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

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779 浏览:17675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完善,如安然公司破产案等虚检测财务报表事件屡见不鲜,市场对于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的需求则显得尤为突出.通过对中外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现状分析,并以公司契约为视角,探讨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的作用,借鉴国外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可行经验,阐述我国引入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重要性.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专家证人制度公司契约

一、国外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研究

法务会计源于英美法系,其法律制度的基础为专家证人制度.早在19世纪就出现会计人员提供法庭诉讼怎么写作,当时法务会计又被称为调查会计.直到20世纪,由Francis

C.Dykeman教授发表《法务会计: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一文,奠定了法务会计的理论基础.其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了《咨询实务帮助7——诉讼怎么写作》,明确了法务会计提供诉讼怎么写作的6个领域.随着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ACFE)和美国法务会计理事会(ABFA)的先后成立,法务会计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法务会计专家,对涉及财务、会计和审计的法律纠纷中起到了积极的诉讼支持作用.

此外,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计,诉讼支持业务是注册会计师所有业务中增幅排在前10位的领域,大约12%的注册会计师曾作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诉讼支持业务.在美国民事或刑事案件中,大约有40多个领域涉及到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职能,法务会计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在法庭庭审中,为保护相关利益者起到关键作用.

二、我国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现状

法务会计在西方国家已经形成较成熟的专家体系,但在我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理论不够完善,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

首先,法务会计的诉讼作用认知度较低.根据海口经济学院的调查显示,在法律或财务工作者中大多数人未听说过法务会计,听说过的人也只处于初步了解的阶段,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今后的发展.

其次,法务会计人才严重缺乏.从数量方面看,我国现有从事法务会计实践工作的专业人员较少,从事法务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更是少之又少;从质量方面看,我国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大多数为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等,但是均为单一型专业人才.

再次,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面窄.在我国检察院内的法务会计鉴定部门一般怎么写作于反贪部门,绝大多数会计事务所的法务会计业务仍以传统的鉴证业务为主,并局限于经济犯罪领域内涉及复杂财务会计资料的调查、鉴证等,其他方面的咨询、资信调查等尚未涉及.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必须意识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类诉讼案件发生,因此法务会计专家提供的诉讼支持在法庭中的作用将会越发显著,而我国司法实务对专家证人制度的尝试,也为我国法务会计开辟了道路.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交易市场因虚检测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不仅为证券交易市场虚检测陈述案件中的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员工等相关利益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和法律制度基础.

三、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作用

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企业的本质是合约关系,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点.这种观点下,会计信息在很多重要的公司契约当中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公司缔约各方对特定契约的冲突有时会集中于特定会计信息,当这种公司各方的冲突表现为法律诉讼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成为诉讼的焦点问题.财务查重舞弊行为其本质是使会计信息严重偏离公司真实情况,并通过公司契约(如管理层报酬、股东收益等契约)牟取不当利益,从而引发法律诉讼.

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则可以实现会计过程的回溯.比方公司缔约的一方认为会计过程或会计系统受干扰,导致无法实现契约目的,并侵害相关利益.缔约方则需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实现对会计过程的回溯,以恰当的方式重新描述会计数字的产生过程.法官能过透过会计数字表面理解这个会计数字能否、以及以何种方式反映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推定公司契约基础性问题.法务会计能够协助有效的实现这个过程,达到诉讼目的.


同时,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实现相关证据收集与解释.从会计数字到会计过程的回溯则表现为一系列证据的提供以及证明过程.在财务舞弊案件中,受侵害的一方收集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一般民事诉讼的要求,即在形式上需要满足法律的可采性,能够证明财务舞弊行为、损害事实和虚检测的财务报表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法务会计人员运用复合型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得出专家意见支持诉讼行为.

此外,法务会计在协助解决上述回溯的问题,同时也是在进行证据的收集和解释工作,实现了诉讼各方的有效沟通,进而在增强判决的合理性,大大降低诉讼成本.

四、我国引入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重要性

从各国的案例来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在诉讼中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美国安然破产事件、意大利帕玛拉特破产案等均通过法务会计来确定案件事实;而在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采用的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为依据.比较发现,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专家的诉讼支持作用不因诉讼类型的差别有所差异;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鉴定人制度的设置,主要发挥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以使刑事案件得以侦破.但随着经济方面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使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寻求“专家+辅助人”制度来吸收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制度的优点,解决更多的财务方面纠纷.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虽然曾尝试使用“专家+辅助人”制度,但并未真正建立专家证人的制度.专家证人在法律上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撑,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证人,又不同于诉讼法中规定的鉴定机构.若要让法务会计人员能够充分发挥其专家作用,必须完善专家证人制度,从专家证人资格审定以及专家证人作证的具体程序两方面予以规范,保障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