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839 浏览:125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全面反映和了解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我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编制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的编制方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的代码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规则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GB/11643);

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

4.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

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GB/T7408);

6.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代码》等七个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标准.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三、基础信息构成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用于描述人员个体的基本情况,是参照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和教育管理需要而制定.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由个人标识码、国籍、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件类型、件、学校(机构)标识码等10项信息构成.

四、代码编制规则

1.个人标识码

“个人标识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机构)人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识别标识码.个人标识码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或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个人标识码的各特征码应依次连接,不留空格.基本表示形式及说明如下:


(1)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G”,18位公民身份是由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国家标准(GB/11643)编制执行.

(2)暂无公民身份(第二代)或原公民身份不可用的,其个人标识码编码办法为:

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J”,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由17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地址码,8位出生日期码,3位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

●地址码:是指在编制个人标识自编码时,学校(机构)人员所在的学校(机构)的行政区划代码,按GB/T2260规定执行.学校(机构)存在跨区办学或多个校区的,按学校(机构)行政部门所在地确定地址码;

●出生日期码:是指学校(机构)人员的出生日期,按GB/T7408规定执行;

●顺序码:是指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员编定的顺序号,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

●校验码:采用ISO7064:1983.MOD11-2校验码系统.

2.国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3.姓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4.性别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5.民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6.出生日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7.出生地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8.件类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9.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执行.

10.学校(机构)标识码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学校(机构)人员所在学校(机构)的标识码,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统一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五、实施原则

1.本编码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则、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维护,确保个人标识码“一次编码、共同享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

2.“个人标识码”后18位首选为“公民身份”,只有学校(机构)人员为外籍或中国公民暂无公民身份、原公民身份不可用时才可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3.公民身份若存在重码时,按“先入者保有”原则,后入者按暂无身份处理,“个人标识码”后18位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六、维护与更新

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随着系统建设和实际需要维护更新;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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