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人权教育职能的内在架构

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584 浏览:106887

摘 要:政府人权教育职能是政府在培育人权理念、传递人权知识和人权技能、构建人权文化的过程中,所具有的一系列职责和功能.我国政府的人权教育职能主要包括规划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和监督职能.其中,规划职能是前提,组织职能是核心,协调职能是关键,监督职能是保障.

关 键 词 :人权教育职能;规划;组织;协调;监督

作者简介:王枫云(1969―),男,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1.5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1-125-02


《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行动(1995―2004年)》指出,人权教育是一种主体多元、对象普遍、途径多样、内容广泛、任务艰巨、影响深远的综合活动和持久进程.就一国而言, 人权教育的行为主体包括国内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国家人权机构、教育和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有关个人等.[1]其中各级各类政府是一个国家人权教育最重要的主体.因此,作为国家人权教育职能最重要承担主体的政府,在培育人权理念、传递人权知识和人权技能、构建人权文化的过程中,具有的一系列重要的职责和功能.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加入了一系列人权国际公约,2004年实现了“人权入宪”,2006年的“十一五”规划写进了“人权”,2009年上半年公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中国政府在人权保护、人权教育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鉴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意识并不发达,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人权问题上又走过很长一段弯路,使得当前我国政府人权教育职能的架构设计依然不够清晰.因此,在总结我国政府人权教育职能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的现实国情,科学设计政府人权教育职能的内在架构,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规划――政府在人权教育中的首要职能

政府在人权教育中的规划职能是指政府对人权教育未来应采取的行动所作的谋划和安排,其对整个人权教育活动进程及其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作为整个人权教育活动的依据,政府的规划职能有助于在明确的目标下统一人权教育活动各方主体的思想行动,增强人权教育活动的未来预见性,规避潜在的风险,减少可能的损失;有利于合理配置人权教育资源,提高人权教育各项活动的效率,进而达成国家人权教育活动的目标.

政府在人权教育活动中的规划职能具体包括:(1)对人权教育目标的规划.政府应根据《国际人权公约》关于人权教育目的的有关规定,确立如下人权教育活动的目标:向人权教育对象传授人权知识和人权技能, 帮助其养成信仰人权的价值和观念, 鼓励其开展预防人权侵犯和捍卫人权的行动, 促成普遍人权文化的建立, 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充分发展人的人格和尊严感, 促进所有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群体能够在社会中有效地参与各项基于其主观意愿的活动.(2)对人权教育对象的规划.政府应从本国人权发展的现实状况出发,将本国境内以及受本国管辖的全体民众, 尤其是妇女、儿童、老年人、少数民族、极度贫困人口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 以及其他社会各领域、各阶层的对人权实现具有影响的群体纳入接受人权教育的范畴.(3)对人权教育途径的规划.政府应在综合考察各种正规与非正规、正式与非正式的人权教育途径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立国国情的人权教育路径.(4)对人权教育战略、方案、制度、机构、人员、经费、信息、技术和其他有关方面软硬件支持和保障措施的规划.[3]

二、组织――政府在人权教育中的核心职能

政府在人权教育活动中的组织职能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规划对各类人权教育主体的活动及其活动要素进行的布局和安排.组织职能对于充分调动人权教育各类主体的力量、合理配置资源、保证人权教育活动有效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具体而言,政府在人权教育活动中的组织职能主要包括:(1)任务分解.即根据目标一致和兼顾效率的原则,把达成人权教育活动目标的总任务划分为一系列各不相同又互相联系的具体工作任务.(2)工作归类.即把承担相近任务的工作归为一类,在每一类工作归于特定的主体承担.(3)确定幅度.所谓幅度,就是某一主体从事人权教育活动的范围与广度.应该根据各类主体不同的人员素质、工作复杂程度等合理地决定其工作幅度和职权、职责的范围.(4)确定职权关系.即授予各级各类主体完成人权教育任务所必需的权力和责任,并确定各类主体内部的职权关系,主要包括纵向职权关系与横向职权关系等.(5)在人权教育活动中,推进各类主体不断调整和完善内部的组织架构.

