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其改革

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718 浏览:9878

[摘 要]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自实施以来,为我国政法队伍培养了许多高水平的法律人才.但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课程设置不科学、教学实践不到位等许多问题.因此,对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反思,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总结经验教训,为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硕士教育体制提出改革建议.

[关 键 词]法律硕士教育现状改革

[作者简介]郭德香(1970-),女,河南辉县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河南郑州450001)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3-0105-03

法律硕士“是我国众多专业学位的其中一种,它主要以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怎么写作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目标”.①近年来,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然而,从长远来看,由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仍存在诸多不足,其培养模式并不能满足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因此,对于已经出现的偏差,我们应该尽快采取措施,对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加以改革,从而促进法律硕士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历程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急需大批高水平的法律人才,而我国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的问题日渐突出,社会紧缺实务型的法律人才,因此,以培养实践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应运而生.

我国的法律硕士开始于1995年,当年《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法律硕士教育开始开展试点工作.起初,法律硕士只是针对本科专业不是法学的毕业生招生,并且实行的是全国联考.但是,随着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不断加大,我国相关单位决定从2009年开始允许本科专业为法学的毕业生报考,以此来缓解就业压力.现如今,我国法律硕士经过不断发展,其类型具体可分为法学法硕、非法学法硕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类.这种改变肯定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所取得的主要成果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自施行以来,经过不断的努力和积极的探索,得到了迅速而健康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硕士教育为我国政法队伍提供了更为优秀的“专业型”法律人才.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执业者的专业素质偏低,主要是受到历史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许多法律素养不高的人进入政法队伍中工作.为了解决法律专业人才十分紧缺的情形,以在职法律硕士为例,从1998年开始,我国开始面向拥有本科学历、并且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开展在职法硕的培养工作.据统计:“仅2003年法律硕士在校生规模就达20600人,其中政法部门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达11272人.”②由此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硕士教育在我国政法队伍建设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政法队伍输送了大量的专业法律人才.

2.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越来越大,已经成为考研的热门报考专业之一.法律硕士教育随着其试点工作的展开直到正式实施,规模和范围一年比一年扩大,如今,它已经得到众多考研学子的喜爱,许多人都乐于报考法律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正逐渐受到广大考生的青睐,法律硕士招生人数也在逐年增加.

3.法律硕士教育经过不断发展,其制度构建愈加规范.近年来,我国教育相关部门为了鼓励和扶持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与完善,采取了诸多措施,也从中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使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更加规范化.例如,我国相关部门就全国缺乏统一规范化的培养模式问题,于1999年发布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06年又对其进行了修订,使各个院校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以及培养的具体工作等方面有了一个比较规范的统一,这对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极其有益的.又如,我国的司法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为了更好地对全国的法律硕士教育进行有效的指导,成立了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对于法律硕士教育具体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它指导着法律硕士教育逐渐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快速发展.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近些年的发展中,法律硕士教育的教育方式、教学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愈发显现.

1.培养目标不明确.法律硕士以培养实务型人才为主,而法学硕士主要是教育出学术型人才.但在实践当中,有些院校对于二者在授课内容上几乎一模一样,长此以往,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中的“应用型”和“复合型”何时才能实现?因此,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的不同,从而才能在此基础上在其他方面进行改革,促进法律硕士的健康发展.

2.培养理念缺失.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在郑州大学所作的《法律人与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报告中曾说过:“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具备基本的法学理念和法律信仰.”然而,现实的教学中却忽视了这些.现如今,在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中,大多数院校仍然在教学中只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法学理念的培养,结果培养出的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如果他们在毕业之后进入公检法等政法队伍中工作,甚至将来成为法官检察官,其后果可想而知,这样的教育结果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3.培养模式不科学.(1)课程设置不合理.在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在课程的设置上忽视了其职业化的特征,不利于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许多高校的课程设置还是以传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心,其课程设置与法学本科生如出一辙,只是出于法律硕士属于研究生层次教育的考虑,导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往往没有固定的教材,而是集各家之说并融入自己的观点通过专题的形式授课.这样,致使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相比,理论基础相对薄弱,法律执业技能不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处于下风.(2)教学方式单一.现行法律硕士教育方式仍以大课为主,老师逐一讲解,学生被动接受,教学内容侧重理论研究,与本科期间的教育模式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然而,法律硕士最需要培养和掌握的法律素养、实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得不到有效的传授.这种教学模式没有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协调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与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的目的不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硕士的教育质量.(3)毕业实习不到位.毕业实习是学生把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训练过程,是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前的实战演练,但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硕士的实习一般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或由学校推荐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或检察院实习,大多数学校都没有系统安排,更别提老师的跟踪指导,这就使得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得不到用武之处,无法通过实践将自己掌握的知识怎么写作于社会,显然有悖法律硕士教育的最终目的.4.师资力量有待加强.学生专业水平的高低与学校的师资力量息息相关,能否建立强大的师资力量是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能否办好的关键所在.所谓“大学之大,非因其高楼馆舍,而在于其大师也.”③鉴于法律硕士教育的特殊性,能够胜任的高校教师不仅应拥有高深理论修养还需具备丰富实践经验.但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师因脱离或没从事过法律实务工作而缺乏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技能,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得不到有效提升.

