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

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352 浏览:33585

摘 要:如今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不断增多,摩擦和纠纷更是不可避免,各种规制国际交往的法规和条约不断增多,即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部门,如国际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等.然而这些法律部门之间又数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容易让人混淆不清.随着这些国际法规的利用率越来越高,普及这两个部门法关系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将就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

关 键 词: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事交易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8014401

所谓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择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而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以上概念中可以看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都在于涉外经济关系,因此,他们的共同点呼之欲出.

第一,调整对象的涉外性质.对象的涉外性质是指国际商法及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都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因为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及国际商事贸易的法律或规则必定会涉及到多个国家、多个外国或者跨国企业及相关的经济组织,因此,调整的结果触及到多国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利益就是在所难免的了.

第二,两者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还是跨国企业之间的交易,前提都是在平等互利.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WTO的基本原则就充分证实了这一观点.即便国家之间有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的差别,但是在商事和经济领域,国家都有平等的以主权为依托的权利.

第三,两者在法律渊源上的相似之处.二者在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和国际法作为其法律渊源都有重叠之处并且不在少数.即便在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中多了一个国际组织的决议,但是现行的国际商法中运用的一些条例与规则就是从国际组织的决议延伸而来的,甚至就是国际组织的决议中适用的,例如,WTO在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决议及协议指导了国际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的发展.

总而言之,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中,而国际法体系中若是少了两者中任何一个,都难免有不完整之嫌.

而讨论过他们的联系,区别亦必不可少,毕竟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可谓区别不大.

第一,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既包括特殊的国际商事主体--国家,也包括一般和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组织.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要比国际商法的主体要广泛一些,除了一般的商事组织外,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在经济领域的影响力想来是要高于国际商法的.

第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二是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三是公平互利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原则要求国际经济事务必须在尊重双方或者各方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平等互利的合作,以谋求全球经济的共同发展,具有相当的大局观.

而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则为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与公正原则.这两者的原则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是侧重点有天壤之别,国际商法侧重于现实的公平和商事交易的秩序维护,在必要的时候为了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公平和利益不得不牺牲一些我们为之长远的“未来利益”,而国际经济法则高瞻远瞩,仔细审查每一桩交易背后的对国际经济的影响.


第三,在调整方法上,两者也略有不同.

在国内法中,商法与经济法在调整方法上的不同,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而经济法则侧重于遵循“国家统治原则”.由此我们可以扩展到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上来进行比较,国际商法更多的注重交易双方或多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和基础上进行交易,而国际经济法则不太一样,虽然部分法律所规制的内容与国际商法相似,但是更多的是侧重了“国家统治原则”与“政府管制原则”,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利益,侧重维护大环境下的平等和安全.

综上,我们可以得知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具体的区别与联系.弄清这些关系,不仅有利于法律从业者在日益增多的国际贸易案件处理中游刃有余,更是为了引起我国的国家重视,更好的研究国际法律,争取在国际交往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