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职《经济法》试题点评

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998 浏览:132911

一、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与往年差别不大

(一)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在命题形式和各种不同的题型所占比重方面,与去年的有关情况保持了一致,具体情形可参见表1.在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方面,需要广大考生注意的有两点,一方面,初次参加这类考试的考生务必要事先弄清楚某些题型的答题要求,这对考场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如多项选择题的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考生只有全部选对才能得分;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判断题中每小题判断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即答错了只扣本类题的分.另一方面,从表1反映的命题情况可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是以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为主的,客观题占总分值的75%.客观题相对来说难度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一般答题和应试技巧方面的因素对考试结果影响不大.主观题(简答题和综合题)是考核考生对知识的运用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占总分值的25%,要求考生不仅要知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尤其对审题、答题的技巧要求比较高.一些考生对主观题的题意分析可能是正确的,但不讲究答题步骤和技巧,也往往会丢掉一些冤枉分.这启发广大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多做练习题,通过练习题掌握有关考点,而且要善于从标准答案中总结答题步骤和方法,要确保在会做的基础上将分得满.

(二)答题应注意的要点解答主观题要注意四点.一是要信心十足.每个综合题都有四、五个小问题,每个简答题一般也要提出两个或三个小问题.这些小问题基本是相互独立的,第一问即使不会答或者答错了,也不至于后面的问题也一定答不对.换句话说,一个简答题和综合题的所有小问题都答错的概率很小.二是要认真审题.审题是答题的一半,题审不对就不可能答对.尤其要注意的是,一个题一般至少要审两遍,第一遍了解题的主旨,要逐字逐句审查,同时不妨将题中的关键信息用笔做上标记.第二遍根据题后问题去题中寻找有关信息,此时第一遍审题过程中关键信息用笔做上了标记的关键信息就会非常有用.三是迅速在脑海中组织答案.构思答案时,脑子中的备选答案要周全,切忌脑海中只有“肯定”和“否定”两个答案,想一想是否有第三种可能.四是答案的设计一定要简洁、准确.结论要准确,理由要简洁,既要准确表述法律依据,又要恰当地阐述事实根据,两者不可或缺.

二、试题涉猎面宽,各章所占比重差别趋小

(一)试题的章节分布从2008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情况来看,考点遍及考试大纲的各个部分,充分反映了《经济法》科目点多面广的特点.具体各个章节分值的分布情况可参见表2.从表2反映的命题情况可见,首先,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涵盖了考试大纲以及辅导教材所有章节的内容.《经济法》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但决非死记硬背,而是需要通过做题、链接、比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记忆的目的,这是经济法科目与其他两个科目不同的特点.特别是非法律专业考生,平时对法律的了解和接触不多,基本上属于“空白”考生,对复习应试要注意全面复习,不要轻易放弃.


(二)试题的内容分布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中,占10分以上的章节有6章,分别是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这六章属于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中的第一层次.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和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所占分值比重分别是12分、18分,超过了大部分人考前的预测.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所占比重则在绝大部分人的掌握之中.这一特点所给考生的启发就是中级经济法总共九章内容,在考试中的分值分布有进一步均匀的趋势.除了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在今年的考试中所占比重明显较小以外,其他各章在今年考试中所占比重有一定的趋同势头.从中得到的启发就是在复习应试过程中,不要过分强调重点,每年考试的命题都会与前一年有一定程度的变化.

三、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趋势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关联考点的综合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趋势在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中得到进―步加强,并且可以预见这种特点将会成为将来一段时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命题的方向.例如,2008年中级经济法试题单选题第7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哪个选项.A选项是,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B选项是,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C选项是,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D选项是,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本题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在命题倾向上,不是简单把合伙企业法中某一个命题拿来考察,而是将该章关联的考点综合到一起,考察考生的综合理解和掌握情况.本题答案为c.根据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再如,2008年中级经济法试题综合题:甲公司拟购写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写卖合同.合同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怎么写作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写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写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说明理由.本题分析:本题涉及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中的仲裁与诉讼管辖、仲裁条款的效力等考点,还涉及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解除的原因、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定金等相关知识点,综合性很强,上典型的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本题答案:(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解除合同.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写卖双方的基本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担写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写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因为根据有关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写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其20%为16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时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甲乙双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是有权继续审理该合同纠纷的.

(二)学习过程中知识点的链接通过上述例题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考生要注意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结构和内在联系,学习过程中要善于链接、比较,形成知识体系.惟其如此,才能更加自如地应对考试中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的情况.中级《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可以归纳为四块内容:一是总论,包括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与写作技巧、经济法的实施;二是市场主体法(企业法),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破产;三市场行为法主要包括票据、证券、合同;四是财政法,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表现为,总论是后面经济法知识的基础,是对后面三块内容共性的抽象和概括.比如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是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都涉及的内容.市场主体法所涉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是合同、票据等市场行为的实施者.财政法主要体现的是经济管理关系.鉴于此,考试中的命题就会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如“公司”签订“合同”,运用“票据”付款,发生争议进行“诉讼”甚至进入“破产”程序.这样一个综合题,可能涉猎教材中四、五章内容.考生必须注意把握不同章节内容的关联性.除了自己要习惯链接、比较教材中不同章节的关联内容外,事实上教材中有许多内容已经明示或暗示给了某些考点之间的联系和可比性,考生应当注意鉴别,多加关注.以破产法与合同法的链接点为例,2008年经济法指导教材中明示出来的链接点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有关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6)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7)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写卖合同中约定,写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8)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等.

(编辑 代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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