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实施

更新时间:2024-04-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747 浏览:120301

【摘 要】民族院校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培养和输送优秀法律专业人才的重任.鉴于民族院校学生学习基础相对较差的实际,我们开始“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探索,进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由此引入了法律诊所式、案例教学式以及课堂讨论式等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方法.其中,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能够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启发式的教学方法,是探索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重点,对民族院校实践性教育模式改革具有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

【关 键 词】案例教学法民法学特点实施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实践研究”(SGH12507)阶段性研究成果.

案例教学法简介

案例教学法指的是教师通过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展示案例,并让学生剖析该案例达到教学目的的方法.该方法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所创造,故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19世纪末,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兰德尔教授在讲授契约法时,开始将该教学方法与法院判例结合,形成了“案例教学法”.[1]法学教育领域的案例教学法是指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解释成文法的内容,利用法律分析研究案例,以培养学生实际应用法律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2]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经过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我们总结和归纳出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学习的主动性.案例教学法能够引起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促进学生进行积极主动的思维.在教学实践中,我们特别鼓励藏族学生积极参与案例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促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学习积极主动性得到极大地提高.

2.思维的启发性.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的教学方式,它通过对真实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对多个检测设问题进行逐步分析与回答,启发学生自我思维,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从而启发和带动了学生的思维.

3.师生的互动性.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在案例讨论中,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知识、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临场应变能力双向流动.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师生互动性强.[3]

4.教学的性.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师生的地位平等,学生可就案例发表自己的见解,教师可阐明自己的观点;讨论时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皆可自由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充分地体现了教学的性.

5.形式的多样性.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过程的不同阶段,可采用不同的形式如课堂评析案例、专门组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旁听案件处理以及课堂讨论等.

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实施状况

《民法学》是一门理论较深、实践性很强的法学专业课程,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比较抽象,概念和专业术语较多,内容庞杂.我们在教学中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使学生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地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提高学生学习和掌握知识的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1.案例教学法实施的形式

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课程教学中可以采用的形式很多,结合自己多年的教学实践经验,借鉴其他法学院校的具体做法,我们采用了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示范案例法.是指在授课时教师为了解释具体的民法原理和制度而列举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其适用目的在于解释理论、说明问题.由于民族院校学生学习基础较差,该方法的采用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在学习理论程度相对较强的内容时,特别在物权部分内容的学习中,示范案例法采用的较多.

(2)讲评案例法.讲评案例法是指教师为帮助学生理解某教学内容而对某案例进行比较深入的剖析,从中挖掘出比较深刻的内容,并通过讲评案例使学生掌握教学内容.由于我们学院学生有相当部分是藏族,接受知识能力存在一定的欠缺,讲评案例法运用也较多.我们在讲授民法总论中有关“法律行为”和“写作技巧”等内容时广泛采用此方法.

(3)讨论案例法.讨论案例法是对民法学课程的主要章节进行全面讲授后,为了检验学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的程度,巩固学生学习效果而组织学生进行的案例讨论.该方法在实施时,先由教师介绍案情,然后提出有关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民法学理论和有关法规解决实际问题.具体实施方法多样,可采用小组讨论的方式,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机会;班级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全班范围内一起进行讨论.最后由教师对不同意见进行评析,得出结论并阐明理由.讨论案例法是我们在民法课程教学中最广泛采用的方式,该方法的充分适用,对于藏族学生掌握和巩固民法学的基本知识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促进作用.

(4)旁听案例法.旁听案例法是指教师为配合课程讲授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邀请当地法院将正在审理的真实案件移至校园进行现场审理.该种方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兴趣,能使学生对于民事诉讼有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它还能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及独立思考的能力.法学院近年来不定时地邀请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渭城区人民法院来我校模拟法庭进行真实案件的审理,学生通过旁听,既运用了所学民法实体法的知识,又熟悉了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通过法官审判和指导教师的点评,使学生直观地熟悉了法律,加深了对所学民法知识的理解,也提高了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

