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革就是让更多的人接受更好的教育

更新时间:2024-01-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139 浏览:19291

今年5月中旬在北京举行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国际研讨会上,斯洛伐克高等教育司司长彼得默德尔利先生介绍了该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成就和经验,他指出,该国教育改革的重大成就就是基本形成了现代化的教育体制.同为转轨国家,斯洛伐克共和国与中国一直就彼此的改革经验多有交流.鉴于当前国内就教育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关注很多,于是我们通过邮件进行了专访,希望把斯洛伐克的高等教育改革经验介绍到中国,以资借鉴.

《中国改革》:默德尔利先生,记得您曾介绍,针对贵国高等教育存在的缺乏远见、课程设置不合理等现象,在2000年的时候,斯洛伐克制定了高教发展的战略并通过了《高教法》,力求实现四个目标:更多人获得高等教育、提高高教的质量,提高高教机构的自主权,加大对高校的问责制.针对这四个目标,采取了哪些重要措施?

默德尔利:遵循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四个目标,我们于2005年通过了新的教育法案,围绕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包括内部和外部管理体制)和教学体制等方面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改革.

为了让更多人获得高等教育,我们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机构的多样化.新的法律从两方面支持高等教育机构的多样化:首先,高等教育机构被划分为大学类和非大学类高等教育机构.大学类高等教育机构提供所有三个层级的学习项目;非大学类高等教育机构,即职业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高等教育大多只包括第一级学习项目.另一方面是高等教育机构创办者的多样化.法律区分了国立高等教育机构、州立高等教育机构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第二,项目多样化.民众既可以通过脱产的形式来学习,也可以通过在外学习的形式来学习.多样化为有志学习的人带来了更大的选择范围.第三,加强学生的社会支持.我们采用了标准的直接和间接形式的学生社会支持.直接形式包括学生补助和贷款,间接形式为补贴学生宿舍的住宿条件、膳食补贴以及支持学生体育和文化活动.

《中国改革》:当更多人获得高等教育是通过“扩大招生”的方式获得时,在一定程度上与教育质量的提高会形成冲突.中国国内目前也在讨论这方面的问题.请问,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这两个目标在贵国是不是产生了冲突?如果没有的话,您们是通过什么措施做到的?

默德尔利:很明显,在学生人数大量增加时维持教育质量是一个挑战.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考虑进行相关的变革.我们主要从三个层次着手:

一是对学习领域和学习项目改革.在此之前,学习领域由单个的高等教育机构来创立.在斯洛伐克高等教育机构中,曾经有超过1300个不同的学习领域.新的法律分割了学习领域和学习项目,包括将近350个学习领域的系统已经建立起来,并且统一由管理.每个学习项目在经专家委员会评估以后,由教育部授予认可.同时,我们规定高等教育机构不能招收学生参加非认可的学习项目.

第二个层次是从教学人员的职位改革入手.教授和副教授(讲师)已经由职称变为了工作职位.这个措施给教员们带来了竞争,这些职位的获得要通过层层筛选,通过了筛选的获胜者拥有该职位的时间为5年.

此外,我们还在新系统中将以前的5年学习项目分为3年学士层级和2年硕士层级,这就使得高等教育在要求较低的学士层级可以吸纳更多的学生,在要求较高的硕士层级吸纳较少的学生.这可以部分地消除数量和质量之间的矛盾.但是总的来说,问题还是存在并有必要密切地关注.在斯洛伐克,我们正计划评估该问题的现状.

除了以上的一些制度性安排外,我认为还有必要采用一些操作性措施.这首先是与制度安排一致的措施(例如认可委员会的良好表现,对财务系统质量严格的支持),还有实施情况的持续管理.

我们认为学生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关键.一方面,我们引入了激励奖学金系统,确保了学习成绩最好的前10%的学生得到激励奖学金.好学生对高等教育机构质量有很重要的贡献,因此为其努力提供激励奖学金是很值得的.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我们同样考虑到了法律赋予学生的权利,他们每年至少有一次机会以匿名问卷形式对教学和教师质量做评论.

《中国改革》:在中国当前高等教育改革的讨论中,经常有中国政府机构不应该再介入学校管理的观点,并要求校长不再由政府机构指派,而由教授治校,实现真正的学术自治.因此我们很关心,贵国是否也面临这些问题?如果有,采取了哪些改革措施?

默德尔利:斯洛伐克的大学在新法案实施之前,从1990年起就已经有了高度的学校自治.新法案从经济和管理方面采取了支持自治的措施,从而完善了大学的学校自治.具体措施包括:

⒈ 高等教育机构从州预算下的组织转型为独特的国立非盈利组织.

⒉ 高等教育机构得到了以前归州政府所有的所有权.

