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再看城市房屋拆迁

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70 浏览:12445

摘 要:随着城市化推进和“经营城市”理念引导,全国各地纷纷出台旧城改造、土地征收拆迁政策,然而由于我国土地征收拆迁制度尚不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不清晰,拆迁成本急剧攀升,加之拆迁过程中人本理念缺失,很多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频频出现问题,甚至引发激烈的矛盾纠纷,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文着重利用新制度经济学中产权和交易费用相关理论,浅析土地使用权产权未清晰界定如何造成拆迁交易成本增加,进而提出一些可行性政策.

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产权;交易费用;拆迁补偿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0-01

新制度经济学,正如科斯所说,就是用主流的经济学方法分析制度的经济学,盛洪用两句话对此作了简要概述:产权,即受制度保护的利益,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又涉及对产权的保护;交易费用,即指达成契约和保证契约执行费用.[1]

一、新制度经济学产权和交易费用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产权的理解各不相同,一般认为产权是种权利,体现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的基础性规则.同时它也是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权利束.产权可以在其界定清晰的基础上进行市场交易,此外它还是一套激励约束机制,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所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界定,将提高交易效率,更好地对国有土地进行配置使用.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交易费用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和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综上,明确的产权界定提供了人们进行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能有效减少交易成本,这很符合理性人的经济要求.

二、我国房屋拆迁现状及其制度经济学分析

1.拆迁及涉及的土地问题

从表象看,拆迁指向似乎仅是房屋,但本质上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在公权力干预下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交易,以实现对该土地的再开发和再利用.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公民最核心的私有财产权.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私有独立产权,是不完全物权,权利人直接和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法律关系,可以独立行使物权请求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2.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不明及其所致补偿制度弊病的分析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被宪法确定为一项私有产权,在涉及对其征收、征用、拆迁时,应当考虑补偿.城镇国有土地上附着着各种不同所有权的房屋,这些房屋因拥有土地使用权而存在,所以被拆迁人的财产价值构成不仅涵盖房产,更应体现土地价值.法律对房屋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对其拆迁补偿也是确定的.而对土地使用权,立法政策上的空白导致的“以房屋补偿掩盖了土地”或是“在处置房屋财产权时将土地含入其中,土地财产权本身又单独重复处置”[2].

从现有产权制度看,我国已具备相对完善的房屋产权制度.房屋产权证就是房屋所有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证明,但对于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产权归属较为模糊.其中主要的问题包括:第一、公民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不明确;第二、房、地补偿的界定不清.[3]而依据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应使用有偿转让制度,房地产开发及拆迁行为应依法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拆迁费等相关费用.

由于上述原因,目前我国拆迁补偿制度最大缺陷就在于,只对房屋补偿不对土地补偿.

3.房屋拆迁中交易成本的分析

按照科斯定理,若交易费用为零,无论初始权利如何界定,资源配置都是有效率的.而事实上参与拆迁工作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拆迁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甚至很高,如不对初始权利即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会导致效率更加低下和资源大量浪费.本文所分析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主要涉及其中的议价成本和因无法达成合同而产生的诉讼赔偿等方面的成本支出.

由于拆迁方付的是不完全赔偿责任(仅包括房屋所有权补偿),且一旦做出对某块地的征收拆迁决定,拆迁程序就无法逆转,政府和开发商会不惜一切成本完成拆迁工作,因此被拆迁方若提出过高补偿要求,政府和开发商会承受很大的有形交易成本.并且当拆迁双方就补偿标准进行议价谈判陷入僵局而无法达成拆迁协议契约,甚至引起双方法律纠纷时,将无法估计从中产生的无形交易成本.

三、相关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产权制度

“稀缺性是人们建立产权或对资源设置权力安排的基本前提”[4].对于国家而言土地是稀缺资源,因此国家需要建立相应的产权制度以维系土地资源的良性使用和流转,拆迁立法和监督执行部门要加快建立起将土地、房屋共同界定为私人独立产权的公民产权制度,促进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怎么写作.

2.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首先确立依市场给予公平补偿的补偿原则.补偿原则的明确是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能得到切实保护的前提,对公民被拆迁房屋财产的补偿应符合拆迁时的市场,公民所得拆迁补偿数额最起码不低于因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5]其次扩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将土地使用权、预期收益和其他相关无形利益的补偿纳入补偿范围,以避免因拆迁补偿范围过小对被拆迁人私人财产权的损害.再次完善房屋价值评估机制.强调房屋评估机构的中立性,以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公正性.

3.准确政府身份定位、严格规范政府行为

在房屋拆迁和土地管理中,政府既是土地所有权写作技巧人又是行政管理者.要想有效推进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使用权产权有偿转让制度,政府必须理顺这双重身份的关系,尤其要把自己的工作定位在努力协调好关系、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信息等怎么写作工作,更倾向于使用道德人理性而非经济人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