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转型背景下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评估

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063 浏览:19515

2013年9月28日至3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河南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及开封市检察学会承办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评估暨第六届中美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方法研讨会在河南开封顺利举行.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内知名学府及美国维拉研究所的专家学者、实务界代表一百余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介绍了各自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的评估结果,并与与会者分享了评估所采用的方法、初步发现以及未来的评估方案.同时,也就近年来实证研究方法在中国刑事司法中的应用以及该方法未来的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并就上述问题达成诸多共识.

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评估

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实现立法目的、保证法律价值追求的关键所在.正是由于对法律实施重要性的深刻认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理论界及实务界高度关注其实施状况,且已有学者及实务部门选取所关注的问题开展了实施状况评估.[1]从当前效果来看,新刑事诉讼法整体实施状况良好,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整体实施状良好

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接近9个月,从当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新刑事诉讼法整体实施状况良好,许多之前存在的“老大难”问题随着法律的实施得以解决.以律师会见为例,看守所基本上都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并没有特别限制.甚至在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提审时间发生冲突时,大部分看守所民警都采取“先到先得”,而较少采用“提审优先”的方式处理.[2]

之所以新刑事诉讼法整体实施状况良好,这一方面得益于我国力行法治几十年,尊重和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理念已深入人心,为法律的实施创造了较为有利的软环境.另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后,立法部门、门和司法机关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各部门非常重视,公、检、法包括律师均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并且,为了保证新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立法部门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及时清理,并制定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法律文件.除了对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系统的讲解、培训外,实务部门还组织了大量的专门培训.比如曾就鉴定人出庭问题组织全国物证鉴定人员进行培训,而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多次组织专题培训,如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培训.

(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出路

立法难,执法更难,这是我国依法治国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3]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已经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法律赋予的新职能不知如何行使.如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了四种特别程序,其中办案机关除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运用较为娴熟以外,在适用其余三种新程序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疑惑.

2.配套措施不到位.以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为例,按照法律规定,被强制医疗人应当被送至当地强制医疗机构,实践中应当将其送至安康医院,但目前全国仅有24家安康医院,远远无法满足需要.因此,被强制医疗人“往哪送”的问题较为突出.

3.证据的收集与运用问题.此次会议上反应出当前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方面存在的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难以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庭审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增多,但是对如何处理庭审程序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以及非法证据的证明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对此,作者在会议上指出,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不应在庭审程序中解决,而应该在开庭审理之前单独解决.二是行政证据与司法证据的衔接问题,比如双规期间纪委取得的材料在移送检察院后的运用问题.对此,作者在会议上指出一个怪现象,即按照当前法律规定,纪检收集的材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监察收集的则可以作为证据适用,而纪检和监察从体制上讲实际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则认为,要破除只有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才可以运用的观念.所有渠道收集到的证据,只要是移送给司法机关以后,经审查均可允许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4.审前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审前程序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定异地侦查管辖的合法性问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指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指定异地侦查管辖的情况下,实践中上级侦查机关通过下函的方式指定下级机关侦查管辖的作法是否合法值得研究.对此,李寿伟副主任认为,和检察机关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无法依审判管辖确定的,应当以最有利于侦查为原则确定管辖.二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扩大化.贺恒扬副检察长同样指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重大贿赂案件中,大量存在立案时认为可能达到50万元的标准,但查实后却没有这么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存在扩大化的倾向.此外,对于指定的场所,特别是异地办案时指定场所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5.庭前会议的效力问题.庭前会议的效力是很多会议代表共同关注的问题,有代表认为庭前会议仅处理程序性问题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则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就将庭前会议作为庭前准备的程序,而不能对实体问题作出任何处理.作者在会议上提出,庭前会议的设立是为了解决我国公诉到审判一步到位,没有准备程序的问题,以便为庭审扫清障碍.当前庭前会议的内容非常初始,还不到位,但我们不能求全责备.下一步庭前会议应该扩充内容,控辩双方证据交换、非法证据排除等都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解决.

上述问题的出现有些是法律本身的规定不明确、不周延所造成的,有些是由于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偏差,还有一些则是法律之外的原因造成,比如司法体制的问题.因此,如何明确、细化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如何进一步深入法体制改革是决定新刑事诉讼法接下来实施状况的重要因素.

二、研究方法转型:实证研究方法及其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实证研究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在国外开展较早,上世纪90年始在我国兴起.实证研究方法在我国法学界并不普及,目前民商事法律研究领域有一些,但主要还是刑事诉讼法学界运用较多.作为国内较早运用实证研究的刑事诉讼法学者,作者结合多年的研究经验在会议上指出,实证研究应特别注重多学科的交叉和配合,这是将来研究方法的大势所趋.


