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败诉,告状者被抓

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405 浏览:143153

内蒙古一企业在修建公路过程中和县政府发生纠纷,在长期讨要工程款不得的情况下,走上了“民告官”之路.不料想,虽告赢了县政府,却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拿不到钱,企业负责人反而以“妨害作证罪”被县局执行逮捕.

2008年12月21日深夜,内蒙古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峰公司”)总经理徐旭东正在和一帮朋友聚会,清水河县局的几名突然从天而降.徐旭东被清水河县局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刑事拘留了.

这场被意外打断的聚会拉开了这位民企老总牢狱之灾的序幕.今年1月22日,被羁押1个月后,徐旭东被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两天后,在有保证人出面保证的情况下,徐旭东被取保候审.

徐旭东的案子可追溯到11年前的一个工程.

索要工程款民企老板状告县政府

1998年4月,内蒙古热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后更名为“旭峰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黄河公路工程建筑指挥部(以下简称“黄河公路指挥部”)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热电公司承建清水河县黄河公路工程23号标项工程.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0日.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在1个月内拨付工程总造价10%的预付款.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款项拨付至90%,一年后工程无缺陷全部结清.

《施工承包合同》还特别约定,对于需增加投资的变更设计或自然灾害及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失,黄河公路指挥部承担90%,热电公司承担10%.

1998年3月,旭峰公司进场开始施工.1998年7月,清水河县暴雨连连.7月12日下午,暴雨形成的洪峰来势凶猛,水流急、流量大,将旭峰公司承建的23号标段大沟填筑的土石方冲毁,洪峰经过的地方,连20立方米的巨石都会被卷走,随洪水滚入黄河,损失巨大.旭峰公司立刻向黄河公路指挥部提交了一份《紧急报告》,请求黄河公路指挥部尽快核准冲毁的土石方工程量,作出处理意见,拿出修改方案,恢复工程进度.与此同时,旭峰公司还向黄河公路指挥部提交了一份《申请报告》,称水毁工程原先的坡比已无法施工,申请将边坡子数放大,以加强大坝的抗洪能力.也就是这两份报告,后来成为清水河县局认定徐旭东涉嫌妨害证据罪的重要依据.

1998年7月15日,黄河公路指挥部对所有的公路施工单位发出清黄指(1998)字8号《关于汛期工作安排及工作进度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凡在6月30日前没有完成工程量的一半,即冲沟填筑高度没有达到总高度的三分之二的施工单位所造成水毁损失,将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按照黄河公路指挥部的通报,黄河公路23号标段的水毁损失由旭峰公司来承担.因为旭峰公司承建的黄河公路23号标段在6月30日前冲沟填筑高度没有达到总高度的三分之二.

徐旭东的儿子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他说:尽管合同上写的是1998年1月1日开工,但是施工承包合同是1998年4月才签订的.旭峰公司虽然提前进场施工,但也只是在合同签订前一个月,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晚两个月.因此,要求6月30日前完成工程量的一半的时间理应顺延两个月.在顺延期间发生水毁情况,具有不可抗力因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1∶9的比例来分担.

1999年9月10日,黄河公路23号标段竣工.旭峰公司向黄河公路指挥部提出《竣工报告》称:“经过一年的努力施工,克服了种种困难,已全部完工,并已通车使用,诚请指挥部进行工程全面验收.”

由于在水毁工程的责任承担问题上扯皮,黄河公路指挥部自然也就不会同意对旭峰公司承建的23号标段黄河公路进行验收.于是,旭峰公司承建的23号标段黄河公路就一直没有正式验收手续,也就拿不到剩余的工程款.

在多次和黄河公路指挥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徐旭东将黄河公路指挥部、清水河县交通局和清水河县政府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清水河县政府、黄河公路指挥部和清水河县交通局对旭峰公司交工并已经使用的黄河公路23号标段,迟迟不进行验收工作,并不支付工程款,严重违约.

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认为,旭峰公司承建的黄河公路23号标段自1999年10月通车一直在使用,可以视为黄河公路指挥部对该工程的认同接收.所以黄河公路指挥部应当给予核定后进行结算.

2003年12月18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黄河公路指挥部是临时机构,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由设立单位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承受权利、义务.清水河县交通局和旭峰公司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成为被告.由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支付旭峰公司尚欠工程款168万余元.

法院查封县政府400万民企老板被拘留

徐旭东历时三年的民事官司终于打赢了.徐旭东的儿子说:“事实上,当年好几个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都遭受了程度不同的水毁.我父亲是唯一一个向清水河县政府要求赔偿水毁损失的,把县政府‘克扣工程款’的盖子揭开了.”

