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解的程序构建

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157 浏览:117928

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的优势,能够较好地解决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既可以缓解人民法院案件量激增,政府部门公共资源有限的压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降低维稳成本,也履行了律师的社会责任,提高了律师行业的社会地位和律师的整体形象,可以说律师调解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我们在对律师调解保持乐观的同时,也应重视和认清一个深层问题:在调解工作中,律师协会的行业组织和怎么写作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产生了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组织化水平不高,大大制约了律师作用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发挥.这种局面既不适应提高调解工作水平、推进调解体制创新、拓宽调解领域的要求,也不适应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内部改革与建设的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改革创新,充分调动律师行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程序建设.

一、律师调解程序的原则

正确认清、合理定位调解程序的基本原则有益于律师调解制度适当有效地运行.

(一)作为民间调解一员的共同原则

律师调解是民间调解的一部分,有民间调解共同的原则.这些是所有类型调解必须所遵循的准则.

自愿平等原则

《人民调解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作为民间调解的一份子,律师调解也应遵循自愿平等原则.即确认当事人对律师调解方式的选择权,不得强迫调解,变相调解.充分尊重纠纷当事人对调解内容的决定权,调解员在调解的过程中不得强加意志.自愿平等原则是尊重当事人对程序选择权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精神在律师调解领域的践行.


合法合理原则

即调解的范围和依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调解的结果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基本道德的要求.传统的调解制度“循礼重于循法”,在礼与法的选择中,礼总是摆在法的前面,所谓“礼法”而不是“法礼”.现代的调解制度应更注重于法的标准,把法摆在第一位.因此,对“合法”的要求应是调解程序启动的先决条件,并贯穿于调解过程的始终.即只要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低限度的社会公序良俗,该调解就应被视为合法合理.

中立原则

在律师作为中立第三人的纠纷解决范式中,律师依据法律对纠纷进行预测和评估是整个纠纷解决过程的核心环节.纠纷能否通过非诉途径解决,取决于纠纷当事人对律师提供的评价意见是否能够接受.[1]律师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不偏不倚,公平地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信息资源、政策法规参考.在纠纷的转型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充分的信息资源,不偏袒任何一方,一方不因信息资源匮乏而作出错误的让步.[2]律师调解的中立性原则还应当注意:一方当事人的写作技巧律师不能成为纠纷的调解员,这是为了防止写作技巧律师先入为主,使另一方当事人得到不平等的对待.律师调解员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也可以由律师调解中心指定无利害关系的律师主持调解.

(二)律师调解程序特有原则

被动启动原则

虽然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一样都属于民间调解的范畴,但笔者认为律师调解不能像人民调解一样主动介入纠纷进行调解.这是因为人民调解委员会除了在纠纷发生后介入调解外,还需要承担对于潜在的矛盾进行疏导、化解的任务,承担着如何阻止矛盾激化、宣律法规、教育公民守法等任务,而律师调解只是以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多一种化解纠纷的选择,不需要也没有能力承担过多的社会任务,所以律师调解的启动应保持一定的被动性.律师事务所可以受理纠纷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也可以接受法院、行政机关和其他民间调解组织的调解委托.

不得援引原则

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二、律师调解的启动程序

1、申请律师调解属于收费性质的怎么写作,如果律师主动介入调解难免有趋利之嫌,因此笔者认为它应该不同于人民调解主动介入调解,当事人只有向律师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才可启动调解程序.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适格.申请人必须纠纷的当事人,不能委托写作技巧人.这是由于调解不同于诉讼,前者需要当事人之间充分的沟通协调.当事人充分的参与调解,能更好的了解案情,获知当事人的诉求,方便当事人调解在进退之间寻求诉求的平衡点.(2)申请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调解是寻求以非对抗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更好的化解矛盾,一方当事人如果有调解的意愿,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在相互沟通中,做适当的让步妥协,使双方达成调解合意,促成调解程序的启动.如果一方当事人执意不肯调解,那调解程序也就无从启动,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合意是调解进行的前提条件(3)申请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规定调解申请需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检测借调解之名拖延时间.笔者认为这个时间可以规定为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调解申请,超过调解期限的,律师调解机构不予受理.这样既可以防止因为调解时间过长而超过诉讼时效,又能使纠纷得到快速解决.

2、受理律师调解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律师调解的受案范围是否超过调解期限,当事人是否适格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建议当事人采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3、确定调解员在律师调解机构受理调解后,当事人可以在律师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名册中协商确定调解员,也可由调解机构指派调解员.调解员确定之后,当事人签订同意调解协议书,调解书中包含主持调解的律师、调解费用以及费用分担、自愿调解承诺.签订同意调解协议书后,进入调解准备阶段,应举行调解准备会议.调解员通过调解准备会议开始了解案情,律师和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各自的诉求,以便调解员拟制数个调解方案供当事人选择.

4、调解会议律师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应在三日内在调解中心或另行约定的地方举行调解会议.调解员提出调解方案,在反复的协商中,如果双方都满意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那么可以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注明协议的履行时间、方式等.如果在反复的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合意,律师宣布调解失败,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的方式解决纠纷.

5、执行双方当事人根据调解协议履行承诺.为了确保调解协议的及时履行,应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律师调解协议是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应通过司法确认或公证机构公证的方式给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确保律师调解协议有效执行,切实避免久拖不决的现象.

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下面有专门提及,这里不赘述.至此,调解程序完结.

律师调解程序流程描述为下面简易图示:

注释:

[1]林应钦.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律师角色[J].中国司法,2009,1:61-61.

[2]林应钦.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律师角色[J].中国司法,2009,1:60-60.

(作者通讯地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福建漳州3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