(5)模拟案例法.在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在学生中组织一定形式的模拟审判,按照法庭审理的严格程序进行模拟演练,让学生扮演案件中的不同的角色,在熟悉审判程序的基础上,亲历案件的审理过程,实际操作法律的运用活动.在角色分配上,既重视男生和女生一定比例的搭配,也重视汉族与藏族学生一定比例的搭配,特别鼓励少数民族学生进入角色扮演,取得了良好的成效.2.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步骤

案例教学法运用在《民法学》的课程教学中,其具体的实施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案例分析的演示.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分析不同于教学中的举例说明,它从具体案例分析入手,向学生演示案例分析的步骤及方法.我们一般在案例教学之初采用这种方式,采用的目的不是讲授知识,而是讲授方法,使学生能够触类旁通,从中得到一定的启发,提高自学能力,掌握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技巧,积累案例分析经验,为以后的课堂分析讨论打基础.

(2)布置案例和分析的准备.这一阶段的任务需要由学生在课堂外完成,具体操作程序为:首先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内容确定某一具体的、符合培养目标的民事案例,并推荐相关参考文献和资料;其次,布置学生在课外阅读,为案例分析作准备;最后,提出相应的思考问题,以便引导学生对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必要时,我们事先确定一部分学生重点准备.

(3)课堂讨论.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形式,也是整个案例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它需要教师和学生双方积极参与.由于课程课时的限制以及讲授对象的个体差异特别是部分藏族学生接受能力的欠缺,所以,我们在选择和确定案例方面作了很多思考,案例的案情不应太过复杂,但必须属于比较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课堂案例讨论的具体步骤以及要注意的事项:首先,让学生进一步熟悉案例,了解案件的具体细节,然后由教师确定合理的讨论问题;其次,教师要能够指挥课堂讨论,引导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进行讨论,不要让课堂案例讨论成为与讨论无关的争吵.讨论时教师一定要留意课堂讨论的气氛,要力争创造出比较宽松和谐的、多维互动的教学环境.

(4)最后总结.学生课堂讨论结束后,教师要结合课堂讨论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另外,在总结中还要关注学生讨论时思想上是否重视,准备是否充分,是否积极参与以及踊跃发言,争论问题是否深入分析,分析问题是否透彻等问题,其目的在于帮助和引导学生下次高质量地参与讨论.[4]

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与措施

案例教学法在《民法学》课程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和发现了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并应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予以改进和克服.

1.“教”与“学”两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强调教学过程的师生互动,以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其实施过程中对教师“教”的能力和学生“学”的能力都提出较高的要求.它要求教师不但要具备较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与严密的法律逻辑思辨能力,同时还要具备高超的法律实务技能等实践能力.应该采取必要措施与方法,加强教师在法律实务能力方面的培养,减轻教师授课负担,为教师参加法律实践提供方便.

案例教学法对学生的要求也较高,学生除要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以外,还需具有较高的学习自觉性和主动性,在课前熟悉和吃透案情,并主动查找相关法律依据;同时在思维方面要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另外,最好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我们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予以解决,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逻辑思维能力.

2.教师在案例教学法实施前准备不足

案例教学法实施前,教师要做细致的准备工作.首先,任课教师在思想上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同时要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做不同的安排和引导.在案例的选取、分析与讨论的安排等方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予以区别对待;同时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3.缺乏系统编写的精选案例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所以,较为系统地精选案例是案例教学法实施不可缺少的外部实施环境.我们教学所选用的案例主要来源于以往的教学案例、公开出版的民法教学案例选编以及司法考试中涉及的部分案例.以上案例要么比较陈旧,要么不适合我们的案例教学,缺乏较新的案例来源,从而形成案例教学法实施上的障碍.[5]

4.案例讨论组织不到位


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讨论中教师一定要负起责任.教师要采取必要的方法以提高学生思维的积极主动性,扩展学生的思路,使学生能够踊跃地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

5.教学计划与管理方面的不足

教学时间不足.案例教学法的实施需要足够的课时作为保障,但我院《民法学》课程的教学课时有限,目前教学计划也没有专门设置案例教学法课程,在实施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所以,我们建议实行小班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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