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订立遗嘱才合法有效

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869 浏览:105616

法定继承中基本的均分原则往往带来家庭纠纷,也难以体现逝者的真实意愿.于是,订立遗嘱为越来越多人所接受.不过,为了保证遗嘱合法有效并得以安全执行,订立人还应先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

提起龚如心,人们想到的不仅仅是“亚洲第一女首富”的头衔和酷似漫画人物“小甜甜”的独特装扮,而更多的是这个传奇女性的爱情故事、豪门恩怨,以及一场的遗产大战.或许正是从这个世纪遗产之争开始,人们对订立遗嘱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

根据《继承法》规定,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需要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这往往是家庭矛盾的导火索,也未必符合去世者生前的意愿,而订立遗嘱至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订立人的意愿得以实现.可见,作为遗产规划的一部分,订立遗嘱是家庭理财不可分割的内容.

关于遗产分配、遗嘱订立其实牵涉到我国多部法律法规,涵盖内容之多使得非法律界人士难以一夕之间通析,这里我们不妨先从最基本的两个方面做些了解.不同形式的遗嘱效力不同

我们都知道,订立遗嘱的目的是将自己的财产在生后按真实意愿进行分配,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地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到胁迫、欺骗所订立的遗嘱无效.当然,伪造和被篡改的遗嘱也是全部或部分无效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遗嘱关系人的权益而设定的.

遗嘱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比如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及公证遗嘱,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但各种形式的遗嘱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却是不同的.遗产的最终分配不仅需要考虑订立遗嘱的时间先后,还要依据不同形式的遗嘱的效力高低.我们不妨通过一个案例看个究竟.

刘富贵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一儿一女,儿子叫刘飞,女儿叫刘阳.早年,刘富贵亲笔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死后由儿女平分.就在立下遗嘱3年后,他被查出患了肝病.患病期间,刘飞很少来照顾父亲,倒是女儿刘阳为老人洗衣做饭悉心照顾.刘富贵觉得应该多给女儿一点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将其财产中的绝大部分约80%交由女儿继承.在刘富贵弥留之际,他又当着3个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遗产由女儿刘阳继承,刘飞不再拥有任何继承权.刘富贵去世后,他的儿女之间因为继承发生了纠纷.

刘富贵生前的三份遗嘱中,究竟应该依照哪份执行遗产的分配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五种法定形式:

1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的遗嘱.拥有最强的证明力和最高的证据效力.

2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意见》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遗嘱人不能签名,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而应当以捺指印代替签名.

4 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这种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目的当然是保证录制的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5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达方式设立的遗嘱,是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伪造的一种,而且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容易产生纠纷.因此一般只在危急情况下使用,且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突发疾病、人身意外事故等.

上述所有见证人均要符合《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

反观本案中的三次遗嘱订立,我们发现第一次是自书遗嘱、第二次是公证遗嘱、第三次是口头遗嘱.虽然三次均为有效的遗嘱,但内容上的差别却很大.

这种多份遗嘱内容抵触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少见,《继承法》对此的规定是,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在有公证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而在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因此,本案中应以第二份公证遗嘱为最终财产分配的依据.女儿刘阳可以得到父亲80%的财产,而刘飞得到剩余的20%.


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实际对遗产的处理行为与遗嘱不符的,以实际行为为准,其效力甚至高于公证遗嘱.

比如上例中刘先生在立下公证遗嘱后,将名下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都转入女儿名下,那么这种行动就是他对遗产的重新分配,原本所订立的公证遗嘱也就无效了.当然,行为处理必须基于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遗产范围有讲究

关于个人遗产的范围界定,《继承法》第三条这样写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仅仅百字的法律条文看似简单,其实要搞清个人拥有的财产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单是家庭中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鉴别就非常复杂了.而如果对自己的合法财产难以明确,很可能造成遗嘱部分无效的结果.

李荣琪与太太王美娟结婚后育有两个女儿,李蓉琪一直比较喜爱大女儿,于是早早立下遗嘱,表示愿意生后将自住的100多平方米的房产、28万元存款等几乎所有的财产全部交给大女儿,而并没有提到太太王美娟及小女儿的份额.

2007年,李荣琪因为突发性心肌梗塞死亡,大女儿拿着父亲亲笔写下的遗嘱要求执行,却遭到了母亲和小女儿的强烈反对,一家人最终闹上了法庭.

王美娟表示,房产和存款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理应有她的一份,不能全部给大女儿所有;而大女儿则认为,根据父亲的遗嘱她有权利得到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财产,母亲可以继续留住,但房屋的产权应归由她的名下.

实际生活中这类案件比比皆是,根源在于个人对自己遗产范围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上例中,李荣琪所犯的错误就是把夫妻共有财产全部作为自己个人财产进行分配,最终导致母女间矛盾升级.

法院最终判定,本案中的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李荣琪与王美娟各占一半份额,其中李荣琪的份额全部归大女儿所有.存款中,有2万元为李荣琪继承其父母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可全部由大女儿继承,剩余的26万元经查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13万元由大女儿继承,另一半仍为王美娟所有.

如此判定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般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