当前,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实证研究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与会代表结合自己已经完成或者正在实施的实证研究项目介绍了刑事司法中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这些项目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证据规则实施研究”、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法律援助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杨宇冠教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总结与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谢鹏程副所长“检察公信力的建设与评测”、西北政法大学冯卫国教授“未成年人案件实证研究——以庭前程序为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程雷副教授“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评估研究”、四川大学郭松副教授“中国刑事辩护的实证研究”等.

经过众多刑事诉讼法学者的不懈努力,该领域研究方法也已悄然发生变化.樊崇义教授指出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正在经历的两个转型:一是研究方法由思辨转向实证;二是从实证研究本身来讲,正在从单一方法的研究转向多种实证研究方法并用,从概念到概念走向调查、案例调研.

来自美国维拉研究所的实证研究专家对中国同行的研究成果表示了高度肯定.维拉研究所国际部研究主任吉姆·帕森斯认为,中国学者运用实证研究的能力相比较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经有了显著提高.上述研究过程也说明了多样化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实证研究方法与理论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并不是割裂的.白斯克研究员则认为,实证研究要考虑如何将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建议,这样的研究才能真正形成实效.两位研究人员分别介绍了“准实验法对量刑程序的评估”以及“检察官裁量权的种族因素影响评估”,较为详细的展示了实证研究方法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

三、刑事实证研究方法在中国运用的回顾与前瞻

自上世纪90年代实证研究方法引入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以来已有十几个年头,研究成果颇丰.就其产生的影响来看,宏观上,一方面,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拓宽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视角,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突破了纯理论研究的局限,走向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另一方面,实证研究方法对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指出,之所以社会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整体比较满意,主要是由于学术界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参与,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为法律修改提供了许多实质性建议.

微观上看,实证研究方法的开展对于研究人员思维方式的转变乃至高校法学课程的开设均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北京师范大学何挺副教授指出,多年实证研究的经历使得自己的思维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现在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需要用什么数据来说明.在实证研究广泛应用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背景下,部分高校也开设了相关课程,如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开设诉讼法学方法论课程,主要讲授实证研究方法,而中国政法大学也开设了实证研究方法研讨课.

对于实证研究方法在中国下一步的发展,与会者提出诸多建议,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坚持科学的研究态度.作者在会议上提出,实证研究不能盲目跟风,而要选定一个主题并持续地研究下去.作者本人也是这种研究态度的践行者,从2006年在吉林辽源开展羁押场所巡视试点开始,至今已围绕羁押场所开展或正在进行多项实证研究.2、选取正确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有效的收集和运用数据.对于数据收集,作者在会议上提出收集数据应当具有代表性,这对地域广阔、地区发展差异较大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何挺副教授认为应该用更开放的方法收集数据.而郭志媛副教授则指出,应当坚持访谈和座谈适当结合、定量数据和定性数据采集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引用访谈者的原话.至于数据的运用和分析,学者们一致认为宏观上需要解决如何将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结合起来,微观上则要适时的推动实证研究由当前百分比变量分析的初级阶段向多变量回归分析的发展.3、注重实证研究方法的推广.实证研究方法的推广既包括研究主体的扩展,也包括研究方法及成果的共享.就前者而语言,作者认为实证研究不应局限于理论界,下一步要加大对立法界、司法界在实证分析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实证研究的能力;就后者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律研究所李玉萍研究员指出可以依托某个大学或机构,成立实证研究基地,进行长期的实证研究培训.杨宇冠教授则建议通过办杂志的方式,刊登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成果,以此分享实证研究经验,使更多人从中受益.

虽然实证研究方法引入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已有十几年,但不可否认,研究人员对该方法的运用仍停留在较为浅显的层面.正如中国人民大学程雷副教授所指出,当前国内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尚无稳定的发展模式,仍处于发展、积累阶段,还远没达到可以产出、大规模培训的阶段.

中国古谚: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实证研究方法在中国刑事司法研究中开花结果仍需法律同仁们坚持不懈的努力方可达成.

注释:

[1]理论界的代表,如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其课题组于2013年7月至8月,就新刑事诉讼法中看守所相关规定的实施状况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走访了4个地区的5家看守所,综合采用问卷、座谈、访谈以及实地观察等方法开展调研.而实务部门,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律研究所曾于今年上半年到深圳等刑事案件多发地区开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调研.

[2]参见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调研报告》,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评估暨第六届中美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方法研讨会论文集》(未公开出版),第76页.

[3]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代序言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