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战略

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441 浏览:81643

摘 要:信用担保是指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或者履行债务.它是一种保证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相似度检测行为,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抵押(质押)品不足的障碍,补充中小企业信用的不足,起到中小企业贷款信用增级作用,分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基于此,本文拟将具体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

关 键 词:信用担保可持续发展战略

河北省中小企业在整个省的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国民经济建设和提供就业以及稳定社会等各个方面都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意义极其深远.但就河北省乃至全国来看,中小企业客观存在着技术设备落后、管理制度不健全、人才和资金匮乏等先天不足的问题[1].其中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过程中的最大瓶颈.从企业角度看,这些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足值的抵(质)押等担保手续,很难达到银行的准入门槛;从银行角度看,这些企业融资金额小、管理成本高、规模经济效益低、市场风险高,银行更愿意将资金投向大型企事业单位.因而,在河北省应当如何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管理界的高度重视.

一、河北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概况

近年来,特别是2012年以来河北省担保公司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截至2012年底,全省纳入备案管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有253户(由于2010年初河北省已经停止增资登记和注册成立新担保公司,目前基本维持上年末户数和注册规模),注册资本金合计188.8亿元,同比增长69.1亿元,增幅57.7%,平均注册规模为7462万元,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担保公司有81户,占比32%.至2012年底,全省担保公司累计担保总额达2329.6亿元,其中当年担保贷款742.2亿元,比2011年增加275亿元,增长58.9%;平均累计担保额和当年担保发生额分别为9.21亿元/户和2.93亿元/户.从目前运作情况看,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2]:

1.已初步形成“”担保体系,发展规模领先优势明显.目前,河北省拥有省级担保公司2户,地市级担保机构149户,县及县以下担保机构103户,省、市、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网络初步形成.

2.非政府背景担保公司比重较大,出资规模占比超过4/5.全省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82户,纯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171户,非政府背景担保公司占比67%.在资本构成上,政府出资35.8亿元,新增11.5亿元,存量和增量占比分别为19%和16%;社会资本达到153亿元,新增57.6亿元,存量和增量占比分别为81%和84%[3].

3.担保收入稳定增长,抗风险能力逐步提高.2012年全省担保全年实现经营收入11.34亿元,同比增9%,其中担保费收入7.33亿元,同比增44%,实现利润3.07亿元.累计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8.8亿元,当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35亿元、担保赔偿准备金3.9亿元,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为担保公司担保风险的化解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信用担保机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信用担保机构在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完善我行担保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先天不足,无论是政策主导型信用担保机构,还是经营主导型、资本运作主导型信用担保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以及目前全省担保体系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担保业务已成为担保公司副业,投资则成为主业,担保机构经营潜规则扰乱担保市场

比较突出的是民营担保公司,这些民营资本出资成立担保公司只是取得一个合法担保资格的“壳”,在收取客户保证金充抵交存银行保证金后,注册资本则主要用于更高收益的对外投资、委托贷款或非法拆借,而且这已成为担保行业理所应当的“行规”,这也正是导致担保公司挪用资金的“根源”.

2.担保资本金挪用现象严重

根据财政部、银监会相关文件精神,担保机构的资本金除提取相应保证金、风险准备金以及不高于20%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写卖证券投资基金外,其他都必须以银行存款形式留存开户行[4].

3.违规收取客户保证金现象普遍

按相关规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在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必须交纳银行一定比例保证金,这部分必须是担保机构自有资金,而非负债性资金,但担保机构普遍存在违规收取担保对象保证金现象,并解释收取风险保证金是担保公司的一种反担保措施,主要作用是降低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

4.对外过度提供担保

这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了其实收资本的一定倍数,按相关制度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但有些政策主导型信用担保机构和少部分经营主导型担保机构对外担保倍数则超过了10倍.二是单户担保金额超过规定比例,政策主导型信用担保机构这种问题尤其突出.

