚机制是财务动态治理行为规范的核心内容,各剩余财权主体对“公共领域”财权的争夺和分配无不受到自身“诚信”约束,这种约束使他们争夺“公共领域”剩余财权时的行为表现千差万别,体现了动态制衡.尽管如此,对特定企业来说,这种千差万别形成的企业问责文化(一种诚信机制)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可以为剩余财权的界定、调整和保护提供稳定的预期,通过提高财务治理效率,进而提高企业效率.

注释:

①伍中信(1998)认为:财权等于财力+(相应的)权力.

②完全合同存在于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由CoaseTheorem可知,不管产权如何安排都是有效率的,也就不存在“产权优化”、“财务治理效率”范畴;而现实是正交易费用的世界,合同是不完全的,所以,存在“产权优化”、“财务治理效率”范畴.另一方面,罗能生、洪联英(2004)依据“不完全合同理论”提出了“公司动态治理”思想;柯武刚、史曼飞(2002)和陈汉文等(2005)在“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基础上,以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为标准提出了“通用公司治理”范畴和“剩余公司治理”范畴.合乎逻辑地,我们以不完全合同中的完备部分和不完备部分为标准,提出了“财务静态治理”和“财务动态治理”、“通用财权”和“剩余财权”等范畴,这些范畴是本文创新的重要体现.

③表面上看似乎存在矛盾.这里将剩余公司治理中企业合同明确规定并且其结果可由第三者验证的部分纳入“财务静态治理”范畴,后续论证则将财务静态治理的价值取向侧重公平.而陈汉文等(2005)论证了剩余公司治理侧重强调效率.其实,我们与他们的行文逻辑存在差异:我们从不完全合同出发,将其中的完备部分纳入“财务静态治理”范畴,而将其中的不完备部分纳入“财务动态治理”范畴,与此相对应也就有了“通用财权”与“剩余财权”范畴;后者则在公司层面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将公司治理划分为“通用公司治理”和“剩余公司治理”范畴.可见两者划分的标准是不一致的.按照我们的逻辑论证,剩余公司治理仅仅是在整体上侧重效率,因为剩余公司治理领域中不完全合同的不完备部分所占比例远远大于完备部分.尽管完备部分的比例很低,但还是存在的.因此,我们的行文逻辑不存在前后矛盾,我们是以不完全合同中的完备部分与不完备部分为标准对剩余公司治理“效率”说的更进一步的细分.

④我们的逻辑是:正交易费用不完全合同企业产权优化公司剩余治理(主要特征是公司动态治理)财务动态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