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与法律效力问题

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302 浏览:20277

摘 要:法律行为是近代德国民法的标志性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源于法律事实的发生,这样的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也就是法律要件,而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该法律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社会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民商事交往变得越来越频繁,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和效力变得更加困难.本文尝试通过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以期为解决现实中民商事交往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一些方法.

关 键 词: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权利与义务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分析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是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所下的定义,其含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按当事人意思变动权利义务关系效果的合法行为.其法律特征为:1、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2、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就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就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要有意思表示这一要素.4、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规定于它的要素即意思表示中.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以分为其成立的共通要件和特别要件.共通要件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具体包括

一、有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并不得擅自撤销和变更.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关于意思表示我们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民事法律行为既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那么,认识民事法律行为便须从意思表示入手.只有将意思表示的要素予以理清,方能真正理解和把握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要件.

1.意思表示的内涵

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换言之,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发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也就是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关于意思表示我们还需要知道,作为意思表示,其表示客体必须是意思,意思之外的表示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事实通知.事实通知表示的是某种事实而非意思.合同法中规定的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等虽也都是表示,但客体却是事实,而不是意思.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的,如果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是由该表示的的意思内容决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催告、拒绝要约等,虽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却不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故民法上称之为意思通知,以与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狠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相区别.

2.意思表示的类型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以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就是意思表示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载体,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区分明示和默示的法律意义在于,若非法律特别规定,以民事法律行为处分权利的,须经当事人明示始得成立.明示的意思表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可具体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含蓄或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能被使用.

3.意思表示的效果

意思表示具有拘束力,其一旦达成,表意人要受其约束,非依法律或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起具有约束力.但是意思表示的拘束力并不是一定的,特殊情况下,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能导致意思表示丧失拘束力,从而会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具体情况如下:1、欺诈.即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换言之,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进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要件是:(1)须有欺诈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故意不把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2)须有欺诈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第一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事实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第二是有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3)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即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否则,欺诈行为不成立.2、胁迫.即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法律要件与欺诈行为类似,包括:(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2)须有胁迫的故意.(3)须行为人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4)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3、乘人之危.即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其法律要件包括:(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3)须危难人被迫进行意思表示.即乘人之危与危难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须危难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即危难人无奈而使自己的意思表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5)须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违反了公平原则.4、重大误解.即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1)须有错误认识.(2)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3)须错误性质严重.判断错误是否严重,应从一般人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误解,会不会实施该行为的标准来把握,如果不会实施,则属性质严重.二、标的须明确并且可能.标的明确是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例如,写卖的价金以及委托的授权事项等,须能明确.认定标的明确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具体包括: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2、在实践性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指法律行为按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了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符合了生效条件,当事人的意思才能被法律认可,从而产生预定的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可以分为法定条件和意定条件,须仔细加以区分.

法定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律条件是指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具体包括:

一、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实施意思表示.所以,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能力适格为其首要条件.对于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而在能力范围之外的行为,除经其法定写作技巧人同意或者追认外,不构成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为,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该条件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不适格,法律否认其有意思能力,所以其实施的行为不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对于法人,要求其所为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如果法人或其代表人的行为与法人的目的事业不一致,如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这是指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与表示意思一致.如因内心有保留、认识错误、误传、误解、受欺诈或胁迫、显失公平等,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不一致的,则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须有合法性.具体又包括:1、标的合法,即意思之内容,须合法.所谓合法,并不是要求意思表示一定要有法律依据,而是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2、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才能生效.例如,不动产交易与抵押,法人合并于分立等均需经过登记程序,未经登记即时其他条件都符合要求,也不能生效.

意定条件.

所谓意定条件,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事人自行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具体包括: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条件也是意思表示的一个部分.其构成要件包括:1、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条件的功能在于,决定其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发生或者消灭.2、条件须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即该条件必须是作出意思表示时尚未发生的将来事实,必须是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3、须为合法事实.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的法律要件包括:1、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设定为期限.2、须属必成事实,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能设定为期限.

(三)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特殊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生活的额复杂多变,有时判定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不能仅仅遵循通常的情形,换言之,有时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这种分析不能离开法律的既有的规定.这种情形包括:

一、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因为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包括:1、重大误解.是指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态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其构成要件有:须属有偿行为;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3、乘人之危.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4、欺诈、胁迫.这也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成立.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1、无权处分行为.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有效,若权利人不同意,则确定无效.2、欠缺写作技巧权的写作技巧行为.此种情形下,若本人事后追认,则该行为发生效力,对本人生效;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仅对行为人有效.3、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得法定写作技巧人追认,则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具体包括: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伪装行为.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综上,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效力时,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法律规范,同时还要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灵活的将法律规定与现实的民事交往活动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准确、快速地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促进民事交往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