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公众不良道德行为之矫正

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215 浏览:71132

【摘 要】本文以一个案例为分析对象,从中引申出不良的“乡风民俗”对法治的侵害,从社会道德角度来看不良的社会道德,需要法律的矫正.道德与法律是永恒的话题,两者需要相互扶持,共同发展.

【关 键 词】法律;公众;不良道德;矫正

一、案例详情

2011年11月10日,当地人彭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快速逆行与迎面而来的外地人谢某驾驶的自行车在路边发生碰撞,致使彭某鼻子流血,事故错在彭某.彭某上前拽住谢某索赔无果,说:“你是逃不掉的!”,随即打招来三名同村村民.该三人到场见状不问缘由以轻微暴力将谢某打致轻微伤;后彭某伙同三名村民又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制向谢某要求赔偿2500元人民币,谢某心生恐惧,被迫向朋友借了2500元人民币赔偿后在得以脱身.由于处于市区,现场聚集了众多围观群众.

二、案例背后的社会问题

从法律角度分析,涉案四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其均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事实上,类似的事件在现实生活中绝非个案,笔者亲身所见的就不在少数.以一个理性人的思维方式分析,本案四位村民的处理问题的方式是不可取,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但是,当社会公众多数认为针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方式像本案四位村民一样系“理所当然”“完全正当”的时候,是人们默认的“乡风民俗”,那么问题出现的原因就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当然,作为一个检察人员,在面对一个案件的时候,我们的首要任务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处理好案件,但是,我们还应当承担另一种责任,即探析案件背后隐藏的社会问题,并以法之理性去分析问题原因进而寻求解决之路,其间,我们绝不可缺的是一种“人文关怀”之精神.故笔者想以此出发点简单分析本案所出的社会问题.

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出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到:“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此观点提出后的6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极具戏剧性的变化,其间,社会结构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法治理念不断向基层社会延伸,吸收并改变着“乡风民俗”,传统风俗与国家法制已经达成相当默契,人们更愿意选择法律的方式处理社会纠纷,但是“乡风民俗”作为一种契约与国家法治还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下去并共同承担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角色.同时,小部分不被现代法治精神和道德所接受的应当被现代社会摒弃的“乡风民俗”也延续下来,当然,这部分“乡风民俗”主要存在于广大偏远的农村,不得不承认,要让这部分由于社会经济、历史文化所沉淀下来的“乡风民俗”瞬间改变尚有困难,但改变之心不可动摇.我们所急迫忧虑的是,在某些发达的城市,部分居民也怀有不被现代法治精神和道德所接受的应当被现代社会摒弃的“乡风民俗”,在高度贯彻法治理念的城市应当消除这种漠视法制、崇尚“乡风民俗”的民间纠纷解决方法.之所以要社会公众摒弃这种不被现代法治精神和道德所接受的应当被现代社会摒弃的“乡风民俗”,理由在于:一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二是不被现代道德所接受;三是容易酿成社会矛盾,触发社会公共事件,此类公共事件在此不便列举,它给社会正常秩序造成的破坏是不容忽视的.回到案例中,首先,彭某等人的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其次,其做法也不被现代道德所接受.彭某本身有错在先,却纠集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索赔,其所述的“你是逃不掉的”听起来是多么的“义正言辞”.用一个“逃”字更是把自己摆在了“正义与道德”的一方恃强凌弱.在众多群众围观的情况下,倘若这种处理纠纷的方式得不到遏制,势必会引起其他民众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争先效仿,“集体失德”,将会导致社会道德进一步恶化,破坏社会正常秩序.

当今中国的经济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作为乡土社会的遗留物——乡土思维将继续存在,“乡土社会”的思维方式具有一种惯性,就算在堪称文明之城市的某些角落依然受到这种惯性的支配.中国有句古话叫“入乡随俗”,所以中国人有这样一种朴素认识:“一个人如果要想在特定社会中生存下去,不但应了解并遵从该社会的习俗,而且还应了解并学会依照这些习俗的价值取向行为处事,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也不例外.”我们不反对“入乡随俗”,但是我们反对那些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不符合现代道德的“乡风民俗”.这关乎社会契约之法律和善良风俗之道德问题,更关乎公民利益及社会和谐问题.案例中彭某不以正当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反而以“自以为是”的“乡风民俗”表达自己“理性”的诉求进而将问题复杂化,就是“乡土社会”的思维惯性之表现,其自认为是“理性”的、“道德”的方法,但却不为现代法制所接受.这冲突背后隐藏着这样一个社会问题,即道德与法律的冲突,而且是错误的道德观念与正确的法制理念的冲突,是社会“潜规则”对“明规则”的一种集体无意识的挑战.

三、站在法律的角度如何面对这种冲突

在分析出这一社会问题之后,错误的道德观念在正确的法制理念面前何去何从,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对道德的作用.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笔者认为法律在对于错误道德的矫正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首先,矫正错误道德取向,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需要法律的帮助,因法律本身具有极其显著的规范性、普遍性、明确性、公开性和严格性等等特点,人们可以通过法律和法律的实施清楚明白地了解法律本身的价值取向,了解它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从而更为直接地感受到道德教育,更为理智地履行自己的法律和道德的责任.其次,在法律具体实施过程中,法律通过自身特有的制度机制,一方面对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甚至制裁,矫正人们的非正义、非正当的行为,一方面对人的合法行为实施鼓励、奖励和保护,促使人们更为自觉地认同和遵守符合法律价值取向的道德理念、道德原则和道德要求,促使人们积极地弘扬、发展和更新符合法律精神的道德理论和学说.因此,在弘扬、发展和完善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方面,在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方面,法律发挥了其他社会规范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当然,任何社会要建立良好的秩序,都离不开道德与法律,但是建立社会秩序是一种艰难的文化选择过程,决定这种文化选择的,除了道德与法律,还有社会环境,经济基础,公民素质等因素,法律只是本文着重探讨的一个因素.


刚刚闭幕的十八大提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检测恶丑,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把道德建设放在了至高位置,因为当下社会道德缺失问题亟待解决,刻不容缓.以道德和法律的密切关系,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以法律武器肩负起道德建设之重任,法律对公众不良道德之矫正大有可为,例如,广东省开展的“三大两建”行动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就发挥了重大作用.至于如何在参与社会事务中,发出司法机关的声音,向公众传递正确的道德理念,除了响应最高司法机关的号召,各个基层司法机关也可以各显神通,为社会道德建设尽最大努力.就像本文所述案例,倘若彭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就应该坚决打击,向社会公众传递正确的价值取向,并引以为戒.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也许有人会有疑问,对于社会公众“一贯做法”,虽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与道德标准,是否都应该坚决打击.笔者认为,对于这种集体践踏道德与法律的“蛮横行为”和“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会产生“破窗理论”的消极示范性影响,必须打击.那么有的人对坚决打击此类行为又有另一种疑问,辩解“存在即是合理的”,“乡风民俗”既然存在,就不该以法律手段予以干涉.笔者认为,大家不要断章取义,错误理解本文的意思,笔者当然也赞成发扬良好的、不与现代法制精神冲突的“乡风民俗”,但是对于类似本文案例一样的不符合现代道德理念与现代法制精神的“乡风民俗”必须摒弃,本文旨在谈论法律对公众不良道德之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