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控制

更新时间:2024-04-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154 浏览:43537

摘 要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融资手段虽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真正通过应收账款质押成功融资的中小企业寥寥无几,其根本原因为目前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过于宽泛、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从应收账款质押的基本概念、范围及其法定构成要件入手展开,分析应收账款质押面临的风险及如何加强风险控制,使之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成功融资的同时,所涉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 键 词 应收账款 质押 登记机构 风险控制

作者简介:肖仕刚,安顺学院政法系讲师,民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80-03

美国次贷危机出现,很多大型企业的生存都遭遇危机,甚至如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百年老店也宣告破产,金融机构不愿提供信用贷款或对担保贷款要求提出苛刻条件.面对当前的融危机局势,中小企业的发展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应收账款质押是有助于中小企业顺利融资的便利渠道,但我国目前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不便于操作,导致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的问题上过于挑剔.有关应收账款质押虽虽有众多著述,但鉴于立场不同,观点各异,就应收账款质押面临风险过于夸大或缩小.本文出发点就尽量还原应收账款质押真实目的,对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及如何控制进行论述.

一、应收账款质押基本理论

(一)应收账款的基本概念

《物权法》第223、228条规定应收账款可质押,但未对何谓应收账款进行界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规定,应收账款是指对任何售出或租出的货物或对提供的怎么写作收取付款的权利,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论其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美洲国家组织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和《IRIS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9月30日)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怎么写作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怎么写作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一言以蔽之,应收账款应包含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和收费权.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原因而产生的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等收取商品或劳务的价款及价外费用的企业债权,其本质为一般债权.所谓收费权,是指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怎么写作等收取费用的权利.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作用与功能

从世界范围观察,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比较典型的有美、英、法、德等几个发达国家.美国法对应收账款的法律调整主要体现在《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九篇.该篇对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的各种要求作出了明确而完备的规定,如定义、登记、附着、完善、抗辩及优先权等.当事人间就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不管形式如何、名称怎样,如设备信托、人留置权、动产抵押、让与、附条件写卖等,只要客观情况表明有设立担保权益的真实意图,则一律依UCC第九篇进行担保权益的登记,以完善担保权益,否则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对债权人而言,都不能享有专为担保权人规定的救济措施.UCC第九篇对应收账款的写卖及担保均有效力,且以登记制解决了应收账款转让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这些决定第九篇的实用价值极大.事实证明,这套制度经得起考验,在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和有力防止欺诈方面成效卓著,能够适应当代商业发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又颁布了《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让与公约》,应收账款质押的作用或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很大的方便.中小企业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通常为向银行贷款大伤脑筋,银行贷款主要以担保贷款为主,引用贷款为辅.因而中小企业在贷款上常常因为保证人的信用或担保物价值的问题而得不到中小企业所需要的贷款额度,丧失很多商业机会.尤其目前是受美国次级贷影响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融资是很困难的,《物权法》223条的明确规定和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出台,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了便利通道.(2)应收账款的质押为银行向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个人提供贷款大开方便之门.《物权法》通过之际,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制定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监会令2007年第9号)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4号).只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有着符合法定的应收账款作质押,就可获得银行贷款.(3)应收账款质押是目前国际上融资发展一个趋势,从以上我们提供的国外很多国家还有国际组织都对应收账款质押有着明确的规定来看,这是一个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融资便利的渠道.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构成要件

根据《物权法》223、228条之规定和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定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可行性

出质人和质权人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只有合法、可行的应收账款才能够进行质押.应收账款属于债权权利,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应收账款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即具有合法性;具有合法性的应收账款还不一定能够进行质押,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应收账款应不具有专属性,比如专属人身的就不可以,也就是说具有可行性.

(二)出质人对应收账款具有处分权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具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当然如果是属于表见写作技巧、无权处分而形成的效力待定时,必须在进行质押登记时取得处分权.此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各个方面面临的不可预测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物权法》223、228条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与应收账款质押权属于两个部分,一个是应收质押合同,一个是经登记成立的应收账款质押权.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取得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又一定的相似之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应收账款质押权取得的前提和基础,但并不意味着有了成立生效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就等于质权人取得了应收账款质押权.反过来即便应收账款质押未经登记而不能取得质押权,但如果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法有效成立并生效,质权人还可以通过请求出质人履行应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四)应收账款质押权登记生效性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是使应收账款质押权取得的前提和基础,但质权人要真正取得应收账款质押权,按照《物权法》223条之规定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还必须到指定机构进行质登记,质权人才能取得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实际上我国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实际上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依次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如写卖合同)外,还需要践行登记或交付的形式,才发生无权变动的效力.按照《奥地利民法典》,这一主义基本要求如下:其一,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意思表示即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并无区别.其二,要使物权实际发生变动,仅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的意思表示尚有不足,还需要履行登记或交付的形式.其三,物权变动,只需在占全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交付即可,不需要另有物权的合意,故无独立的物权行为.其四,既然无独立的物权行为,则物权变动的效力自然而然应受原因关系的影响——债权行为的影响,故物权行为无因性亦不存在.

三、应收账款质押面临的风险

(一)质押标的价值风险

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不但包括现有的,还包括将来既有的金钱债权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收益.由于应收账款是一种预期收益权,其价值实现风险相当大.虽说应收账款质押进行登记,但这只能证明出质人把应收账款进行了质押,并不能说明质押标的价值能真正的得到保证.即便通过相似度检测评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其也不能保证该应收账款的具体额度,况且由于应收账款的不确定性,相似度检测评估机构也无法进行准确的评估.


