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4-04-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755 浏览:118756

摘 要:股东出资责任既是合同责任又是法定责任,加强对股东瑕疵出资的规制,以实现公司设立和营运过程中效率和安全价值的平衡是法律的重要任务.本文从股东瑕疵出资的界定,表现形式,法律规制和责任承担四个方面详加阐述,旨在从明确责任的角度上达到约束的目的,从而稳定经济秩序.

关 键 词:出资责任瑕疵出资法律规制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涵义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

要想阐述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有关问题,首先我们就应当弄清楚什么是股东出资.股东出资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处分其财产作为公司资本使其进入营业领域的民事法律行为.股东根据公司发起协议、出资协议或股份认购协议,将其有权处分的资金、财产或财产权利投入给公司,也就是说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基于出资协议或认股协议而发生,一旦出资协议或者认股协议发生效力,则出资义务就具有了法定性;公司是出资行为的受领对象,但是股东出资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大多数国家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更多的是依据股东名册、章程记载、等股东权外观表现.

笔者认为:股东瑕疵出资是指股东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或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

(二)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

根据行为方式不同,可以将瑕疵出资分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大类:

1.出资义务不履行

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检测出资、抽逃出资等.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章程制定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客观条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不动产在财产权转移手续前毁损或灭失,用于出资的生产技术、配方等在出资前泄密等,虚检测出资是指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如以无实际或高于实际的虚检测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以虚检测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财产转移手续,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等手段,获得公司的股权登记,抽逃出资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

2.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

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财产权转移手续,不完全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数额足额缴纳出资,瑕疵给付,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品格或权利上的瑕疵,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备应有的功效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现物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其章程所定的价值,出资不实违反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之义务,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

从理论上,依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对股东瑕疵出资的具体违法形态作不同的划分.但是考虑到我国立法并未就各种股东瑕疵出资的具体形态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只是对“出资不实”这一形态作了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本文在探讨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时也不采取“原因途径”的逻辑思维方式,所以,限于文章篇幅,在此对股东瑕疵出资的具体违法形态不再详加探讨.

二、股东瑕疵出资的影响后果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生存的根本,也是公司发展的源泉.依法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也是公司合法成立的必备条件.当股东瑕疵出资时,对于设立中的公司,股东瑕疵出资可能导致公司的设立失败,而对于己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则可能导致公司资金运转失灵、陷入经营困境、亏损甚至破产、直至丧失法人资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瑕疵出资导致的瑕疵设立

公司的瑕疵设立是指公司在设立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或者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成立条件,但却由于种种原因而获得了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虽然这种情形从理论上来说是不可能成立的,但是,现实中这种情形也是大有存在.

2.瑕疵出资导致的成立无效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司登记没有达到法定条件,并且情节严重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撤销.如果股东的出资没有达到法定条件,并且经查证和责令补足后仍不能符合法定条件,且情节严重的,公司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三、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

股东的瑕疵出资主要损害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应当分为对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对公司的法定责任和对债权人的法定责任.

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

首先,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是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即瑕疵出资股东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次,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补充性质的无限清偿责任,即公司债权人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瑕疵出资股东承担直接的无限清偿责任.再次,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的责任是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即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的资本充实.

股东出资责任的承担

1.责任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瑕疵出资股东的继续履行责任和公司资本充实责任本质上是一致的,此时股东的违约请求权与公司的请求权发生竞合.这种情形下,应由公司向瑕疵出资股东追究资本充实责任,当公司怠于行使请求权时,股东得提起派生诉讼来使瑕疵出资股东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而对于债权人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债权人应当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能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避免债权人恶意追究股东民事责任,加重股东负担,损害更大的利益.

2.责任的承担方式

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导致公司财产不充实,将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造成一定损害.因此,瑕疵出资股东的根本责任是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完整,由公司股东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一般包括认购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责任、差额填补责任及补缴责任等内容.我国《公司法》第31条、第94条规定了股东或发起人的差额填补责任和补缴责任.所谓差额填补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股东或发起人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而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股东或发起人得向出资不实的的股东或发起人行使追偿权.所谓补缴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发起人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补缴责任,履行补缴责任的发起人得向出资不足得发起人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