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会议公开

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81 浏览:9661

【中图分类号】D90

审委会是我国特有的法院内部组织,是法院的实际最高审判组织,主要职能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以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适用统一.

法治社会趋于完善,法治理念日益强化,公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要求增加,现行审委会制度违背司法理念的问题更为凸显:审委会讨论案件当事人无法参加,违背直接言辞原则;审委会不直接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却行使着案件最终决定权,违背直接原则和不间断原则;审委会决定案件,以合议庭的名义作出裁判,责任不明;审委会讨论决定秘密进行,违背审判公开原则.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系统采取了相应改革措施,包括:公开审委会成员信息,推进委员回避①;审委会讨论前旁听庭审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③;公开判决文书及适用的法律等.以上各项措施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审委会的运作程序.但是审委会会议公开工作,至今仍进展缓慢.尽管我国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等审判公开改革文件,涉及审委会会议公开却甚少.审委会讨论仍秘密进行,不知法官如何合议讨论,"有些辩护人、指控人也感觉道:我们在法庭上唇舌剑、控辩激烈、据理力争,像煞有介事的样子,但不如法官庭后合议时的一句话."④

法谚有云:正义应当实现,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一切能够影响案件最终决定的活动,都应当公开⑤,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审委会会议公开存在相当的理论基础.根据"人的程序主体性理论",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法院作出对当事人有实质影响的判决,必然要求该判决的得出过程向当事人公开.根据"公正审判请求权理论",当事人享有程序公正请求权,其中包括程序公开请求权.也即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做到司法公,法院有义务保障诉讼程序向当事人公,同时要对社会公,做到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及法官心证公开.根据"裁判的正当性理论","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并不限于表面,而证明这一点的最好做法就是按照人们的意愿对判决理由予以坦率的陈述."⑥当然,将审判置于公众监督下,摆脱"内部指示"、"暗箱操作",司法腐败问题也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有学者认为,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公开违反了秘密评议⑦、保守审判秘密的原则.笔者认为审委会会议公开是必然趋势.秘密评议是为防止法官受到外来的压力与影响,坦率直言,保证司法公正,也防止外界因知悉评议的程序和内容而提出异议导致裁决不能发生终局效力.保守审判秘密也是防止公开后发生不良后果.审判公开的目的则是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视线内,保证司法公正.二者在追求公正的最终目标上是统一的.在美国,随着公众的呼声,秘密评议的根本地位已动摇.在我国,随着审判公开工作的不断推进,审委会会议公开是必然趋势.

鉴于此,应在现有审判公开制度基础上,完善我国审委会会议公开制度,保证判决公开公正,提高公众对结果的接受度.

第一,立法规定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明确审委会委员出庭制度.案件提交审委会之时,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委员回避,将委员信息充分告知当事人,保证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委会讨论决定前须参与案件的法庭审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解、质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作出正确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达到内心确信.

第二,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建立邀请旁听机制.《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对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议作出了相关规定,以对审委会会议进行动态监督.但法律仅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实践中存在着检察长列席范围不明确、检察长列席率低等问题.对此应首先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对于下列案件,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明确检察长列席是职责.另应明确检察长应当列席的案件范围,防止范围过宽或过窄导致监督不力.

建立邀请旁听机制.《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多为重大、疑难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是对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

第三,完善以裁判文书为载体的公开.判决理由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内在要求."判决结果本身不能证明其正当性,有公开的充足的理由才能证明其为正当."判决书中说明判决理由的做法在很多国家是一项普遍义务.我国《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此也有规定.目前我国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和"判决如下"五个部分.法官在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未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采信与否进行说理,未说明如何通过上述证据认定事实."本院认为"部分较简略,未就事实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充分说理,未详细说明适用该法律的理由,便得出了"判决如下"的结果.因此,应在判决书中详细展示判决的推理过程,详细记载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抗辩、证据与质证,说明法官对事实和法律适用所持的态度和意见,说明判决的正当性,让公众了解判决作出是有理有据的,增加判决的信服度.

审委会委员在讨论中的不同意见,也应记入判决书,这是审判公开与法官说明判决理由的必然要求.公开少数意见是对法官的尊重,也能充分法官判决的理由,促进司法公正.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公开少数意见,大陆法系少数国家已发展为公开少数意见.

第四,建立救济制度.一是对不应公开而公开审判的救济,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赔礼道歉等,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审判的救济,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公开,对于异议未有处理的,可以就该判决提出申诉,要求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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