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329 浏览:142867

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民融合、相辅发展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发展大势,军工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军工企业保密观念新的内涵

在逐步建立军品“开放有序、公平竞争、充满活力”新体系的形势下,军工企业的保密内涵已逐渐从承担单一的“防敌、防特”的政治任务,扩大到兼顾承担“防同行、竞争对手”的经济任务.

长期以来,军工企业在其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人脉、渠道和专有技术,是根据1989年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定为国家秘密笼统地加以保护和管理的.军工企业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国家秘密无形中为军工企业撑起了一张神秘的保护伞,在传统的军品科研生产体系下,各环节的任何角色是指定的,上下游配套企业、客户、军方之间各司其责、相安无事.国际先进装备水平快速提升的形势,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逼迫企业必须打破原有的军品生产模式,必须面对市场竞争.保密工作的目标也将由单一的国家利益兼顾到企业的利益.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已明确规定不再保护单纯的商业秘密.要保持宝贵的历史优势,军工企业在持续开展科研创新和加强科研生产手段建设的同时,必须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看好自己的家底,在为建立我国公平、有序、竞争、高效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做出应有贡献的同时,保护好企业的生存空间.

军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有的放矢

在众多的知识产权种类中,商业秘密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TRIPS协议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的信息:具有秘密性,即作为一个整体,或者其各个组成部分的准确参数及其组合在通常与这类信息打交道的人看来不是广为人知或唾手可得;因其具有秘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持有该信息的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

从内容上看,商业秘密有技术类和经营类两种,作为军工企业,技术类商业秘密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经营类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的关键.技术类商业秘密主要有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制作工艺、制作方法、配方、样品、计算机程序等;经营类主要有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金融信息、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在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中,技术类商业秘密是产品、方法,对象是物,多形成于企业、应用于企业,知悉范围的大小完全取决于企业本身;而经营类商业秘密的对象是人,多形成于市场、应用于市场,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处于企业的弱控状态,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利益与相关方共享,经营类商业秘密会因员工、客户、货源等任何一个环节的披露导致失效,即使彼此签有保密协议也将为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商业秘密管理策略要把技术类商业秘密列为日常管理的重点,全力做好做实;把经营类商业秘密作为辅助,量力争取最好的效果.

军工企业只有紧扣商业秘密的主题,做好技术类和经营类商业秘密的管理,才能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在生存中求得发展.

军工企业的管理模式更有利于商业秘密工作

军工企业在商业秘密的管理上与民品企业有着显著的差别.从诸多民品企业涉及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来看,企业多有较强的保护自己的技术与经营信息的意识,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密手段不到位,二是人员流动无法控制;军工企业在保密制度的要求下,习惯采取了“就低不就高”的定密及保护原则,普遍存在经营与技术信息泛保护化、保护手段过饱和化的现象,这些保密措施对在发生纠纷时的商业秘密认定非常有利.另外,根据国家秘密管理规定,军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在离职时视涉密程度有1~3年的脱密期,这为限制跳槽人员竞业的管理提供了方便.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军工企业缺乏竞争意识,在学术论文、会议研讨及专业合作中常常会出现自觉与不自觉中将自己的非国家秘密的信息披露出去的现象,导致一些有价值的信息丧失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可能.由于保密管理的基础好,军工企业只要积极地适应市场经济,转变计划经济的观念,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妥善处理好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就能很快把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做上去,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保驾护航.

技术资料的实用性让军工企业更具商业秘密的保护优势,国内法定的商业秘密概念增加了对实用性要素要求,其外延要比TRIPS协议规定的商业秘密的外延小,定义的更为谨慎严格,技术类商业秘密必须具备“能够应用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特征才能算是具有实用性,在传统的军工文化的影响下,军工企业保留最多的恰恰就是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其技术类商业秘密更容易符合实用性特征的要求,一旦发生纠纷时,企业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把握性更大.

军工企业的商业秘密要与专利、国家秘密协调管理

商业秘密与专利等知识产权相比,有不需要公开、不用政府授权、登记注册、不受期限限制的特点,企业可以随时把相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管理起来,并根据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无限期地使用合适的保密措施维持企业的权利,如可口可乐中的“7x号物质”配料这一商业秘密已保护了100余年之久,而不同时期的可口可乐的瓶体的外观专利最多也只能保护10年.因此,商业秘密的管理关键在于意识和手段,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其损失往往不可估量和无法挽回.

军工企业的很多信息既属于国家秘密,又属于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利益主体是国家,商业秘密的利益主体是企业.在保密管理工作中思路要清晰,要正确处理好两种保密业务,一项涉及国家安全的先进技术首先属于国家秘密,泄露将危及国家利益,应按国家秘密管理;对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注意运用知识产权维护好企业的利益,避免商业秘密的非故意流失,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风险降低到最小.尽管向军方、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和在国防工业同行内部进行技术交流甚至国防系统内人才跳槽等行为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不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但处理不好商业秘密会危及本企业在行业中的技术地位,甚至会让竞争对手低成本地在技术上扯平甚至超越自己,从长远来看,不但会损害企业自身科研创新的积极性,还会刺激巧取他人智慧成果的侥幸投机行为,不利于国防科技工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在做好国家秘密管理工作的同时,企业更要做好自己的商业秘密管理工作,恰当处理好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关系,依靠“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则保护好自己的饭碗,同时也为创建公平、诚信、可持续的军工科研生产环境做出贡献. 军工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要围绕法律、法规开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四是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些条款是受到商业秘密侵权的判断依据.


军工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要管理好劳动合同签订、执行和解除后的商业秘密保护,严格围绕《劳动合同法》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四种情况的要求,扎好自己的篱笆,尤其要避免出现会导致合同无效的霸王条款或不当行为的出现,只有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在法律上避免被动.

首先,新的《劳动合同法》特别体现了劳动者和企业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事项,单位不签订等于放弃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权利;基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用人单位可以在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有的企业认为“按月补偿”的规定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和义务负担,但从效果上看却是保障企业加强离职人员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可以更好地与离职者沟通、掌握离职者的状态,及时发现不正常行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第三类情况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单位可以采取协商或法律手段,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或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其次,军工企业还要注意规避招聘员工尤其是行业领军人物时无意中成为侵犯商业秘密被告的风险,要转变观念,注意让应聘者签署“不会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为本企业怎么写作”的承诺,从而避免企业成为第四种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备受关注的“中国商业秘密第一案”的富士康起诉比亚迪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原两名富士康员工因窃取、携带商业秘密跳槽被判刑后,比亚迪的一名副总裁则被以“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而惹上麻烦.

再次,军工企业在今后的市场合作中,要以诚信为第一原则,选好合作伙伴,营造诚信、可靠的行业环境,降低商业秘密被不良同行用不正当手段侵犯的概率,同时,一旦发现商业秘密被第一、二种情况的侵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诉之法律.

以科技为竞争优势的军工企业,随着融入世界产业链和地方经济圈的步伐的不断加大,面临的竞争也将会越来越激烈,商业秘密在军工企业的现代企业管理中将越发显现其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中航工业导弹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