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897 浏览:10656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允许企业将购写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固定资产取得环节的增值税如同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可以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转型后可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一、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设备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动产及其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会计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可根据增值税专用上注明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贷方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登记,若为外购、自建,则根据款项的支付情况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若为接受投资,则贷记“实收资本”;若为接受捐赠,则贷记“营业外收入”.

[例1]2009年1月5日,企业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价款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支付运输费2000元.固定资产无需安装,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则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50000+2000×93%) 518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2000×7%)8640

贷:银行存款 60500

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外购的原材料及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则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例2]2009年2月10日,公司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30000元,支付增值税5100元,实际领用工程物资(不含增值税)20000元.领用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I)购人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2)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工程物资 20000

(3)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3000

贷:原材料 3000

值得注意的是,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不动产或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则原材料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生产的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应视同销售将价税合计全部计人固定资产成本;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纳税人将固定资产用于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发生非正常损失;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已抵扣或已记入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当转出.为避免重复征税,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其会计处理如下:

当固定资产改变原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当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3]2009月3月8日,企业购进小轿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将一台设备转为福利部门使用,购入价40000元,增值税6800元,预计使用10年,已使用6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1)购入小轿车

借:固定资产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设备转为福利部门使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40000-40000×6/10)×17%等于272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720

累计折旧 24000

贷:固定资产――生产用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720

三、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J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4]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已使用过的设备(检测定2009年后购进),含税价为23.4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出售时收到价款10.53万元(含增值税).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银行存款 105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若该设备于2005年购进,则销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4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234000

借:银行存款 105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1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5300/(1+4%)×4%] 405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327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2750

四、视同销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例5](1)2009年3月29日,企业将自建的一台设备交给职工食堂使用,工程成本30000元,公允价值40000元(不含增值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36800

贷:在建工程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2)2009年3月29日,企业将自建的固定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A公司,工程成本200000元,公允价值250000元(不含增值税).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242500

贷:在建工程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

(3)2009年3月31日企业于向受灾企业捐出一台账面原值为70000元、累计折旧为15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50000元(不含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5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 7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营业外支出 63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3500

(编辑 熊年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