5.教育质量有待提高.目前,我国法律硕士的教育质量堪忧.如果法律硕士教育的质量得不到提升,其培养目标就难以实现,这样就不仅浪费了国家大量的教育资源,而且断送了该专业学生的前途,他们因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工作的实践能力而难以立足社会,逐渐沦为法学教育的“实验品”.

6.法律硕士的社会公信力不足,缺乏竞争筹码.长期以来,在社会上逐渐形成了“法学硕士是人才培养的主流模式”和“法律硕士不如法学硕士含金量高”的意识,这种意识已经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对法律硕士专业教育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另外,由于我国教育制度自身不完善和不公平的瓶颈,法律硕士较之法学硕士而言,在法律基础知识和执业能力等方面比较缺乏.这就造成了法律硕士在就业竞争中的劣势,法律硕士虽有硕士学位,但一些政法机关、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甚至企业却不愿接收法律硕士,因为他们早已形成法律硕士的法律素养远远不及法学硕士的观念,其观点代表了社会上大多数人群,致使法律硕士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他们相比同阶段的法学硕士而言,容易产生自卑心理,缺乏竞争力,就业形势不乐观.

综上所述,目前法律硕士教育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可能会影响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很难满足社会对于高水平法律人才的急迫需求.长此以往,法律硕士教育就得不到有效的改革和健康的发展,必然会对中国教育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三、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和完善之我见

明确培养目标

1.要明确划清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界限.法律硕士应以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型”高级法律人才为目标.“高层次”强调法律硕士教育的层次要高于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再和教育本科生的方式一样;“复合型”表明法律硕士学生不仅应具备基本的法律专业技能和素养,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理念、法律职业素质以及法律实践能力;“实践型”则强调法律硕士要着重培养法律实践能力.

2.要区别对待法学法硕和非法学法硕.法学法硕在培养方式上应注重法律实务与法律执业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和法律实践能力,从而有利于塑造高层次、专门型的法律人才.非法学法硕即“复合型法律硕士”,在培养目标上应更加注重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通过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素养和知识从而培养他们复合的知识与能力,毕业后即便从事不同的职业,他们也能发挥其法律特长,在法律的规范下不断提升业务技能和竞争实力.

完善培养模式

1.在课程设置方面,要建立合理、科学的课程体系.鉴于法律硕士以培养实践型人才为目标,以增强学生的法律实务性和实践性为出发点,各法律院校应当注重实践课程的开设.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学生在法律诊所中,通过担任法律助手或志愿者等身份,亲身投入到解决法律实务的过程当中去,不仅能够谙熟处理法务问题的程序和方法,而且也为以后从事律师、法官等职业积累难得的经验.

2.教学模式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法律硕士教育应加强多媒体教学和案例教学.首先,在课堂授课时,应当适当增加案例讨论在课堂教学中的比重,开展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讨论的环节,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言辞表达能力和法务问题的解决能力;其次,可以邀请一些法学界、实务界的人士、学者进行面对面的讲座,学生不仅可以一睹大家风采,还可以坚定日后所从事职业的目标性.最后,学校还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审判、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或参与法律咨询等,以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

3.通过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协商、协议,为学生毕业实习建立一些“稳定的实习基地”.正如上文所提,不乏少数法律院校的毕业实习环节存在实习期限短、学生不能掌握法律实务知识、不能学到法律程序运行等方面的弊端.因此,学校可以联系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设立法律硕士“教学实践基地”,为在校生提供比较好的实习平台.这样,学生不仅能够充分利用寒、暑检测时间去熟悉我国相关司法运作流程,掌握法律诉讼的程序;而且在一些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带领下,学习法律推理以及调查取证的方法.

4.推进成绩考核方式的改革,注重考查学生运用、分析以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成绩考核不应局限于闭卷考试或论文写作的方式,教师可以给学生提供一些典型案例,要求学生根据案情组织模拟法庭,既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又考核出了真实水平.

(三)建设实务型师资队伍,加强导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

随着研究生教育的逐年扩招和培养类型的变化,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配额日渐增加.出于法律硕士教育自身的特点,我们对于一位导师名下带数名甚至十几名研究生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师生面对面交流的机会日益减少,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在职业规划与理想、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科研项目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沟通,阻碍了学生自身的发展.因此,法律硕士教育的师资队伍应具有专业化知识和实务经验,同时应加强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交流.

四、结语

中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之路任重道远,现阶段的改革尤显重要.尤其是近年来,该项教育正在热火朝天地发展,其弊端愈显清晰,我们必须深刻思考其应对措施,在教学方法、教育模式等方面提出一些改革的思路和建议,从而使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更加完善,为社会输送高素质的实践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注释]

①曾宪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建与发展[J].学位与研究,2002(1):9.

②蒋雪岩,史书鸣.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检视与改革――论J.M教育及其“法本法硕”培养模式与机制的构建[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1(2):92.

③杨海坤.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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