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实施

更新时间:2024-03-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002 浏览:95378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1月29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3月1日颁布实施.

条例是继北京、江苏后第三个地方省市立法,是西部12省市第一家立法,这标志着云南省学前教育立法走在全国地方立法的前列.条例共7章52条,分别为总则、职责、机构设立与管理、保育与教育、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地位、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即: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原则;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工作中的领导和管理职责,要制定和完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增加公办教育资源,积极发展民办教育,鼓励扶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怎么写作体系.并规定了政府、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二是细化了学前保育与教育的制度.为避免学前教育机构的小学化、成人化趋向,规定了学前教育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强调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以及不得教授小学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以及建立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入园离园制度等.

三是严格了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和建设.为了解决学龄前儿童“入园难”的社会热点问题,条例严格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设置:一是学前教育机构设置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规划,学前教育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三是规定了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小区没有配套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配套;新建的城镇居民小区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并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三同步原则;四是因故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应当予以重建或者依法给予补偿;五是规定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所公办或者公建民营幼儿园;六是鼓励扶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较好的解决“入园贵”的问题.

四是强化了学前教育的保障措施.条例强化了学前教育的保障措施,有15条的内容涉及要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财政投入比例要逐年提高;要合理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学前教育机构平均每班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幼儿教师和1名以上保育员;规定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措施.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建立残疾、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学龄前儿童资助制度;建立健全教师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教师培养培训制度.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享有中小学教师待遇;民办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进城务工子女入园享有平等待遇等.这些规定措施和权益保障,将有力地促进云南省学前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此外,条例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收费、招生,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保育员等人员的资格条件、行为规范,法律责任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