三、协调――政府在人权教育中的关键职能

政府在人权教育活动中的协调职能是指其从实现人权教育活动的总体目标出发,依据拟订的工作规划,遵循科学的原则,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及时排除人权教育活动中的各种障碍,理顺各方面关系,以保证各类人权教育活动参与主体不发生矛盾、重叠和冲突,建立默契的配合关系,促进人权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

政府在人权教育活动中的协调职能具体包括:(1)协调工作目标.人权教育活动中不同部门、单位、人员的工作目标出现矛盾冲突,必然导致行动的差异和活动的不协调.因此,协调好不同部门、单位和人员之间的工作目标,成了协调工作的首要内容.(2)协调思想认识.在人权教育活动中,不同部门、单位、人员对同一问题认识不一致,观点、意见不相同,往往导致行动上的不一致.因此,协调不同部门、单位、人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大家对某个问题的基本看法,成了协调活动的关键内容.(3)调整工作规划.在人权教育活动中,可能因为主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而导致规划执行受阻和工作与规划脱节的情况.因此,政府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特别是重大情况变化,调整工作规划和资源分配.(4)协调职权关系.人权教育活动中的各部门、单位、人员之间职权划分不清,任务分配不明,是造成工作中推诿扯皮、矛盾冲突的重要原因.因此,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人员之间的职权关系,进而消除相互之间的矛盾冲突,很有必要.

总之,在人权教育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都在政府协调的范围之内.政府应主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各类人权教育主体内部的关系;二是各类人权教育主体之间的关系;三是各类人权教育主体与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只有把这些方面的关系都协调好了,才能创造良好的关系环境,保证人权教育规划、决策的顺利推行和人权教育目标的最终实现.

四、监督――政府在人权教育中的保障职能

政府在人权教育活动中的监督职能是指对从事人权教育活动的各类主体及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度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察、督导和偏差纠正的活动.

人权教育活动中的政府监督职能是人权教育活动顺利、有序进行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1)方向引导作用.通过监督活动,保证各种人权教育活动和行为符合政策、法律所规定的目标、任务、原则、程序和方法,将人权教育活动和行为引导向正确的方向和轨道.(2)失误预防作用.通过监督活动,防止人权教育活动发生违反政策、法律和规章的偏差和失误.(3)偏差矫正作用.通过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各种违背政策、法律的行为,纠正人权教育活动中的偏差与失误,避免和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4)绩效评价作用.通过监督活动,对各种人权教育活动和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和评价,帮助人权教育工作者总结经验教训,以指导今后的工作开展.(5)效率提升作用.通过监督活动,促使人权教育活动达到最理想的工作状态,从而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政府在人权教育活动中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机制.政府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和机制,主要涉及监督的组织形式、工作分工、凭借手段及工作原理等,这些因素决定着监督主体的功能、运作及效果,直接影响监督主体的生机和活力.(2)进行科学的监督行为规范设计.政府实施监督的行为规范,规定了监督工作的原则、程序和方法,规定了监督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决定着监督功能能否正常发挥,因此,尤须科学地设计.(3)配备高素质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的个体素质和监督队伍的结构状况,决定他们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水平及效率.监督队伍实行高度化的配备,有利于发挥监督效能.(4)采用高水准的技术手段.政府在人权教育活动中展开信息收集、违规行为调查、违规行为处理等,需要高水准的技术装备及技术手段,技术装备和技术手段的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监督工作的速度及效率.[4]

五、简短的结论

在当代中国,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在普及人权教育的初期,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在人权教育中的作用.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尤须准确把握政府在人权教育活动中的职能构造,并推进其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这也应当是“国家在人权教育中作用充分发挥”这一主题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班文战.国家在人权教育领域的责任和义务[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3).

[2] 陈佑武.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之人权教育[J].学术界,2010,(09).

[3] 韩英等.监督职能[EB/OL]..省略/,2011-9-18.

[4] 杨春福.论国家在人权教育中的作用―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J].南京社会科学,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