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管理的方法策略

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340 浏览:104044

摘 要:水资源水权与水利工程供水权实质上是水权的两个方面.水资源水权是国家的政治权力;水利工程供水权是所有者的财产权力.水资源水权的实质就是全面收取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权就是水费变水价.两种水权承担的义务分别是治理弃水(洪水等)防治退水(废污水等).要确保防洪安全,水环境洁净,加强水的统一管理.

关 键 词 :水资源 水利工程 水权 义务

1.水资源的水权

1.1所有权:《水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的怎么样才能体现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事实上的拥有.

在我们社会主义实践的过程中,长期受计划经济——产品经济的思想指导,对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有一个深化认识的过程,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才逐步认识到社会主义经济不是产品经济,一切经济活动都应纳入到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要把土地、水、矿产、森林、等到自然源商品化就必须有使用这些资源具有一定的形态收费标准.采用“费”或“税”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经济形式——即采用法律手段,《水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城市中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它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水法》颁布后,我国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已普遍征收,而地表水资源费的开征,一直未有国家统一制定的水资源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因此说,虽然法律上已规定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但国家和部分未实行征收地表水资源的省,在事实上并未获得水资源的所有权,当然已对地表水开征水资源的省,从省一级市、县相关层面上说已从事实上获得了水资源的所有权.

1.2分配权:分配权又称处分权,即处置分配权力.这一权力一般随着所有权的同时产生的,谁具有所有权,谁就拥有分配权,因此水资源的分配权应属国家.

1993年国务院以119号令的形式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际上就是调整国家与取水水资源者的关系体现 国家对水资源拥有分配权的一个法规.由于自然水和商品水等经济属性的复杂性、交叉性和兼融性的存在加之由于水利工程普及化绝大部分消费者的用水均使用的水利工程供水,对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其水资源的分配权只能以影子的形态伴随着水利工程供水的分配权同步发挥作用.

1.3经营权:水资源必须经过工程措施或机械措施才能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被利用.自然水 水资源 通过工程措施,其经济属性就起了变化,已从自然水转化成产品水或商品水了.中家对于属一般产品水性质的水给予了特许,不需早请取水许可.而对属于开发、经营的取水即一切以提供他人用水为目的的的取水 指取水资源均实施了取水许可制度.《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的由主办者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即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政府部门 、企事业单位以开发、经营水为目的的取水资源,同样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在这里,我们看出国家对待水资源水权采取的是将所有权 分配权 政治权力 和经营权 财产权力 分离的原则.

1.4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的拥有者是如下几种对象

1.4.1经国家特许不需要申请取水可和免予申请取水许可的直接取、用水人.这部分取用水一般用量很少.

1.4.2经国家批准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使用水工程或机械取用水资源直接提供自己使用的法人、个人和外商.这部分用水有一定的量特别是地下水资源,但在总的水资源耗用量中秘占比例不大.其水资源使用权是直接从国家获得.

1.4.3购写水利工程提供的商品水的消费者.他们在通过购写水利工程供水使用权的同时获得了水资源使用权.因此说水资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一样同样以影子的形态附着于水利工程所供之水的水权上,但其所附着的是水利工程供水的使用权,这一权力是通过水利工程供水的交易行为已转移给了商品水的最终消费者.消费者的水资源的使用权是间接从国家获得的.

2.水利工程供水水权

2.1所有权:《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其中第一条规定:“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1)一切用水户都应交付水费—说明水利工程供水是一种销售和购写关系.

(2)水费的“交付”与水资源费的“征收”在经济概念上有质的区别.一是商品的交易关系,是财产权力的体现;二是国家有偿征纳关系,是国家权力的体现.

(3)水费向供水单位交付,而不是交给各级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水利工程所供之水的所有权,属于供水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这一由投资而形成的实体.供水单位的所有权,从1993年财政部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属于水利工程投资者 即属于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投资的国家、法人、个人等投劳折资的群众.因此说水利工程供水的所有权属供水工程的投资者.

2.2分配权:水利工程供水的分配权,同样从属于所有权,应属于供水工程的投资者.这一权力真正的掌握者一般是供水工程所有者委托经营者具体掌握,而且这一分配权往往又是通过供水的销售行为实现的.一切投资者生产的商品都江堰市要按市场经济的法则,按商品价值规律进行配置,商品水同样不应离开这一规律,一般总是优先分配给有购写商品水能力的用水户.但是投资者在兴办供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时这必须向代表国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使用方向和定期申报取水计划.因此国家对水资源配置的影子权力.同时也在制约着水利工程供水的分配权.可见水利工程供水的分配权是受水资源分配的影子权力和水利工程的投资者、经营者——即国家权力双重制约的混合权力.对水利工程所供之水的配置除特殊干旱年份须按水资源规定的分配顺序供水,一般情况下均要适应市场的需求,实行优水优用、优价优供的按商品水价值规律办事,用经济杠杆调节水利工程供水的分配,从而达到真正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