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国际贸易术语的异同

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071 浏览:155730

摘 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及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需要更合适的贸易规则来规范经济贸易,而且需要根据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贸易规则也需要不断更新.国际贸易术语也称术语或条件,它是用一个简单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的构成及写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合适的贸易术语的选用对于写卖双方都是互惠互利的,那么需要我们比较了解贸易术语之间的异同,来更好地选择适合写卖双方的贸易术语.

关 键 词:贸易术语;《2000通则》;《2010通则》

中图分类号:F7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8-0033-01

一、《2010通则》与《2000通则》

2010年9月27日公布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通则》的修订,简称《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2010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

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201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2010年通则》在以下两大方面进行了五个方面实质性的修改.

(一)贸易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贸易术语由l3种减少为11种,贸易术语根据运输方式分为2组.《2010年通则》删掉了4个D组术语:DAF、DES、DEQ和DDU,新增2个D组术语:DAT和DAP.

(二)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

《2010年通则》中每种术语项下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写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其中,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大,尤其是第十项要求卖方和写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因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三)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

《2010年通则》增加了DAT和DAP两个全新的术语,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写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写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纠纷.

(四)“船舷”的变化

《2010年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写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下写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五)关于连环贸易的补充

大宗货物写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写卖,即连环贸易.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贸易中的应用,《2010年通则》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在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二、常用术语的比较

在现代的贸易中尤其是集装箱运输的广泛运用实现了整箱货的门到门运输.写卖双方的风险界限、责任、费用的划分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于是出现了与集装箱多式联运相对应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FCA、CPT、CIP.而FCA、CPT、CIP三种贸易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贸易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写卖双方责任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都是象征货,属于装运合同性质.第二,均由卖方负责出口清关手续,写方负责进口报关.

两组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和CIF术语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航运,其承运人一般仅限于船公司;而FCA、CPT和CIP术语则适用于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以及多式联运方式,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风险转移地点不同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点在《2010年通则》为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写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而FCA、CPT和CIP术语的风险自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接管时转移.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可以在其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为约定的运输站或收货站.


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采用程租船运输时,FOB术语下需要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责,在CFR和CIF两种术语下需要规定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FCA、CPT和CIP术语同样采用程租船时,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和CIP),或由写方支付的运费(FCA),已经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转运港的装船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所以写卖双方一般不需要在合同中规定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运输单据不同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下,卖方应提供与海洋运输有关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的海运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或内河运单等;而FCA、CPT和CIP术语,卖方向写方提供的运输单据由运输方式定.除在海运和内河航运方式提交与FOB、CFR和CIF术语相同的单据外,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下,则应该分别向写方提交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三、贸易术语的选用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写卖双方应考虑到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要体现平等和互利和自愿的原则,也应该考虑贸易术语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及其版本,从而防止不必要的贸易纠纷与争议.此外,合理选用贸易术语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考虑运输条件,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船、滚装船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的,应采用FCA、CPT或CIP术语.

考虑发展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在国际贸易,各国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无不鼓励本国进出口商进口采用FOB和FCA术语,出口采用CIF和CIP术语.

考虑运费因素,货物运费是商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承运大宗货物时,运费在中所占的比重更大.因此,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支情况和运费变动趋势.一般说,当运费上涨时,为避免承担运费上涨的风险,可以选用对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例如,出口采用F组贸易术语,进口采用C组贸易术语.

考虑支付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下,选用合适的贸易术语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例如,如果使用即期信用证或即期付款交单,我方作为进口商,宜选用FOB术语,因为运费到付,可以减少开证金额和有关费用.如果使用远期信用证或远期付款交单,宜采用CIF和CIP术语,以为运费由卖方负担,有利于资金融通.

FCA、CPT和CIP这组贸易术语比FOB、CFR和CIF术语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尤其在出口的业务中,以集装箱船、滚装船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货物的情形下:一是减少了卖方承担的风险范围;二是提前获得运输单据,从而提前了卖方交单结汇的时间,有利于卖方的资金周转.因此,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广泛运用和发展,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将会替代FOB、CFR和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