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否强制道德

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884 浏览:18926

摘 要:我国当前道德的发展,体现出多元化、宽容性和利益化的特征,总的趋势是在多元发展的基础上、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得到提高和改善.道德与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约束人的行为的两种规范,存在于各自不同的领域;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复杂性,两者之间也出现“越界”和交融.如何把握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契合点,剖析背后深层原因,强化政府职能才是更加值得关注的议题.

关 键 词:法律;道德;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0-0122-02

2009年,三名大学生救人牺牲遭渔夫要挟,以及2011年小悦悦事件后,舆论一片哗然,人们强烈要求见死不救立法入罪;而在2012年底,“常回家看看”这个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孝敬父母的最基本方式,却被写入国家层面的立法草案.这些方面,都体现了本该是道德性的社会问题却转化成了立法性议题.道德作为一种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来起作用的精神力量,是人类的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源于人的社会生活需要,又怎么写作于人的社会生活需要.道德与法律各自存在于不同的领域,当两者之间的界限有所跨越时,说明这类问题已经发展到了相当严峻的程度,我们应当准确把握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在深刻剖析二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探究其反映的社会现实,将道德和法律适度分离.

一、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

1.产生和发展的趋势不同

在产生的时间上,道德比法产生的时间早,并且从发展的趋势来看,道德将比法存在得更久远.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前后,关于道德起源问题有许多不同的阐释,例如:天意神启论、先天人性论、情感论以及动物本能论.但这些都无法正确把握道德起源问题的实质,而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起源论立足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视野,在1845年马恩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里表述:“思想、观念、意识的产生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一文从道德起源中论及道德产生的客观基础,“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也即,任何道德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客观基础归根到底是社会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是人类的社会存在.

产生于原始社会的原始社会道德,虽然不可能具有完整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但却是人类道德的最初形态,也是人类文明最初的展示.与道德相异,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由此,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法也终究会消失.

2.二者依靠的力量不同

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意识现象,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维系.善恶是判断人的道德行为价值的最一般的标准,其适用于所有对人有利害关系的行为、品质、人格,乃至一个人或一个社会等.与此同时,良心作为道德规范自律性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也能形成一种扬善惩恶的自我道德调控机制,所谓“接受良心的审判”,就是良心调控作用的体现.不同于其他社会意识,道德的约束更多的是一种内在的软约束,更加强调的是内心的自律,人们在对自身的认识、反省以及发展完善中确立价值体系和价值追求,从而不断发展完善自己,进而发展完善社会.

与道德相比较,法就具有更彻底意义上的强制性和严肃性,更多的是强调“他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法律的这种国家强制性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性显著区别在于,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机器等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在必要时刻,法律规范的实施需要借助国家系统化的暴力.

3.道德与法律最大区别在于两者所规范的行为不同

法律只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予以追究,对一般不道德行为不加过问.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一致,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一旦违法,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审判.道德则比法律具有更广泛的渗透性,与法的一元性不同,道德是可以多元的.同一社会,不同的阶层和人群,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对同一事物的道德评判标准也就不尽相同.法律不追究的不道德行为,道德依然要予以谴责,接受“良心的审判”;某些特殊情况下,触犯法律,要受到追究的行为,却能够得到人们道德上的同情和理解.同时在对于人们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功能上,法律调节是以“必须怎样”为尺度进行的调节,而道德调节则是以“应当怎样”为尺度进行调节.法律调节只有一个要求――“合法”,而道德调节则具有多层次性,从底线道德到道德理想之间有许多递进性的不同层次,从而能够发挥更加灵活的作用.

(二)联系

1.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包含

道德和法律作为两种主要的社会调节手段,其作用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是一致的,二者都是为了调节社会关系、约束人的行为,促进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从历史和发展的趋势来看,早期法很多是从原始习惯逐渐演变而来,在道德的发展历程中,逐渐强调对自由、平等的追求,这同时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道德上谴责拜金主义,法律也禁止坑蒙拐骗;道德赞扬诚实劳动,法律也强调合法经营.道德鼓励和赞扬的行为大多数也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道德谴责和批评的行为,在法律中也能找到禁止的条款.法律中体现道德原则,道德也包含法律思想.2.相互补充,相互作用

道德和法律二者在内容上相互补充,形式上相互交叉、相互为用.在社会的文化结构中,各种意识形态都有其不同的内容和作用,其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的方式、大小和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是不同的.它们在贯彻于社会活动时,通过对人们思想上的原则指导、心理感召和情感熏陶、舆论和习俗的维护,直至半强制和强制的约束,一个比一个更富有指令性和强制性,其作用的具体收效,也一个比一个更及时、更迅速.当然,它们的作用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历史发展的.在此进程中,法律对民族道德的形成和巩固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传统道德一旦形成,对具体的法律思想也有很大的约束力.其次,对于二者在各自功能上所不能抵达的空白领域,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补充.道德可以弥补法律的缺失与不足,强化人的责任感、是非感、荣辱感、羞耻感,使人正确对待各种利益矛盾,促进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与此同时,道德能否以及怎样调节人们的行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存在的其他调节机制的状况和作用如何,法律就是其中起重大作用的一项调节机制.

二、法律与道德在相辅相成的同时也应当适度分离

对于出现的前文所提及的“常回家看看”入法等一类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化的现象,部分公众认为,暂且不论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难以实现性,在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探亲检测期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这一切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一类的法律规定最终是否只能起到道德训诫的作用?由此对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界限,普遍的标准应当是是“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这一观点过于极端.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也应该是一个道德规范健全的社会,离开了道德调节而仅仅依靠法律调节,而无法建构秩序井然并长治久安的社会.一个好的法治国家要依靠自己的良法,而“良法”从何而来?来自于对道德“应然”的充分认识.但道德并不是万能的,道德并不能高于一切、决定支配一切.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这是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同志提出“以德治国”的理念,同志在谈到改革开放三十年基本经验总结时说,依法治国同时要强调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同时并进.在正确把握法律与道德之间准确定位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在实践当中探索二者之间最适度的契合点;在追求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的同时,也应当清醒二者适度分离的必要性.不可忽略政府在保障基层民众权益的一些应尽的责任.

作为社会共同体当中的一员,遵纪守法是其中最基本原则之一,但基本的道德素养也是不可或缺的.人的道德境界和道德人格有高尚与卑鄙之分,但无论是高尚还是卑鄙都不是先天生就的,而是后天形成的.对于个体而言,努力践行道德原则和规范,自觉进行道德修养,不断提升道德境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社会而言,在加强道德建设的基础上,对社会成员特别是青少年进行道德教育;同时加强社会舆论控制和引导,弘扬社会正能量,营造惩恶扬善的社会氛围,对于孝道、诚信、仁爱等中国传统文化当中的精华元素要加以弘扬.健全奖惩舆论机制,对于具有典型意义和善的行为,给予奖励和宣传;对于恶要形成高压态势.同时以榜样类型多样化、榜样形象人性化、宣传途径多样化为原则,塑造道德榜样,让人们切实从榜样身上感受道德力量的感染和召唤.

社会的和谐,文明的进步,需要我们把对基层民众权益重视不断引向一个新的高度和力度.对照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境,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健全收入和分配制度,在效率优先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的公平、正义,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虽说本该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在某些程度上,法律并不能够“强制”道德,但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绝对不容置疑,制度不仅有行为规范的功能,更有道德价值引导的作用,法律的善意、指导和警示也应当得到认同.由此,健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也显得尤为必要.最终将有利于推动一股浩然正气在社会上形成,让罪恶的阴影在阳光下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