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权威性重塑

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191 浏览:142587

【摘 要】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法律裁判文书的履行率稍显尴尬.一方面归咎于社会诚信的不足.另一方面受损与社会财产协同制度的不健全.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律文书权威性丧失的缘由展开分析和论证,以求在强化法律文书权威性方面有所建树.

【关 键 词】法律文书;主因;诉辩

一、执行视角下法律文书权威性处境

从执行视角来研究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所依循的两种视角,一种为结果回溯过程的评估视角,表现为通过执行结果来评估法律文书的实现率,从此种意义上来讲,法律文书裁判结果只有得到履行,法律文书权威性才会建立.另一种可以称之基于当事人对于法律文书履行时间长短的宽容性限度.一旦超过当事人尤其是权利方对于法律文书履行所能承受的限度,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就大打折扣.从执行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法律文书权威性现状是不容乐观的,一方面基于社会其他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法律文书执行困难.另一方面,执行手段多样性不足,对于执行措施的采取遭受的掣肘太多.


二、法律文书权威性丧失之主因

随着社会转型的到来和社会分工的细化,纠纷的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加.与此同时,家庭财富的增加,与资金相关的纠纷也随之而来.社会的不诚信也导致法院案件居高不下.这些是导致法律文书权威性丧失的原因的一个方面,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文书权威性丧失的“软环境”.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律文书权威性的硬环境丧失.从执行实际情况看,法律文书权威丧失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法律文书送达时释明不足.法律文书在送达当事人时,未就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成败进行释明回应.当事人对于未经释明的裁判文书专业术语也缺乏理解能力.此外,对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可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经过一定期限即视为送达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知晓有限,也未就此情况向其相关人作一定程度的告知,即使法律上无此种义务.其二,以调促判过犹不及,导致权利方的利益一让再让,甚至在执行过程中权利方利益再行让步.尽管利益让步基于当事人自愿,但往往这种自愿是不得已的结果.其三,社会财产查询和控制制度不健全,相关部门对于法院裁判和执行协同性不足,导致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的情况下执行进程缓慢,甚至执行无能为力.

三、法律文书权威性重塑之出路

(一)从上而下高层推动,协同立法,完善立法,加快财产查询和控制制度建设.以政法委为牵头力量,协同、法院和检察院,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出发,整合银行、房产、车辆、互联网、信用部门等机构力量,成立法律文书不履行时被告(被执行人)信息联合查询部,对于被告(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和位置信息进行全国查询和定位,以此来控制被告(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和达到迅速强制其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

(二)建立裁判文书诉辩回应和释明责任追究制度,从接受性上提高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在法律文书送达时,要求法官对法律文书裁判结果和当事人诉辩主张进行耐心回应和解释,以此来达到息诉(息上诉)和息访的目的.另外,需减少对法律文书的法外救济途径,以此来减少对法律文书施加的不确定性影响.或者对于法律文书的救济性必须基于穷尽一切法内救济途径前提下才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三)判调适当,防止过调促判,减少法官对于法院庭审过程中调解子过程的参与程度.立法可以赋予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纠纷进行调解,但是必须控制一定限度,比如仅限于法官对当事人可征询是否愿意进行调解的想法,法官不可直接参与当事人双方的调解过程.另外,对于通过调解形成的调解书,可以规定权利方在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不再对其利益进行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