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267 浏览:123716

笔者拟对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谈谈个人的一些意见.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我国《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滞后,《暂行办法》中尚未规定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允许设立的“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组织形式之间,基于风险和责任的考虑,“有限责任制”无疑是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首选形式.但从我国上市公司已经发生的审计查重舞弊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都是由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的.很明显,这种组织形式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执业的谨慎性以及对客户的赔偿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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