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行政诉讼证据刍议

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135 浏览:81762

摘 要: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大学生及其家庭会更多地采用行政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这一类诉讼会逐渐增多.受教育权行政诉讼活动中,证据的收集、提供、质证、审查、排除等活动都是关键环节,有待我们认真研究.


关 键 词:受教育权行政诉讼证据

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违纪大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研究”(课题编号:GY11053).

受教育权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a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受教育权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受教育权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近二十年来,研究行政诉讼的学者很多,研究行政诉讼证据的论文汗牛充栋,但是,专门把受教育权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作为研究对象的很少.笔者不揣冒昧,尝试着对受教育权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进行分析,以便对大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研究作一些铺垫.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针对大学生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而被剥夺受教育权(即“非学术惩戒”)的诉讼,探讨其证据问题.不涉及大学生因学业任务未完成等缘由而不颁发、学位证(即“学术惩戒”)的诉讼.

1原告方可能收集并出示的证据

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也可能举出证据,提供给法院.在大学生受教育权行政诉讼中,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1.某高等院校制作下发的处分决定(xx学[20xx]xxx号).(证明被告适用了《xx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并未直接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被告未履行宣布处分决定的法定义务以及对原告进行教育和帮助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第64条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3.被告某高校为原告的学生证(能够证明xxx高校不仅为原告办了学生证,并且还逐学期为原告进行了学籍注册).4.准考证、收费票据、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实习单位书证.(能够证明原告在xx高校的管理下,以该校大学生的资格学习、考试和生活的相关事实)5.学生成绩单.(能够证明原告在该高校几年的学习成绩)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1月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1月1日施行).9.《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1日施行).10.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证明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具有可诉性)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此证据证明――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2被告方(某高校)可能收集并出示的证据

在大学生受教育权行政诉讼中,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1.国家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该高校的批准文件.2.该高校学期期末考试(补考)安排表.3.该高校考场情况登记表.4.替代考试的试卷.5.该高校就原告违反考试纪律做出的“通报”和“情况说明”.6.该高校教务处处长办公会议记录及该院负责人签发的处分决定书原件.7.该高校下发的(20xx)xx号文(处分决定).8.该高校教师xx等的证词.9.原告要求该高校重新复查和处理的申请书.10.另一法院刑事审判庭给予原告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书.11.另一法院刑事审判庭给予原告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判决书.1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42、43、53、57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5.《xx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证明《xx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写作定的,该高校适用该细则的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并未违反法律法律规定.)16.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写下的书面检查.17.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能够证明原告在考试中严重违反考场纪律)18.该高校教务处关于原告等人考试过程中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以上书证能够证明该高校于xxxx年xx月xx日做出过对原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19.该高校做出给予原告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原告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xx月xx日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xx人参加表决,xx人认为处分决定正确,做出维持决定的会议记录(书证).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原告等人所破坏公物的残片.2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原告等人所传播的.2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原告等人用于的手机.23.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原告等人所在考场录像.24.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校园及公寓录像.25.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卫处的讯问录音及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26.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相关材料、鉴定依据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说明,并有签名和盖章的,原告等人违反国家法律的发帖、跟帖的数字鉴定.27.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的书证.

3被告方(某教育厅)可能收集并出示的证据1.原告不服某高校的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处分,向xx省教育厅提出的申诉(书证).

2.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高教处(学工部)致某高校的函(书证).

3.该高校对原告考试一事复查后给教育厅的报告(书证).

4.某省教育厅于xxxx年xx月xx日维持某高校处分决定的复函(书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1995年1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1月1日施行).

8.《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1日施行).

9.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的书证.

4原告方非法证据材料的排除

一般情况下,原告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包括:

1.通过家庭(亲属)请客送礼方式所获得的,同班同学、同年级同学提供的“原告表现一贯良好”的证言.

2.通过家庭(亲属)请客送礼、威胁等方式所获得的,同学甚至教师提供的“原告不在违法、违纪现场”的证言.

3.通过家庭(亲属)请客送礼方式所获得的,勤杂工提供的“原告无恶劣情节”的证言.

4.通过家庭(亲属)请客送礼方式所获得的,有关专家提供的“原告行为后果不严重”的鉴定结论(意见).

5.通过家庭(亲属)请客送礼方式所获得的,“与原告行为性质相同、情节相当、后果一致的其他行为人,校方未开除”的证据.

6.通过家庭(亲属)请客送礼方式所获得的,涉事者之一(同班同学、同年级同学)提供的“事情是我一人所为,原告未涉事”的证言.

5被告方(某高校)非法证据材料的排除

一般情况下,被告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包括:

1.通过威胁、利诱等方式所获得的,同班同学、同年级同学提供的“原告一贯品行恶劣”的证言.

