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障学前教育的稳定

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031 浏览:116821

一、为什么耍进行学前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是用法律手段和国家意志来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动力和机制.依法兴教和依法治教是发达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对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提升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证明了法律在发展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快学前教育立法,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途径,也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必然需要.在整个教育体系中,是否存在学前教育法,不只是衡量教育法律体系完备程度的标尺,也是一个社会是否有明确的儿童意识的标尺,是衡量一个社会儿童观的科学性程度的标尺,还是一个社会总体文明程度的标尺.因此,学前教育立法是我国教育立法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必须把学前教育放在我国当前教育立法工作的首要地位.

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以来,各级政府和广大公众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认识到学前教育关乎儿童一生的成长和发展,是影响儿童一生的教育;学前教育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学前教育是我国人力资源强国战略的起始工程,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地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尤其是加强了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我国的学前教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各地通过三年行动计划的规划和实施,学前教育的规模和质量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对中西部的直接投入对中西部学前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从全国范围看,入园率得到了提升,“人园难”和“入园贵”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还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由于长期以来对学前教育重视不够,投入少,欠账多,学前教育发展的很多核心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矛盾还比较尖锐和突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合格和优质资源,进一步实现教育公平,进一步提升教育质量,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的任务.解决学前教育发展问题的关键在政府,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责任还有待进一步认识和落实.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一般的政策是难以实现的,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形成对各级政府及广大公民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创造一个真正有利于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20世纪90年代,我国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但这属于政府条例和部门规章,还没有真正的法律效应,还不能得到国家立法机构的监督,显然不能满足我国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甚至正是因为这两个法规还缺乏约束力,才在一定程度上没能有效制止上世纪90年代后学前教育的滑坡现象.因此,研究制定和颁布实施《学前教育法》是学前教育领域非常重要的事项,也是学前教育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保障.

二、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加强学前教育的立法,建立科学有效的学前教育法,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一些基本原则:

第一,优先性原则

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是文明社会基本的价值准则,也是国际社会倡导的基本.在社会生活中,应密切关注儿童的利益;在决策和选择中,应尽可能将儿童利益最大化,保障儿童基本的身心需要,保障儿童成长的基本环境和条件.发展学前教育是体现儿童利益优先性原则的主要途径,社会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儿童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的机会,切实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上优先满足儿童的需要.这也是我们政府承诺实施的《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要求.因此,学前教育立法必须站在优先性这个价值立场上,与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接轨,只有这样,《学前教育法》才能真正起到引领学前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作用.

第二,公平性原则

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社会的公平正义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学前教育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领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造成的学前教育在东中西部的地区差异,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城乡差异,等等,是影响学前教育公平性的重要因素.此外,优质教育资源的紧缺、幼儿园规划布局的不合理、合格师资的缺乏以及经费投入的不足等因素,还带来了很多更加具体的学前教育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学前教育立法,必须坚守公平性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原则.

第三,专业性原则

学前教育立法的终极目标是为学前儿童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广义的学前儿童是指0-6周岁的儿童,在涉及幼儿教育时,学前儿童特指3~6周岁的儿童.学前儿童有着特有的身心发展规律,他们的需要具有特殊性.学前儿童的身体结构和机能正处在发育和完善的过程之中,他们的心智水平决定了主要的学习方式不是符号尤其不是文字,而是动作和经验.因此,学前教育的任务、内容以及空间、时间、材料和方法等都有别于中小学,学前教育的立法应从学前儿童的特点和学前教育的特点出发,体现学前教育的专业性.确保保教并重,确保足够的游戏和活动空间,确保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合格证的师资,确保儿童活动的材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科学有效地满足学前儿童发展的需要.《学前教育法》要真正体现是为学前儿童的教育而立的法.

第四,协调性原则

学前教育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应该明确家长对学前教育重要而不可替代的责任.家长把儿童送进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不是交出了全部的教育权和教育责任,而是增加专业的教育合作者.家长应该同政府、幼儿园、社区等保持良好的协作,同样,作为承担学前教育专业工作的幼儿园更应该国家长及其他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协调,共同为学前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实科学有效的资源,形成教育的合力,共同保障学前儿童幸福美好的童年.《学前教育法》在规范家长、教师的教育行为的同时,必须规范公共媒体的公共信息,对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现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

第五,未来性原则

未来性是法律的基本特性.没有一个法律文件不关注未来的发展趋势.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不只是解决当前的问题,还应解决未来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学前教育的立法,在立足当前现实和问题的同时,必须有一定的预见性,要考虑未来的发展.尤其是要关注新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关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的贯彻和落实.要联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关注我国人口发展和流动的总体趋势,要关注国家城镇化的基本政策和思路,关注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把学前教育放置到整个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中去.只有这样,《学前教育法》才能真正起到引领学前教育实践不断发展的作用,才能真正规范和协调学前教育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利益与关系.三、学前教育立法应处理好的基本关系

学前教育立法就是确定学前教育的地位、性质以及举办、师资及课程等方面的准入原则,并理顺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的过程.涉及学前教育的基本关系错综复杂,可从不同的角度讨论学前教育中的基本关系.在此,从关系主体的维度提出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几个主要关系.

第一,政府与家庭的关系

学前教育是对学前儿童终身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家庭与政府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学前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家庭教育必须以政府倡导的科学的儿童观和教育观为指导,必须贯彻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教育规划纲要》指出,非义务教育实行教育经费分担制,家庭和政府共同负责学前教育的经费.一些地方法规和政策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立法就是要确定家庭与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责任.

第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意见》中指出:“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学前教育法》应将政府主导通过法律途径确定下来,将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核心作用确定下来.应坚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学前教育的非盈利性特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引导市场补充公共资源的不足,满足不同群体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整体发展要起到方向把控作用、力量组织作用以及主要投入者的作用,应力求让更多的学前儿童享受到政府财政的支持.

第三,各级政府的关系

要从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现实出发,研究和确定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和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的共同投入,尤其是要加强财政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投入,要加强对东部输入人口过多地区的鼓励性投入,支持和鼓励县(区)政府积极提供有质量的学前教育资源.要更科学地设计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形式和投入比例.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编制、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综治、卫生、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学前教育的责任要从法律上加以确认,避免任何事都找教育部门又都难以彻底解决的现象.各部门分工负责要落到实处,要变成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政府与教育机构的关系

政府要依法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机构(主要是指幼儿园),并为学前教育的开展和学前教育质量的提升创造良好条件.学前教育机构是学前教育的实施机构,必须坚持依法治教.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机构准入、教师准入和课程准人的要求,遵循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政府有义务不断提升幼儿园的教育条件和师资质量,保障学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任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