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之人权保障

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803 浏览:140820

【摘 要】新刑诉法修改的一个最突出亮点,就是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继宪法法律条文规定之后,我国部门法第一次对人权保障的明文规定,直接体现了宪法精神,彰显出人权保障理念在立法层面的巨大进步.

【关 键 词】新刑诉法人权保障

人权保障,是指在刑事诉讼法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受非法侵害,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的同时,又规定了每一种强制措施的严格实施程序,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以免造成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犯,这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1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宪政基础

宪法作为刑诉法的母法,提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依据,相互体现出了一致的价值取向,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坚实基础.同样,刑事诉讼法也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宪法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根据,主要体现在六大方面:第一,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性质和指导思想的规定,关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规定等,是刑事诉讼法的性质、目的、宗旨、任务和基本原则的直接依据;第二,宪法关于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与诉讼的宪法根据;第三,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规定,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路线;第四,宪法关于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限和程序依据;第五,宪法关于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都是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第六,宪法关于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规定的依据等等.

2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主要内容

人权保障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体现在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内,新刑诉法在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和特别程序等方面充分体现出了人权保障这一宪法原则.

2.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刑事追诉程序一旦开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强大的国家刑事追诉机关,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无论是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新刑诉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可以非常直观地看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例如:禁止强迫自证其罪,遏制刑讯逼供发生;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程序;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明确规定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以委托辩护人提供法律救济,对于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予以强化,等等.

2.2对精神病人、证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2.2.1增设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在该特别程序设立前,刑诉法没有将其纳入规范范围内,导致被告人被追诉机关以精神病强制医疗的方式变相侵害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为避免“被精神病人”的发生,新刑诉法设立特别程序,从第二百八十四到二百八十九条,对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决定机关、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以及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复议、解除等程序分别进行了规定,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全面规范了这一程序的各个方面,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不受侵害.

2.2.2明确对证人及其近亲属采取特殊保护.我国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其在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相关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证人因为出庭作证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对此,新刑诉法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恐、涉黑、涉毒犯罪等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可能存在危险时,司法机关应采取切实措施,如:隐去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

3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化的必然要求.构建富强、、文明、和谐的国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所在.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多少和地位的高低,是衡量化程度的尺度.实现刑事诉讼化,保障人权,反对有罪推定,充公赋予公民在被告法院定罪前的无罪法律地位,让公民在与公权力对抗时,充分行使其所享有的抗辩权利,减少冤检测错案的发生.这是国家在行使惩罚性质的公权力时,所应当清楚认识到的权力规范.禁止公权力滥用,遵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循序渐进的处理刑事诉讼,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