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证据法学的教学内容

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304 浏览:19693

摘 要: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证据法的改革,证据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内容应随着形势作一些调整和增加,首先要加强对证据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包括哲学基础问题、证据制度规范对象问题、证据制度基本原则问题;其次,要加强对证据采纳规则体系、采信规则体系、证明技术、证据规则本土化、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等具体问题的教学和研究.

关 键 词:证据法;教学内容;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2-0155-02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诉讼法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其中对于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增加了证据的种类;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明确增加了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实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更为妥善的保障;将有罪的证明标准设置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并且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此外规定了有限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等等.总之,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那么,在法学类本科的证据法教学中,应如何根据上述证据法的变革,调整证据法学的重点教学内容呢?笔者认为,随着证据法的这些改革,证据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内容应随着形势作一些调整和增加,首先要加强对证据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包括哲学基础问题、证据制度规范对象问题、证据制度基本原则问题;其次,要加强对证据采纳规则体系、采信规则体系、证明技术、证据规则本土化、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等问题的教学和研究,使刑诉法中的这些证据制度具有完善的制度基础和配套措施.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研究和教学,在证据法学的教学中做到紧跟立法的步伐,同时通过这些内容的教学和研究,启发学生对证据法相关内容的深度思考.

一、证据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和教学

首先,进行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必须解决其哲学基础问题,这是一切研究的立场和出发点.从刑事证据制度的哲学基础层面,认识论与价值论应当同时作为证据制度的哲学基础.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都不是科学地对待刑事证据制度哲学基础的态度.作为解决纠纷、实现司法公正的程序性设置,刑事诉讼必须同时追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而证据法也必须具有多元的功能,包括查明案件真相、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降低诉讼成本、规范司法行为等.因此,只有将认识论与价值论同时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哲学基础,才能发挥刑事证据制度的多元功能,避免一叶障目,顾此失彼.


其次,在证据制度的规范对象问题上,应当将证据规则与证明过程同时作为证据制度的规范方向.目前我国学者对建立和完善刑事证据规则的呼声较大,且普遍认为这是我国刑事证据改革的唯一目标,但他们却未能将对证明过程的规范纳入视野.不可忽视的是,在证据规则极为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学的研究重心有从证据规则转向到证明过程的趋势,也即由单一规则的视角,转向更多地从经验论、逻辑学、认识论的角度去探讨证据运用、审查、判断中的基本规律[1].这是因为既然证据法要以认识论和价值论同时作为其哲学基础,就必须从认识论的角度服从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这一诉讼活动,兼顾求真和求善的双重目标.另外,规则的设立也是建立在对证明规律的把握上的,因此,只有探索诉讼认识活动的规律,才能为证据规则确立合理有效的理论基础.而要把握诉讼认识活动的规律,就不能不研究证据运用、判断、审查以及证明的过程.当然,这并非是说要走向法定证据制度的道路上,而是说证据法学应当研究事实认定的规律与法则,并且在证据制度中进行必要的规范.

再次,关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将无罪推定作为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这是进行一切证据制度的探讨和研究的前提原则.其次,需要将最高院“两个规定”中初步确立的证据裁判原则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此要注意的是,需要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予以更加清晰地诠释,即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事实的认定要依靠证据;二是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有证据资格的证据;三是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这才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完整内涵.再次,对于自由心证原则,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目前要解决的不是是否要明确规定自由心证的问题,而是如何对自由心证加以有效制约的问题.对于自由心证的论述已经汗牛充栋,无需再多加论述,且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自由度较西方国家的法官有过之而无不及,关键问题是如何以证据规则防止法官滥用自由心证.因此,自由心证也应当作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最后,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的构建应当体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具体而言,要进行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界分,将不同的待证事项分配至不同的证明方式,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推定、证明责任制度,在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二、证据法具体问题的研究和教学

对于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来说,如何构建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以及附带的一些问题是研究的重点.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包括证据的采纳规则体系、证据的采信规则体系.另外,对于推定等证明技术的研究也必须加强.除此之外,还要研究如何使证据规则本土化以及对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理论进行深入研究.

(一)证据的采纳规则体系

以往我国的证据规范基于一元认识论的哲学基础,不仅规定极其简单,而且对证据的采纳问题几乎未作任何规定,导致证据制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非法获得的证据、毫不相关的证据也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造成证明制度的混乱无序.因此当下尤其要强调的是证据采纳的相关规则和制度,由对证据的采信转向到对证据的采纳的重视,也即由证明力到证据能力的重视,是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应然方向[2].在法理上看,这是对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和价值论基础并重的必然要求,在证据法体系上,应以可采性规则为中心构建我国的证据法制度.对证据的采纳标准,我们既可以从正面作出规定,也可以从反面作出排除规定.从正面来看,作为诉讼证据,至少要具备关联性和合法性两个基本条件,才能被采纳.而在反面,则必须树立传闻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这些规则是实现我国诉讼证明的“法定性”,构建严格证明制度,克服证明的任意性所必须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