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再

更新时间:2023-1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34 浏览:8877

摘 要 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了与传统交易不同的商务模式.发达国家从发展战略的高度建立电子商务立法规则.在我国,《电子签名法》虽然已经颁布,但政策性的电子商务发展框架尚未出台,这使得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而传统的法律体系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建立较为科学完备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借鉴先进立法理念,结合国情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是当务之急.

关 键 词 电子商务 立法 立法原则

作者简介:蒲春平,法学硕士,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企业与公司法;盛玉华,法学硕士,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一、电子商务立法概述

电子商务(E-Commerce)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如因特网(Inter)、企业内部网(Intra)、企业外部网(Extra)等设施来实现的商品和怎么写作交易的活动.

电子商务虽然改变了交易的手段和方式,其本质仍然是商业活动,传统法律的绝大部分规则仍然适用于电子商务,因此,电子商务应该遵守传统的交易规则.电子商务法主要偏重于商业行为在计算机网络的特殊环境下的问题.鉴于此,电子商务法的内涵可以表述为:调整在线交易及其引发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总称,应当包括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主体法律规制、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和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等.而电子商务立法即是将该类关系规范化制度化的过程.


二、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比较

伴随着国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制度也随之不断健全和完善,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欧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立法.

(一)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最典型的法律是《统一商法典》.该法通过习惯、协议、惯例等形式推动美国商业交易及商业规范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该法主要适用于创作或发行计算机软件、多媒体及交互性产品、计算机数据以及在线信息发行等交易,调整对象包括商业秘密权、专利权、版权、商标权、集成电路权等在内的无形财产贸易,针对电子商务系统自动交易的特点,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电子写作技巧人”被引入到《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从而在法律上正式确认了电子合同自动订立的合法性.此后,电子写作技巧人被大量使用且为许多国家电子商务立法普遍接受.

(二)欧盟

1999年12月,欧洲议会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Communityframeworkforelectronicsignatures),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的通过为欧盟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及标准统一奠定了基础,成为欧盟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蓝本.同时,两部法律规范了欧盟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电子商务指令》,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各成员国关于电子商务怎么写作提供者、电子交易、电子商务的市场等涉及电子商务协调发展的核心问题,从而了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起到了树立标准、规范统一、协调发展的积极作用,保证了各成员国之间信息社会怎么写作的自由流动.总而言之,欧盟电子商务立法的框架包括一体化立法、各成员国立法、综合立法和专项立法共同构建而成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网络怎么写作、电子签名、消费者保护、司法管辖、电子货币、税收以及著作权保护等方面.其立法目的在于创建欧洲电子商务统一市场,同时兼顾内部立法、国际条约和行业自律的制定.

三、中国电子商务之立法现状

涉及计算机系统与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

我国计算机及网络发展相对滞后,立法工作起步相对较晚.1991年5月国务院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于1994年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调理的发布为促进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及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法律效力较低.

1996年2月,国务院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涉及对国内计算机国际联网、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接入办法、法律责任等.1997年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较为密集的一年,5月,国务院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重新修改,新发布的规定增加了国际联网的主管部门,并对网络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6月,国务院发布《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域名注册行为并逐步强化对互联网的管制.

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始于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在该法中首次规定计算机犯罪的罪名——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刑法第285条),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等,计算机犯罪入刑对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财产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涉及计算机系统与网络安全的法律

1.《合同法》.1999年10月实施的《合同法》增加了对电子合同的规定,确认功能等同原则,该法第十一条将合同书面形式的范围作了扩大解释,将“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亦认为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书面形式”,从而在法律上承认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具有和传统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该法第十六条在规定邀约的到达时间的同时,在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要约的生效时间,即“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这一规定既规定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时要约的生效时间,也规定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

2.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0年3月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张仲礼代表“呼吁制订电子商务法”的提案促成了业界热议的话题,学界、业界的提议并没有获得多少回报,伴随着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立法依然滞后,此后尽管有更多的提案,包括学界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学者建议稿)》及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课题组的《电子商务法(示范法)》,但是都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安全的电子支付系统的法律保障还未建立,虽然号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的《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获得通过,但涉及电子商务法“龙头”的电子商务法依然难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