5.再担保体系对银行债权保障程度有限

为贯彻落实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2011年末,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组织实施百亿元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项目的通知》,并成立了河北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完善全省担保体系.但从省再担保公司与各担保公司签订的《再担保合作合同》看,对银行债权保障程度并不高,主要反映在两方面:

5.1风险处理过程流程长、处置难

文件规定“如项目发生代偿,由各担保机构先行处理,法律程序终结后据实上报,经省再担保公司核实后按规定比例承担再担保责任”.由此,一旦借款企业违约不偿还贷款,银行只能先向担保公司追偿,而不能直接向省再担保公司追偿.如果法律程序较慢,银行将很难在短期内收回不良贷款.另一方面,如果担保公司无力偿还,出现破产,银行是否能直接向省再担保公司追偿在文件及合同中也未明确,这也增加了对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风险程度.5.2过错责任过分放大

《再担保合同》中免责条款明确“任一贷款项目,担保公司试图骗取再担保公司承担再担保责任的,再担保公司将对担保公司全部再担保项目不再承担再担保责任”.诸如上述的条款还有几条,总之,在业务经办过程中只要出现一笔违规,即使以前的再担保贷款是合规的,再担保公司也不予承担再担保责任.担保公司目前经营仍然不规范,违规事件仍时有发生,如按此条款,银行将无法保证以前的担保贷款的风险将有效得到覆盖,在此顾虑下,银行将很难加大对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投入力度[5].

综上,政策主导型担保机构、经营主导型担保机构和资本主导型担保机构各有特点,且都存在各种不同类型的问题.为了找到一种更适合河北省地区担保体系建设类型的信用担保机构,笔者将采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等模型建立担保机构评价体系,对三类经营模式的信用担保机构逐一分析.

三、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为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必要的.然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起步较晚,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存在着一些可控的经营风险.为了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怎么写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担保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1.与政府合作开拓政策性担保业务

目前,中国大部分地方政府还没有投入过多的财力和物力对政策性担保业务的进行支持,由于缺少补偿机制,中小企业即使在经济平稳发展阶段都很难获得担保贷款,如果遇到经济低迷,则更是难上加难.这直接阻碍了一些很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如果政府以风险共担的模式推动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担保,能够使得中小企业贷款难这一问题得到很大的改善,尤其是在经济低迷的时候,由于银行和担保机构都更加谨慎,这时政府更应该通过多元化方式支持担保机构,从而使担保机构放下包袱,更大胆的履行其贷款职能,缓解中小企业的生存危机,避免经济危机对国家的经济造成一系列恶性的连锁反应.政府通过参与到担保业务中来开展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拉动经济复苏,刺激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6].

2.建立并完善再担保机制

再担保指的是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承担担保责任时,按合同约定由再担保人替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以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因此,如何规避和转移已担保项目的风险对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因此,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应该建立再担保体系.

再担保是对担保人所承担风险设立的一种担保形式,具体来说,就是指担保机构先承担担保责任,再按照法律法规将已承保的担保风险按照一定的比例再次担保,一同时将己收取的担保费按照再担保的比例支付给再担保机构,由再担保机构来承担这部分的风险,从而达到风险转移的一种担保形式.简而言之就是担保的担保.再担保还可由再担保机构将已担保的项目向全国乃至全世界上的信用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转保出去.通过多次转保这样的一种方式,最大限度的将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分散,从而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

国家提出的试点指导意见是:我国建立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应该在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果我国特有国情,以适应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担保的需要.我国分为两个层次来建立再担保机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的建立是为了解决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问题,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分别是政府、省级再担保机构、省级政府的财政资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解决的是省内各地(市)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问题,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分别是省级政府财政出资、各地(市)担保机构的入保资金或各地(市)政府按规定比例投入的财政资金[7].


3.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良性的市场主体间的合作关系一定是建立在成本——利益约束机制下的均衡基础之上的.因此,信贷风险如果全部由信用担保机构承担,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则打破了这种约束机制下的均衡关系,合作必将得不到良性维持.因此,建立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共担风险的机制,适合经济规律,具有客观必然性的.因此,如何健全法律法规,约束两者共担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下,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健全合理的分散风险的机制.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会更加关注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从而更好的保证资产的安全性.风险如何在商业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分摊,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在美国,当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支付不低于未偿还部分的90%;在德国,小企业向银行贷款后,信用担保机构通常会提供60%~80%的担保;在英国,分担风险的比例为70%~85%.担保机构与银行分担责任的机制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都是必不可少的.另外,银行应该打破思维定势,以商业化的思维模式来考虑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问题.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自身国情,本文认为担保机构应该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而为银行则承担20%~30%的风险责任.这样的风险承担必烈的划分,是符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有利于担保业的稳定繁荣快速的发展[8].

四、结论

风险管理能力是信用担保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是决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发展的根本.要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关键在于制定与公司战略相匹配的风险管理策略,建立客户资信评估体系、落实反担保措施、完善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加强企业风险文化的建设,从而形成风险控制的长效管理机制,才能保证信用担保机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