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词语运用

更新时间:2024-01-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584 浏览:11947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45-02

摘 要法律文书关涉公民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且具有公文类文书的特定属性,因此在词语运用上有特定的要求和严格限制,须对词语的意义和语能作出准确辨析区分才能正确运用.

关 键 词法律文书词义语能辨析

法律文书是法律工作者经常接触的一类公文类文书.由于法律规范的准确性要求和法律实务运用中的千差万别,法律文书虽有形式上的严格要求,却无千篇一律的具体习作.但法律文书既然关涉公民的权利义务,就必须用词严谨、表意准确.在法律文书写作的具体环境中,遣词造句不但要符合汉语表达的基本要求,还须进一步符合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限定.具体说来,法律文书写作中词语的选择应当根据词语的理性意义、色彩意义、搭配意义和语能,并结合具体法律文书需要达到的法律效果,作出相应的选择和运用.

一、法律文书的词语运用须首先明确词语的理性意义

法律文书写作既是语言文字的表达,就须首先明确词语的理性意义.一般说来,几个词语之间多带着相同的语素和不同的语素,相同的语素是它们意义相近的基础,不同的语素则体现出彼此差别.如“瞒报”、“谎报”、“虚报”,三个词都有相同的语素“报”,中心语都是“传达、告知”的意思,且都有否定含义,但它们又有不同的语素“瞒”、“谎”、“虚”,这三个语素又体现了它们之间细微的差别.“瞒”指隐藏实情,不让他人知道,因此“瞒报”侧重于表达出于某种动机对相关事件隐瞒不报之意.“谎”做名词时表示谎话、不真实的话,做动词时表示说谎,因此“谎报”侧重于表示不真实的传达.“虚”在该词中一方面表示空的、不满的,一方面与“实”相对,表示不真实的.因此“虚报”可以理解为不真实的传达、告知,与“谎报”相类,也可以理解为不满的、不足的传达、告知,与“谎报”相区别.在词语的理性意义里,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标准进行量化考查,以准确把握近似词语的理性意义.

1.词义的大小

法律文书写作时,要注意不同的词语有不同的使用范围.比如“边疆”和“边境”都有“边界、疆界”的意思,但“边疆”指的是边界的疆域、疆土,“边境”的范围则比“边疆”要小得多.因此,描述一个人职业可以说其从事“边境贸易”,而不可用“边疆贸易”.

2.词义的轻重

有的词语间基本意义相近,但词义轻重程度有所不同.一般说来,词义的轻重主要是意义相近的动词、形容词表现出来的差别,有的词语适用于比较重要的、较大的事务,有的则适用于一般性的事务.如“污蔑”和“诬陷”都有“硬说别人做了坏事”的意思,但“诬陷”表示诬告陷害,在刑事法律文书中有特定的含义,且词义轻重程度上“诬陷”比“污蔑”重得多,在捏造罪状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场合,只能使用“诬陷”,两词描述的事实程度不一致,责任承担也就相应不同,须区分使用.

3.词义的侧重点

一些词语尽管含义相差无几,但语义上的侧重点却不相同.比如“事变”和“事故”,两者都可以指突然发生的某一事情.但“事变”侧重在“变”上,特指那些能够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造成某些重大改变的事件,多用于政治、军事等大的方面;“事故”则侧重指意外的损失或者灾难,多用于一般性质的生产、生活、工作、交通等方面.故在法律文书写作中一般表述为“交通事故”,而非“交通事变”.词义的具体与概括

在法律文书写作中,词语都是对客观事物的概括的反映,如“起诉状”这个词并不是指客观世界的某一篇起诉状,而是指所有的起诉状这一概念,但是在具体的语言运用中这是指某一篇具体的起诉状,这样的词语的意义是具体的.有一些只能表达集合性的、概括性的概念,不能表达具体的事物,如“犯罪工具”、“侵害对象”等.

二、法律文书的词语运用须恰当辨别词语的色彩意义

法律文书写作时,词语的运用须恰当辨别词语的色彩意义.从词语的色彩角度进行辨析,主要是指从词语的感彩、语体色彩、态度色彩等几个方面进行把握.通过色彩意义可以排除不符合文意表达的干扰词.

1.词语的感彩

法律文书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种类,每一类文书都有其特定的形式和语言特征.且同一篇法律文书内,不同的句、段之间的语境又各有差别,与之相适应就须选用感彩适当的词语.如“鼓动”、“鼓励”和“煽动”,三个词都可以表示激发别人的情绪,使之行动起来,但是“鼓励”的意思是劝勉他人,使之积极奋发,褒义色彩较强;“煽动”指的是挑唆、怂恿,是个贬义词;“鼓动”则是中性词.

2.词语的语体色彩

语体色彩是指不同的词语适用于不同的语体风格而形成的色彩意义,如口语语体、书面语语体、公文语体、散文语体等.书面语体具有文雅、庄重的风格,多用于理论性强的文章.法律文书属于公文类文书,其属性决定了语体色彩上应以正式的公文语体为主,少用或不用其他语体色彩的词语.


如在描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时,应表述为“父亲,某某,务农”,而不能表述为“爸爸,某某,种田”.因为“父亲”和“爸爸”都与“儿子/女儿”相对,但是“父亲”带有书面语体色彩,“爸爸”则有很强的口语色彩.前者适用于法律文书写作,后者则不适用.同样,描述职业也须注意法律文书写作的规范性、正式性,同样是从事农业生产的意思,在法律文书中应表述为“务农”,而不能用口语色彩强烈的“种田”.

3.词语的态度色彩

词语的态度色彩指的是词义中包含的对某事或某人的态度.如“干警将犯罪嫌疑人当场击毙”不能表述为“干警将犯罪嫌疑人当场杀害”,否则将破坏法律文书的严肃、庄重.

三、法律文书的词语运用须仔细斟酌词语的搭配意义

法律文书写作和其他文体写作一样,都需要仔细斟酌词语的搭配意义,且法律文书关涉公民具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对词语搭配意义的考量较之其他文体写作更为严格.

1.词语的搭配范围

词语的搭配意义是指不同的词语有不同的搭配范围,对与之搭配组合的词语的意义有不同的要求.如“承担”和“承受”,两个词中的“承”都有“在下面接着、托着”之意,但“承担”侧重担当、担负,在法律文书写作中多与“义务”、“责任”搭配;而“承受”则侧重接受、经受,多与“重量”、“损失”等搭配.

2.词语的适用对象

从搭配意义来区分词语还包括对词语适用对象的分析.法律文书写作中常见的一组词语“抚养”、“扶养”和“赡养”,三个词在法律上均有特定的含义,“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赡养”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写作时都须仔细辨别区分.

四、法律文书的词语运用须严格遵守词语的语能

词语的语能指的是词性和组句功能.一般来说,不同词性的词,尽管理性含义可能相同但其做各种句子成分的能力不一样.法律文书写作中,“公开”和“公然”都有不加掩饰地采取行动的意思,但是“公然”是副词,在句子中只能作状语;而“公开”既是动词也是形容词,在句子中可以充当谓语、定语、状语等.如“李某与王某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本月十二日法院将对三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审判”.同时,“公然”侧重于无所顾忌,多用于不好的场合,带贬义;而“公开”侧重让人都知道,是中性词.因此法律文书要表意正确,除了明确词语意义,还须严格遵守词语的语能.

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法律文书中词语的细微偏差都有可能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分配,写作时应当结合文书意欲达成的法律效果,辨明词语的理性意义、色彩意义、搭配意义和语能,才能满足其庄重、严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