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之我见

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146 浏览:43522

针对当前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开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亟需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拟结合多年工作实践和日常学习思考心得,对我市农村宅基地现状及管理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主要面临“批不了、管不住、退不出、流不动”四大难题

(一)批不了.调查发现,多年来我省绝大部分地方农村宅基地审批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一些地方甚至十多年没有批过宅基地.如我市的邯郸县,每100户中每年约有 户需要建房,年至今没批过宅基地,目前户均宅基地不到分.宅基地“批不了”的主要原因:一是缺少用地指标.全市 个行政村,以一个村平均一年有3户建房、占用1亩地计算,每年就需要近 万亩,而且主要占用的是村边的耕地或基本农田.近年来国家每年下达我省的耕地转用指标也就1.5万亩左右,即使单列5%用于宅基地,也就750亩左右,无法正常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二是“指标单列”难以落实.虽然国家要求各地“每年单列3-5%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用于保障农村建设用地”,但有限的指标要优先用于城镇发展和项目建设,除个别地方拿出少部分指标用于宅基地外,绝大多数市、县没有给宅基地安排指标.三是审批程序复杂成本高.农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与项目用地一样,要单独组卷,报设区市政府审批(省政府委托),从申请到批复一般需要大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宅基地审批收费有关规定,向农民转嫁收费.如某县申请一处200平方米左右的宅基地,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加上测绘制图等费用,农民需要承担 元左右的费用.

(二)管不住.由于不能满足和保障农民正常建房用地需求,基层土地管理难以到位,农村违法违规用地非常普遍,由此也产生大量矛盾纠纷,我省多年来涉及农村宅基地的信访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实地调查中,还发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村民联户建楼”,即由若干户村民共同筹集资金或引进开发商,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和缺少监管的情况下,连片拆除平房,建多层多栋楼房,除满足自己居住外,大部分对外出售.宅基地“管不住”的主要原因:一是村干部私批乱放.在通过正常审批难以获得宅基地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的村委会通过收取一定费用,侵占耕地,私批乱放宅基地.也有一些农户在自己的承包地或通过互换承包地方式,擅自违法建房.二是基层国土部门无能为力.对农村违法占地建房,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制止,不能强制拆除,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只能移交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也不愿受理此类案件,从而使大量农村违法建房难以有效控制,造成实际管理缺位和无序.三是管理跟不上变化.如对“村民联户建楼”,依据现行法律政策,基层国土部门无法履行正常审批,无法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无法开展监管,不知道该怎么办,怎么管.

(三)流不动.按照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也不允许抵押.但在实际中,宅基地私转和交易相当普遍,既有跨行政村的宅基地写卖,也有城镇居民到农村购房置地.这种私下交易由于缺少法律保护,极易产生权属和财产纠纷.

二、对策建议

(一)在存量和增量上做文章.我市村庄占地面积大,不少宅基地闲置浪费,“空心村”现象普遍,既是问题也是潜力所在.应结合开展新民居建设和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着力推进内涵挖潜.一是完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科学设定县域中心村位置和数量.合理确定永久保留行政村和近年内可撤并的村庄.二是对确定的中心村和永久保留的行政村,要聘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逐村做好村庄规划,框死村界.借鉴曲周县小第八村在新民居建设中的成功经验,坚持规划先行,一张图纸管到底,避免村庄无序、滥建、自由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中心村建设.支持永久保留村开展旧村改造,加大“空心村”治理力度,充分盘活用足原有村庄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近年要撤并的村庄,原则上不再新批宅基地.三是超占收费,闲置收转.对宅基地超占部分,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恢复收取有偿使用费.对只占地不盖房的闲置宅基地,满两年以上的,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由村委会无偿收回.

(二)在制度创新上求突破.一是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2010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明确提出:“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实际中,我省不少地方早已实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每宗宅基地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甚至十几万元.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根据不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有偿使用费标准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是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长期定居,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可通过赎写的办法,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保证农民退出宅基地后的福利不低于持有宅基地的福利,将宅基地调剂给符合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本村村民.对退出宅基地并复耕的,政府可按其退出的宅基地面积给予奖励和补偿,奖励方式可为一次性货币或养老生活补助.农民放弃宅基地后,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农民身份享有的政策待遇保持不变.


(三)在规范管理上下功夫.对农村建房和用地管理,虽然面临的难题多、困难大,也应主动作为,在努力“疏”的同时,也要严格“堵”.一是认真落实共同责任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对农村违法建房用地的查处,要将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乡镇国土所建设,发挥好巡查、监管职能.二是及时叫停农村联户建楼.成都市曾出现类似情况,造成社会资本大量涌入乡村,许多联建房并没有按规定由农民自住,有的形成新的小产权房,于2009 年底叫停.我市目前联户建楼只在个别地方出现,尚未形成蔓延之势,联户建楼虽然一般不占耕地,但属于自发行为,缺少统一规划、工程质量缺少监管,而且会形成市场交易,存在多种弊端和隐患,应及时叫停,防止继续蔓延和失控.对已开建和有联村并建或联户并建意愿的村庄,要纳入旧村改造或新民居建设管理程序,严格规范运作,实施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