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57 浏览:13727

【摘 要】:藏传佛教是西藏各族群众主要宗教信仰,其历史悠久、信众集中、关系复杂,集中体现出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立足于当前藏传佛教发展的时代特征,充分把握藏传佛教在当前西藏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影响,客观分析藏传佛教寺庙在制度和管理存在的非规范性,对《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原则规定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藏传佛教的正确引导,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的管理,切实维护藏传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中国宗教工作“四句话”基本方针在西藏及其它藏区的具体体现.

【关 键 词 】:藏传佛教寺庙 管理 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5-0268-02

2010年9月3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于颁布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充分贯彻了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的原则规定,确立了寺庙管理制度、寺庙监督制度、寺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学经班管理制度、寺庙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等一些重要管理制度.对于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和维护西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我们党新时期对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是根据我国宗教“五性”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刻剖析“三性”――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而形成的对新时期新阶段对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藏传佛教是西藏各族群众主要宗教信仰,其历史悠久、信众集中、关系复杂,集中体现出“三性”特征.《办法》立足于当前藏传佛教发展的时代特征,充分把握藏传佛教在当前西藏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影响,客观分析藏传佛教寺庙在制度和管理存在的不规范性,对《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原则规定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藏传佛教的正确引导,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的管理,切实维护藏传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党宗教工作“四句话”基本方针在西藏及其它藏区的具体体现.

一、集中体现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片面强调信教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位,就会忽视和抹煞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经济上、政治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总任务是代表全体群众(信教的不信教的)的根本利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了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真正符合宗教发展规律,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惟一正确的宗教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保护人们信仰宗教自由和不信仰宗教自由两个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

藏传佛教寺庙承担着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需求、传承藏传佛教文化的功能.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有利于保障广大藏族群众的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办法》阐明“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强调寺庙和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条件,要求应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怎么写作.同时规定,要“组织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协调本寺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住寺.国家政权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宗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

二、为进一步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提供依据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事务、宗教活动进行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要求和体现,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马克思早就指出,不能把宗教的本质只归结于人的本质,因为人的本质并非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我们今天不应该片面强调宗教信仰是个人私事,重犯费尔巴哈“撇开历史的进程,孤立地观察宗教感情”的错误.[ ]

藏传佛教寺庙不仅是宗教活动场所,同时又是基层社会单位.寺庙和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进而,在寺庙应当防范本寺庙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这对于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同时规定,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新形势下,对我们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坚决抵御境外渗透,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有力武器

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日益增多,但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西藏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抵御宗教渗透的任务艰巨.近年来,集团在西方敌对势力的支持下,对藏传佛教的各种领域进行宗教渗透,对寺庙和信教群众灌输反动思想和极端宗教情绪,其手段和方式也日趋多样化.一小部分不法僧尼受境外分裂势力的影响,从事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扰乱了藏传佛教寺庙开展的正常教务活动,使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受到影响,甚至给集团图谋搞乱西藏,从事分裂破坏活动以可乘之机.广大藏传佛教人士对此反应强烈,纷纷要求政府对寺庙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寺庙长效管理机制.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并规定,“境外人员来访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允许,境外人员不得在寺庙授戒、灌顶、讲经、、主持宗教活动.”寺庙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境外宗教渗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确保我区藏传佛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四、为藏传佛教进一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重要保障

《办法》中规定,“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战略目标.其主要内容是要宗教适合或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一方面,党和政府坚持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另一方面,宗教界要遵纪守法,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相适应”是全面的,包括政治上、经济上和思想文化上,以及如何挖掘宗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以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总书记指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时怎么发表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也是新的时代对藏传佛教的要求和藏传佛教延续传承的内在要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要求,也是宗教自身的现实利益.藏传佛教作为一种传统宗教,在历史上对西藏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在高度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藏传佛教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教群众观念的改变而调整自身的功能.否则,就有可能被历史所抛弃.

因此,“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寺庙应当通过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寺庙学经班招收的学员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而引导信教公民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寺庙的重大事项由寺庙组织集体讨论、协商确定.寺庙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建立健全教务活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在经济方面,寺庙应根据自养能力和当地信教公民的供养能力确定定员数额.寺庙应建立科学的财务制度,以管理资金收支情况及公共财产.鼓励寺庙组织开展自养产业,自力更生.在此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社会公益慈善等事业,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