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投资的

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527 浏览:140593

【摘 要】随着保险竞争形势的加剧,保险资金运用在保险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在投资政策和监管方面不断放宽,保证了保险投资的风险控制和收益稳健.

【关 键 词】保险投资;改革;政策

随着保险公司相互竞争导致费率水平降低,以及投保人对保险保障作用期望值的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利润将会逐渐缩小,甚至可能出现承保业务亏损的局面,这就必然要求保险公司转向资金运用业务寻求利润来源.保险资金运用不仅可以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维持保险业的继续经营,同时也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推动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所以保险资金运用已成为现代保险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资产负债管理及其内涵

资产负债管理是管理保险资金运用的一种实践.保险风险发生的时点的不确定性和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保险公司负债发生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支付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利用资产负债管理,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的管理,以合理化解这些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资产负债管理是在充分考虑资产和负债特征(期限、成本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制定资产组合策略,使不同的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性质、成本收益上相互匹配,以控制风险,谋益最大化.

(二)投资组合管理理论

投资组合理论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在发达国家得以迅速发展的金融理论.金融投资理论自20世纪五十年代的突破性发展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提供了新的思路.

美国金融学家马可维茨(1952)提出证券组合理论,第一次从风险资产的收益率与风险之间关系出发,分析了在理想的金融环境中最优资产组合问题,即在承担最小风险时的收益最大化.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来消除系统风险之外的所有风险,就是说投资者可以通过获得资产之间的协方差矩阵适当的分配资产比例来分散除了经济法风险之外的所有风险.

二、保险投资的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保险投资的初始阶段.1995年《保险法》颁布前,保险投资缺乏严格的监管措施,保险投资渠道较为宽泛,从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借贷,无所不有,违反保险资金的运用规则,造成很大比例的资金损失.无规范的投资无序很快导致了保险公司资产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恶化.

第二阶段:以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为标志,国内保险投资进入严格管制与规范发展并重阶段.1995年《保险法》规定,保险投资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写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于政策限制,大量保险资金处于低利用率、低收益状态,保险业总资金约有50%以及银行存款的方式存在.为监管保险资金的使用而严格限定投资领域,却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经营风险.尤其是寿险业务,随着银行利率的下调,利差损问题出现,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

第三阶段:保险资金领域逐步扩大阶段.该阶段以新修订的《保险法》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起点.保险公司获准可以投资的金融产品涵盖了债券写卖及回购、协议存款、企业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等.2004年,保监会对进一步放宽国外资金投资和产品范围.而“国九条”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拓宽国内保险公司资金投资渠道和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扫清了最后的政策障碍,保险投资也由此进入了拓宽投资领域的发展期.

三、近期的保险投资改革创新的基本内容

2012年6月11-12日,保险投资改革创新讨论会在大连召开.13项保险投资新政(征求意见稿)出台,其中包括《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等.这十三项征求稿所含内容有:(1)担保债券;(2)拓宽境外投资品种和范围,增加了包括存托凭证、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动产、以及证券、股权和房地产三类投资基金,投资地域可选在发达地区和新兴市场;(3)境内的股权和不动产的投资范围也有了大规模的放宽;(4)打通保险与银行、证券和信托的业务通道,在投资方面放宽对于保险资金的渠道也就意味着银行、证券和信托将会获得更多保险机构的业务,也会促进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业务创新;(5)保险资金可以参与境内外的衍生品交易,但是交易仅限于对冲自身的业务风险,不得用于投资;(6)保险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参与融资融券的具体品种包括单质押融资、债券回购、证券转融通、账户间融资这四类.金融融入资金仅限于满足自身临时调剂头寸,不得用于非公开市场投资以及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且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机构,不得融入资金;(7)更新监管理念、减少审批.未来保监会将会以机制换审批,主动减少行政审批.

四、保险投资的政策变化分析

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可投资的资产种类不断增加

从货币类产品、固定收益产品到权益类产品再到其他投资工具,从简单的低风险产品到复杂的高风险产品.从2001年开始,每年都有保险资金都被允许使用新的投资工具,企业债、境内外的股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股权投资以及衍生品交易.

2.明确投资禁区

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和规范市场,新规定还明确设定了投资禁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出于风险控制需要禁止投资的品种如写入风险较高的股票、投资不具有稳定流回报预期的股权和不动产、从事创业风险投资或者作为私募投资、流动性差的资产等.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只限于对冲风险.

(2)其他法律禁止投资的品种

挪用受托或托管资金、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利用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非法转移保险利润等.

(3)出于宏观调控需要禁止投资的品种

如投资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等.

3.改进投资比例监管

一方面,监管机构根据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原则,并且结合资产流动性的和配置的要求,调整保险资金各个渠道的投资比例;另一方面随着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投资的资产占比可依据实际情形有所放宽.

4.加强风险管理

保险投资改革同时也要求资产管理部门设立投资风险管理岗位,规定并严格要求风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投资风险管理职责;同时保险公司还必须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