2.通过威胁等方式所获得的,同学提供的“原告行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证言.

3.通过利诱等方式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获得的,教师、勤杂工提供的“原告动机卑劣”的证言.

4.通过请客送礼方式所获得的,有关专家提供的“原告行为后果严重”的鉴定结论(意见).

5.通过威胁、利诱等方式所获得的,个别同学提供的“原告行为在同学中民愤极大”的证言.

6.通过威胁、利诱等方式所获得的,同班同学、同年级同学提供的“与原告方发生口角、冲突的另一方无法律、道德过错”的证言.

7.通过事后伪造手段所提供的,“原告以前就受到过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书证.

8.通过事后补记的手段所提供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记录”(书证).

9.通过事后伪造手段所提供的,“原告领取处分决定时接受教育并告知权利的笔录”(书证).

10.通过事后伪造手段所提供的,“原告行为被查获时所撰写的检讨、保证书、悔过书等”(书证).

11.诉讼过程中,通过事后补充手段所提供的,同班同学、同年级同学“在原告行为被查获时撰写的事情经过”(书证).

12.诉讼过程中,通过事后补充手段所提供的,“原告所在班级接受考前诚信教育的工作记录等”(书证).

13.诉讼过程中,通过事后补充手段所提供的,“原告所在班级学生签署的安全行为书等”(书证).

14.诉讼过程中,通过事后补充手段所提供的,“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出具的针对原告的退学决定书等”(书证).

15.通过威胁、利诱等手段所获得的,涉事者之一提供的“原告一人肇事,他人未参与”的证言.

16.附有伪造的证明人复印件的不利于原告的“证言”.

17.无在场人签名的现场笔录.

18.未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的现场笔录.

19.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悔过书、检讨等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值得注意的是――该高校向法院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提取的证据,不属于违法取证,法院应予采信.该高校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由于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6被告方(某教育厅)非法证据材料的排除

一般情况下,由省教育厅(直辖市教育局)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以下证据材料应予排除:

1.通过事后补记的手段所提供的,“复查工作记录”(书证).

2.通过事后伪造的手段所提供的,“致原告原就读高校的函”(书证).

3.通过事后伪造手段所提供的,“原告原就读高校的复查报告”(书证).

4.通过事后伪造手段所提供的,“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的书证.

7适宜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有一些证据材料,由于不适合由被告提供,也不适合由原告收集,只能申请法院调取.主要包括:

1.司法考试、外语等级考试、心理咨询师考试等国家级考试的试卷,涉及教育厅(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数名学生共同故意违法,部分学生构成犯罪,负刑事责任能力,受到刑罚处罚;另一部分学生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不受刑罚处罚而被开除学籍的案件中,未负刑事责任的学生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该刑事案件的卷宗,特别是起诉书、判决书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3.数名学生涉嫌违法,部分学生构成犯罪,受到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另一部分学生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不受刑罚处罚但因错拘而被开除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案件,被错拘的学生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该刑事案件的卷宗,特别是不起诉书,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4.原告在营业性所进行非法活动的录像.

5.原告在校外医院进行人流的医疗档案.

6.原告在校外抛弃新生婴儿的监控录像.

其中,第一至三类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第四至六类证据材料,由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只能申请法院调取.

8受教育权行政诉讼证据的两个特殊问题

1.误入大学生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问题

部分大学生因误入陷阱而在数周甚至数月的期间内没有到校,没有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整个学期或学年无考核成绩.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未请检测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应予退学;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等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高校有无义务宽容这类学生,值得探讨.

在大学生误入陷阱而丧失受教育权的诉讼中,被告方收集证据十分困难,原告方也难以举证,法院调取证据也有诸多障碍.

2.牵连刑事案件大学生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问题

此类大学生自被刑事拘留开始,长达数周甚至数月,从未到校.许多高校对此类大学生适用“未经请检测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的条款.也有一些大学生是因错拘留、错捕而未到校.

在实践中,针对牵连刑事案件的大学生,各地各高校做法不一,有的干脆开除了事;有的作自动退学处理;有的给予被错拘(错捕)大学生继续学习的权利.至于受缓刑判决大学生的继续受教育权,很多高校并未给予保障.笔者认为,对于被拘押的大学生,只能等检察院不起诉之后,甚至法院判决之后,才能根据决定书、判决书的认出学籍处理.原就读高校不能提前开除学籍,不能提前做退学处理.在大学生牵连刑事案件而丧失受教育权的诉讼中,证据的收集、调取、质证、排除都存在特殊的困难.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这两类大学生的处理,不能再任由各高校各自为政,自由裁量,而应当由省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经过慎重研讨,出台规范性文件,最理想的方案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做出规定,消除不确定状态.规范性文件必须包含证据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可能出现的受教育权诉讼,减少高校的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