⒊ 除了继续由州预算提供大部分的资金,高等教育机构不得不通过其自身活动来获得一些资金来源,满足运行的需要.

⒋ 高等教育机构有权利开办企业.

⒌ 高等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基本都留给了他们自己.

2005年斯洛伐克高等教育改革经历了一个重要阶段,在此期间高等教育机构对全部教育过程进行了改革.从2005/2006学年初开始,高等教育机构可以独自接收新生.


增加自治必须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加强问责来平衡.法律规定高等教育机构必须向公众提供以下信息:长期发展战略;活动和财务的年度报告.此外,我们还引入了新的元素:学校董事会,以作为高等教育机构和社会联系的纽带.

2005年,第一轮对国立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全体教育的评估结果由独立的学校排名和评级机构ARRA进行了公布.另外,斯洛伐克政府和欧洲大学联盟(EUA)签署了协议,规定到2007年止,EUA将对斯洛伐克高等教育机构进行两轮机构评估.

此外,自1990年以来,斯洛伐克的大学校长由高等教育机构的学校评议会选举并(在形式上)由共和国的总统来任命.所以对大学校长的选择完全由高教机构决定.事实上,在新的经济环境中,大学校长的职位是一项要求非常高的工作,要求有经济学技巧和知识.法律并不要求校长必须是学者,所以大学可以选择一个管理人员来担当校长.但事实上,现在所有国立高教机构的校长都是学者,迄今为止,他们都能胜任本职工作.当然,问题也还是存在的.

《中国改革》:在中国,教育乱收费的情况时有发生.贵国在高等教育机构的财务系统方面有什么样的改革措施,换句话说,高等教育机构如何得到必要的运营资金?政府又是如何监管的?

默德尔利:新的法律给高等教育机构财务带来了重大的变化.有两类变革被引入.一方面是国立高等教育机构财务管理的全面变革,另一方面是州预算给国立高等教育机构分配资金的变革.

在改革以前,高等教育机构的财务系统有如下方面的限制:高等教育机构自有收入要作为州预算的收入;州预算对资金的分配以年为基础制定,节余的财政收入并不转到下一年度;分配的资金部分被指定了用途(也就是工资);高等教育机构没有财产所有权;为财产再生产目的的投资资金的分配在进行;高等教育机构使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系统.

这些限制在改革后已经得到了克服:引入了多渠道筹资,高等教育机构的财政收入大部分但不是全部由州预算提供;允许把节余的财政收入转入下一年度.来自州预算的补贴是以固定拨款的形式,且不再指定用途;允许高等教育机构拥有财产;由于账面价值的削减以及权责发生制的引入,高等教育机构的真实经济状况清晰可见;层面的投资资金分配只为了发展的目的或者针对大型改造.

给高等教育机构的州预算资金按照以下四种补贴形式提供:

⒈ 给予完成认可的学习项目的补贴,该补贴根据参与该项目的学生和项目的成本来提供;高等教育机构职员的学历结构(但不是数目)也同样要考虑.

⒉ 根据高等教育机构研究进行情况给予的研究补贴;作为分配条件的是研究进行情况,现在根据国内和国外的研究拨款、成功毕业的博士生数和出版情况来评定.

⒊ 为高等教育机构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的补贴,补贴其得到认可的发展计划;计划的质量也要考虑在内.

⒋ 为学生的社会支持提供的补贴――拨款,住宿,膳食.

这些分配都在教育部层级完成,目前斯洛伐克还没有为此目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拨款委员会.分配过程还要与高等教育机构的代表(斯洛伐克校长会议高等教育委员会)进行磋商,但是最终决定由教育部做出.

《中国改革》:您在中国国家发改委主办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提出,斯洛伐克教育改革的背景是贵国政府进行的政府与区域政府分权化改革以及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什么样的行政体制改革有助于高教改革?这些改革为斯洛伐克的高等教育改革的进展提供了那些条件?您觉得这些对于转型国家来说,具有普遍性吗?高等教育改革的顺利进展还需要那些条件?

默德尔利:在我提到分权化时,我指的是初等和中等学校,并没有包括高等教育.斯洛伐克是一个小国,分散对30多个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可能不是非常重要.此外,高等教育机构的高度自治并不要求来自州行政部门的大量管理工作.

至于其他的条件,有一个远景规划和战略作为开始并保持这个认可的战略方向是十分重要的.在斯洛伐克,高等教育的发展战略制定于1999至2000年.我们在过去的7年时间里能够遵循认可的战略,因为1998~2002和2002~2006连续两届政府提供了好的政治环境.现在我们正在进行2006年的选举,可持续性的问题又一次摆在了桌面上.

(感谢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张炜先生担任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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