(二)质押权实现的风险

1.应收账款的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

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标的,检测使出质人不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情形时,质权人若使其应收账款质押权得以实现,其必须保证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或者说产生应收账款质押的前面基础行为是合法成立并生效.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是出质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能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民事法律行为有质押的可行性;其次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应收账款合同属于合法成立并生效,不属于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否则无论是出质人和债务人之间、还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一旦出现法定的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都将会给质权人实现质押权带来很大的风险.

2.债务人的履行不能或有效抗辩将导致应收账款质押权无法实现

根据合同相对性,出质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行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行为属于两个相对独立行为.而按照《合同法》债权让与的原理,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但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可向第三人行使向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因而在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的过程中,同样债务人行使对债权人的抗辩可能导致质押权不能得以实现.

3.政治、经济等相关社会因素带来的风险

属于预期收益权的应收账款质押,政治、经济等社会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足以让质权人如履薄冰.政治因素体现在国家宏观政策上,经济因素主要源于它的不确定和不可预测性.大体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项目收费首先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如交通收费,国家目前正在制定费改税方案,其中交通收费站也将纳入改革内容,交通收费存在变数.项目收费也受地方政府、财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政策的影响.(2)稳定性差.收费的稳定性取决于政府行政许可的稳定性和政府是否遵守特许经营协议的义务,一旦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者政府违反经营协议中的约定,收费权将失去依据或者受到严重损害.

4.应收账款质押监督管理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监督管理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但无论是对于登记机构还是质权人而言,事前风险的预防和事后的补救都还面临很多的具体问题.登记机构无法做到监控出质人质押应收账款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登记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只能是事前审查,审查是否属于可登记质押的应收账款,出质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尽可能的真实、充分;而质权人则没有任何的监督能力,对质权人有利的则是在签订质押合同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而对于出质人故意使其不能实现质押权的后续行为则没有任何监督管理能力,等到质权人发现质押的应收账款不能实现时,一切晚矣.

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简述及法律风险控制新思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权登记内容大致主要包括:(1)明确营收帐款质押范围.(2)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怎么写作.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3)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押期限为5年,可申请续期.可申请变更登记、异议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法定情形.(4)申请应收账款登记的权利人属于质权人,由质权人提供所需材料经登记机构审核后登记,若出质人和质权人提供虚检测材料由其负责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登记办法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仍然不够,质权人质押权的实现仍然面临很大的风险.一个方面《应收账款登记办法》规定粗放,《物权法》有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另一个方面则是源于我国现行体制下登记体制的不完善、不统一.为使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成功融资,在《应收账款登记管理办法》和《物权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规定.

(一)质押登记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登记机构完出质登记时取得.未经质权人同意同意,不得转让已登记质押的应收账款,但可协商,同意转让而取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质权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必须提交应收帐康质押合同,在登记时填写出质人、质权人的基本信息、质押的具体期限、可变更、可申请展期等具体内容.

但是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程序、内容仍然有待于今不一定完善,加以明确化、规范和程序化.比如对于登记机构的权利、责任未加以规定,对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模糊;同时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范围的规定是否过于狭窄,质押范围采用列举式是否恰当还有争议等等.

(二)公用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在应收账款质押中的权利义务应加以明确

当前公用事业单位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缺乏具体规定,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登记质押的规定更可操作性较差.问题更为严重的是无论说公用事业单位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还是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都涉及到有关的行政机关,直接或间接的包含着行政权力在其中.而我国目前政府、行政机关对于依法行政的改革正在向深层次推进,拥有权力者对于法治社会中有限政府权限认识不足,导致经常做出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登记机构应加强对已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的监督管理

应收账款质押经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人取得质权,仅说明应收账款质押权在法律上生效.应收账款属于预期债权,能否实现有着较大的不可确定性,为确保质权人能够得到质权的实现,风险做性控制到最小,法律应给予登记机构一定的权限,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跟踪管理,确保维护质权的合法利益.质押设立以后,质权人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及时全面搜集出质人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诉讼时效超期.若应收账款到账日期先于主债权期限的,应及时将到账款项转化为存单或者转入特定保证金帐户,继续作为质押标的.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或者尽早采取措施以实现质权.

(四)建立健全应收账款质押信用体系

应收账款质押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质权人质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出质人的信用.诚信原则在私法领域被称之为“帝王原则”,中小企业不但应至始自终遵循这一原则,且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完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进一步开放企业征信和收账怎么写作体系,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全面、真实的咨询怎么写作和专项信用调查,使应收账款转让及以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写受人或贷款人能全面、真实了解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及企业信用等级,以便决定是否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降低信用风险.

当然,仅凭登记机构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相关的信用体系是不现实的,登记机构建立信用体系应该和其他建立部门、机构建立的信用体系应该能够信息相互连通,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登记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信用评估、对各商业银行对贷款人信用评估、对各新闻媒体的单位、个人不讲信用的黑名单纪录以及还有其他有关征信系统不讲应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的纪录进行相互共享.

五、结语

《物权法》的规定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出台为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带来一定的便利,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但目前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和模糊,可操作性较差,容易产生风险.不过应收账款质押明确写入《物权法》和央行及时制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虽说在操作性方面还需要等待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及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加以详细规定,但毕竟瑕不掩玉,相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定会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更大的便利,中小企业将会借应收账款质押这一便利条件,为企业的做大做强及时抓住这一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