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的一己之见

更新时间:2023-1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987 浏览:83711

摘 要: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不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采取有力的措施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

关 键 词: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

招投标,确切来讲是招标与投标两个活动,它们的诞生是与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密切相关的.由实质上说,“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就是招投标的一种体现.我国从20世纪80年始学习国外的招投标制度,通过近30年的不断摸索,逐步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招投标制度.

招标投标设计到建设工程,设备采购,科研课题,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等许多方面,而其中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又是重中之重.因此,我们这里谈到的招投标就主要指代建设工程招投标.

一、招投标制度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刺激建筑行业加速发展;亚洲金融危机过后,国家的基础建设规模不断加大,建筑行业日渐繁荣,建筑市场的竞争渐趋激烈,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市场的规范化,国家制定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多部法规条例,要求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择优中标.随着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广泛实施,确实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且科学合理的制度,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以深圳为例,深圳市通过多年的尝试,现在实行了工程实物量清单招标模式;实施了预选承包商制度;除特殊工程外采用资格后审报名模式;通过电子标书形式进行评标;招标过程由业主负责,业内专家独立评标,政府职能部门监督.这一条条措施都对防止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实施中还需依法进一步进行规范.

二、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行的招投标制度通过30年的经验积累,想方设法的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但是一些地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规避招标现象.如“肢解”规避,将一个整体建筑工程“全解”或“小解”成若干个不需招标的小工程,避开招标;钻法规空子规避,把公开招标转变成自主性较强的邀标.

2.存在“围标”现象.如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通过内部协商,内定中标人,其他企业作为陪衬协助投标;一家企业通过写通业主提前确定中标,再邀请业内同行参与陪标.

3.存在转包现象.一些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将工程直接转包或将其中主体部分违法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甚至个体建筑商,从中收取高额的“卖标”费用.

4.存在挂靠投标现象.一些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或者完全无资质的个体建筑商为了能参与投标,便挂靠一个或多个高资质企业,并以其名义参加竞标,以达到承接工程的目的.

这些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的存在,不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影响到一些正规施工企业的生存发展,而且因为管理的松懈,往往会造成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因此一定要采取有力的措施遏制这些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市场招投标的措施

1.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继续坚定不移的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2)建立和健全法律结构体系,并采取强有力措施使这些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3)改进招标投标工作,使之逐步符合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减少审批环节,改进评标定标、推行招标范本、弱化标底作用,强化监督与怎么写作等,是我国招标投标更加合理.

(4)切实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交易功能,真正做到项目发包方、承包方、相似度检测机构都纳入有形市场管理,并把发包工程项目交易的监督管理都安排到这个场所公开进行,切实把好造价、质量、安全等主要关口,是建筑市场交易行为走向规范化.

2.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管

(1)加强法制宣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要发挥犯罪预防职能,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情况,向建筑企业、相似度检测机构和业主大力宣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违法的法律后果,对建筑企业、相似度检测机构和业主经常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

(2)加大监督力度.首先要监督检查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市场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工作是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防止工程招投标中违规违章行为的发生;其次要监督检查工程承发包交易主体双方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定施工队伍;再次督促施工企业依法通过正当竞争承揽工程项目,坚决防止违规挂靠,通过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和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发生;最后纪检、监察和检查机关等部门要加强联合,并设立箱,鼓励群众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对经查证属实的,要给予重奖.


(3)增加执法力度.对于造成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卖标”、“明招暗定”等各种违法违规现象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实行严厉的经济处罚,对主办单位、业主和建筑企业违法情节严重的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3.规范招标投标程序

(1)在投标资格的确定上一定要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象现在还依然存在的抽签入围方式是不能体现择优录取的原则的.除涉及保密及特殊工艺的工程可采取资格预审外,应严格采取资格后审制度,这样能加大企业参与投标的随机性,能有效防止围标现象的产生.建设行政部门要建立预选承包商制度,将施工企业的企业资质、营业范围、财务状况、组织机构、获奖、违法违规等可以统计的项目统计汇总,统一评分(评分细则必须公开),采用网络平台定期更新发布,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时就只需要提供项目部组成人员,施工机械以及过往类似工程的施工情况,这部分资料的评审要由专家库中抽出的专家进行,两部分的分数按照固定比例(比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合计,由业主从中挑选出最有实力参与投标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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