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104 浏览:106392

摘 要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且最要的原则,如何理解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正确贯彻实施这一原则,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正当程序的基本理论、正当程序在我国实行的条件等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关 键 词正当程序刑事诉讼人权公正

作者简介:刘宏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111-02

“正当程序”又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所谓正当法律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正当法律程序意味着每个案件的审判都要按照法律允许或者要求的既定规则来进行,并根据这些既定规则来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从而实现诉讼的公正.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涵义与理论基础

正当程序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存在和发展,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有着深厚的理论和社会基础.

1.个人主义的出现和发展,为刑事诉讼正当程序原则提供了主体基础.“个人主义的本质在于对个人的内在人格尊严的承认.这里的个人,不是指狭隘的自己,而是指所有的个人(社会个体)”.个人主义一方面意味着国家尊重公民个人选择的权利,只要公民所做出的行为不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国家就不能进行不当干涉,更不能给予处罚甚至进行刑事追究;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公民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一方面,公民行使权利或做出自己的行为时要考虑国家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一旦做为权利主体的个人行使了自由选择权,那么该个体之后的行为就要受到自己之前所自由选择的规则的约束,如果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就是在这种国家制定法律——个人自由选择——法律对其选择进行归责的过程中,将个人的选择结果程序化、规则化,固定诉讼范围和诉讼程序,并最终形成相应的判决.


2.理性主义的存在与发展,为刑事诉讼正当程序原则提供了思想基础.从认识论上看,理性是指人类所特有而其他动物所不具备的认识、适应和改变自身所处环境的能力,是人类大脑所特有的一种特殊的机能;从行为论上看,理性是指人类所具有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自我安排和合理调控自己与他人及社会关系的行为的能力.理性主义作为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理论支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正当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前提是理性的诉讼主体的存在.第二,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内容必须符合人的认识理性,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和社会生活经验法则.诉讼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在刑事诉讼中就是为了追究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或者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提供方式和途径.因此,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绝对不能抛开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的处理,否则的话,抛硬币决定定罪与否也许是最便捷的诉讼程序.

3.与法治主义的存在与发展,给刑事诉讼正当程序原则提供了制度基础.主义在现代社会的广泛存在,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主义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每个公民都有发表自己意见、表达自己诉求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就体现在辩论权的充分行使;二是用公正的表决的方式决定谁的意见得到大多数人的同意,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就体现在合议庭的合议程序中,不是以审判长的个人意见为准,而是以合议庭多数人的意见为准.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法治主义给国家统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在“未经法庭审判,不得对任何人定罪处罚”.

二、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功能

正当程序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人权.在和平时期的法治国家,已经没有战争对人权的侵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成为了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处于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作为代表国家暴力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对立面,无论是从哪个方面来看,二者的力量都是极不均衡的,其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而且受到侵犯后往往很难得到救济.丹宁勋爵曾经指出,如果这种逮捕、搜查、的权力被人滥用,那么任何力量都会甘拜下风.为国家法律所书写的各种公民权利,只有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才能得以保障,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刑事诉讼法可以视为公民个人用以捍卫自身权利的武器,其所制定的程序应当是正当的.

2.制衡权力.刑事诉讼程序并不单纯是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它还是约束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的重要机制.由于我们国家具有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历史,长期以来,我国的政治生活中一直奉行权力本位的观念,使得法律执行者更多地以权力代言人的姿态出现,往往自觉不自觉的都具有很强的特权意识.在刑事诉讼中就更多地表现为公权力(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对私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力的任意处置.这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的是完全相左的,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就必须以程序制约权力尤其是公权力的行使.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维护这一原则的核心手段便是正当法律程序.

3.促进实体公正.司法实践中的冤检测错案绝大多数都是权力恣意行使的结果,在这些案件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成为了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程序都成了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甚至被弃而不用.这些活生生的例子证明,诉讼程序的规范是达到或保证判决结果公正的前提条件.只有在严密的司法程序控制下,才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是没有保障的.

4.提高诉讼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案件如果久拖不决,就有可能出现暗箱操作,从而导致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出现.对诉讼当事人来说,被诉讼所缠绕,无论是从心理上还是经济上来说都是一个较重的负担.诉讼的拖延,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耗费,影响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期间,还会使矛盾纠纷长期存在于社会之中,日积月累,就会形成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因素.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使举证和辩论能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进行,使案件能较快的得到审判,纠纷就会及时化解,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三、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应用的条件

1.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正当程序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实施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形式与内容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发展影响诉讼程序模式的发展方向,是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经验所见.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具有中国的特色的社会广义市场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和成绩,这无疑为刑事诉讼程序发展打下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2.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司法实践和国际交流,为正当程序原则的形成打下了实践和经验基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刑事司法领域也一直探索和改革.在着眼于本国刑事司法实际的前提下,也日益注重向西方法治国家学习和借鉴,平等、和正当程序等原则慢慢融入中国的司法人员和公民的思想中,对抗式诉讼模式也越来越被我国的司法体制所接纳,这些变化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和变化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3.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活跃,为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的全面建立打下了扎实的学术和理论基础.随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大力推进,出现了大量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课题,如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证据制度研究、死刑复核程序研究、反酷刑研究等等,这些学术研究,对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和正当程序原则在立法者心中的确立起到很重要的推动作用.

4.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活动,为正当程序原则引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打下良好的立法和司法基础.我国自1979年制订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后,又于1996年对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部门又单独或联合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或者办案规则,其中或多或少的

当然,理论的发展都是为实践提供支撑,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原则的贯彻实施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因此,我们在设立正当程序原则的同时,要加强法治秩序的建设,只有这样,正当程序原则才能在刑事诉讼中得到真正的实现.

注释:

[英]丹宁勋爵著.李克强译.龚祥瑞校.法律的正当程序.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81,86.

魏晓娜.刑事正当程序的理论支点.当代法学.2004(2).151.

陈文兴.正当程序功能分析.中国司法.2007(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