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历史、现状、问题

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806 浏览:71728

摘 要 2011年,首届全国高校法律硕士精英论坛在厦门大学召开,会上提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重点是如何提高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而不是扩大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在此背景下,回顾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历史、现状与问题,可以为全日制法律硕士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参考.

关 键 词 全日制法律硕士 招生规模 培养质量

作者简介:陈芳烁,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2010级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187-02


1995年4月1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这标志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正式设立(1996年6月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关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更名的通知<学位办便字第960602号>”,“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变更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律硕士(JurisMaster,以下简称JM)创立的大致进度是:“1993年研究,1994年论证,1995年批准,1996年试办JM研究生教育,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JM学位教育.”2006年,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进入正式举办阶段.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展开描述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发展历程,最后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概述.

一、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历史沿革

培养目标直接体现了一个学位的类型和定位,通过考察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历史变迁,可以进一步了解全日制法律硕士性质的变化过程,如表1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历程在两个方面出现了变化.一个方面,是职业道德要求上的变化,即由不强调德育到强调德育再到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转变;另一个方面,是能力要求上的变化,即由“高层次专业人才”到“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人才”的转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职业道德”与“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人才”将继续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的基本目标.

二、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及考试科目的历史沿革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及考试科目的变化反映出了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内容的变化,如表2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源结构与考试科目变化可以区分为两个明显不同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0年前法律硕士实行单独考试,全日制法律硕士不限制往届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报考,考试科目从统一走向分类,又从分类走向统一,并且考试难度不断加大.第二个阶段是2000年后法律硕士实行全国联考,全日制法律硕士从限制法学本科生报考到2009年开始放开法学本科生报考,且同年考试科目分为法学卷和非法学卷.同时在2003年,考试科目由5门减为4门,最终考试科目确定为政治、外语、专业基础、专业综合4门.

三、全日制法律硕士教学方法的历史沿革

全日制法律硕士的教学方法历来重视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同时强调从重视案例教学到实践形式教学的转变.具体到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的教学实践,采取比较多的教学方法有: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现场实习、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小组讨论等.近年来,法律诊所教学日趋得到重视.法律诊所教学方法是指“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怎么写作,通过写作技巧真实的案件,使学生亲自参与诉讼活动,在实践中学习和应用法律.”它有角色模拟和真实案件写作技巧的重要特征,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同时它没有利益驱动,也可以锻炼学生的高尚法律道德情操.

四、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规模的历史沿革

截止目前为止,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已完成第八批审批,院校总数增至115所,如图1所示.

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数量的增长经历了两个重要的时间点:一是2000年法律硕士培养试点单位完成全国布局,二是2006年法律硕士开始进入正式招生.图1的数据正反映了这种趋势:(1)1995-2000年(布局阶段),增长维持在9所/批以内;(2)2000-2006年(稳步发展阶段),增长维持在11所/批;(3)2006-2011年(大规模发展阶段),增长维持在30所/批以上.

五、全日制法律硕士存在的基本问题

(一)法律专业教育不够突出

当前,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重在突出复合型、实务型,然而强调法律硕士的专业教育不够突出.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不同,它是培养专门人才的教育,它的目的是通过系统的讲授某一学科专门知识,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才,为未来的职业做准备.”霍宪丹教授曾指出,“JM教育也必须建立在基本掌握法学专业主体知识的基础之上,这一点,也正是美国JD教育制度的基石.”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够重视

全日制法律硕士在创设之处就已经强调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放在首位,然而15年来,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还没有进入必修课.欧美一些法律教育很出色的国家,都把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放在必修课里面,耶鲁大学与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核心课程包含了“律师执业道德”.

(三)政治外语考试没有突出法律硕士特色

目前法律硕士的政治和外语入学考试采用与其他研究生相同的试卷,入学考试实行“2+3”模式,而不是MBA、MPA采取的“1+4”模式(即政治由各试点院校自行命题,英语和其他3门专业课由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命题、联考).2001年,由李有根副教授执笔的专题报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JM)招生考试改革研究报告”就已经指出了这个问题.报告认为,“无论是从遵循专业学位的本身特点,还是实现专业学位统一的考试模式角度,JM的考试模式均应进行改革,采用''1+4''模式.”

(四)教育质量有待提高

法律硕士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其培养规模基本上满足了社会的刚性需求.法律硕士的培养应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质量.2011年4月11日,“首届全国高校法律硕士精英论坛”在厦门大学举行,会上代表们基本达成共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重点是如何提高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而不是扩大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法律硕士的招收不应该成为各高校创收的工具,国家及各高校应该重点提升整个法律硕士培养的质量,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高层次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才有利于我国法律人才队伍的壮大和素质的提高,才有利于法硕共同体的长远发展.”

(五)法律硕士与行业准入挂钩不强

目前我国法律行业的准入门槛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当前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对象包含了没有受过专门法律教育的人员,很多考生经过两三个月的突击考试就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这对整个国家的法律教育有很大的冲击.加强法律专业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之间的联盟,取消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报考,这对建成最低限度的法律职业统一性有重要作用.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2004年,日本模仿美国法学院教育模式建立了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法科大学院”(lawschool).日本法科大学院是建立在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和法学部(大学法学本科)的基础上,它与我国的法律硕士十分相似.法科大学院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取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日本,除极少数情况外,只有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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