清水河县自始至终都没有提起再审.剩下的事情就是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兑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然而,对清水河县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执行又受到了各方的干扰,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执行了5年,徐旭东还是没有拿到一分钱.

对于清水河县政府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徐旭东的写作技巧律师说,输了官司的一方往往会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但是不执行法院判决是违法的.

就在徐旭东对法院的执行陷入绝望的时候,恰逢《民事诉讼法》修改.该法第203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有了这把尚方宝剑,徐旭东立即向内蒙古高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该案在当地执行不下去,2008年5月,内蒙古高级法院执行局下发民事裁定,将徐旭东的工程款纠纷案指定包头市中级法院异地执行,包头市中级法院又指定土默特右旗法院执行.转眼间,半年又过去了,这起案件的执行还是裹足不前.徐旭东再次向内蒙古高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在各家法院转了一个圈后,又回到了内蒙古高级法院执行局.内蒙古高级法院执行局再次指定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的艰难历程,使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决定加大执行力度.2008年8月,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向清水河县政府多次发出执行裁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查封了清水河县政府的400万元存款.

清水河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地处干旱贫瘠的西北丘陵山区,财政十分困难.清水河县政府的刚被法院查封,全县就炸了窝.这400万元可是清水河县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和福利,一旦被法院从账上划走,全县干部职工的生计立刻会出现问题.

清水河县政府立即找到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表示这笔款项是预算内资金,不宜查封,希望法院能充分考虑清水河县的实际困难,给予帮助协调,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关于黄河公路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还款计划的函》.在还款函中,清水河县政府承诺将在2009年6月底之前,分期分批全部付清拖欠的工程款.在得到清水河县政府的书面承诺后,经过向内蒙古高级法院请示,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清水河县政府中的400万元存款进行了解封.

“这个还款计划只是政府的缓兵之计而已.”徐旭东的儿子说.在清水河县政府的400万元存款解封之后不到3个月,徐旭东即被清水河县局拘留.案件的执行也就停顿下来.

民企老板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

对于徐旭东“妨害作证罪”一案,清水河县局主管经侦的副局长表示,徐旭东出具的一份水毁情况的“紧急报告”以及由黄河公路指挥部负责人邬起义签署意见的加大坡比的“申请报告”,均系伪造,“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

“紧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旭峰公司技术人员实地测量的水毁损失为:石方约4500立方米,土方约6000平方米.当时的黄河公路指挥部技术负责人邬起义和黄河公路监理部主任王海泉、现场监理吴永金签字认可,“承建单位紧急报告的数量与实际相符”.黄河公路监理部还加盖了公章.

这位副局长告诉记者,因旭峰公司和黄河公路指挥部当时对这次水毁均未形成测量核定记录和意见,在诉讼过程中,徐旭东找到邬起义、王海泉、吴永金等三人,在两份报告上补签了意见.这两份证明导致法院认可了水毁损失,清水河县政府在中标192万余元之外无故要多支付100万元.

“更重要的是,这三个人根本没有对水毁现场进行实地测量核定,是徐旭东欺骗人家说已经跟政府协商好了,人家才签字的.”这位副局长说,徐旭东被逮捕后,也承认这两份材料是伪造的.而且,还说情,说不要钱了,要和县政府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当我们为他取保候审手续后,就找不到他了.现在我们正在对他进行通缉.

这位副局长还说:“这个案子我们向呼和浩特市局请示过,市局的态度和我们县局的态度一样.即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事实上,像类似的通过伪造证据到法院打官司讹诈政府或企业的案子并不少见.”

然而,徐旭东后来在一份关于这起妨害作证案的材料中却说:“清水河县局多次把我家属叫到看守所,让他们给我做工作,让我承认伪造证据就放我回家.”徐旭东的儿子提供的录音材料证明了其三次到看守所会见父亲的全过程.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侦查期间,家属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

在这份材料中,徐旭东还写道:“眼看就要过年了,我腰间盘突出、颈椎病、高血脂等毛病全犯了,公司也还有许多事情等我处理.为了不受这天牢之罪,在民警的威胁、引诱、欺骗下,我违心写了悔过书并在笔录上签了字.”

徐旭东的写作技巧律师告诉记者,导致清水河县政府在这起工程款纠纷中败诉的原因,不是因为这两份材料,而是县政府放弃答辩权的行为,所以依据这两份材料来定罪站不住脚.

清水河县政府一位负责人也承认,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清水河县走马灯似的先后更换了8个县长,因此,这一案件没有引起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在一审中,县政府根本就没有出庭,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直接弃权.”

一位法律界人士在了解这一案件后,对这起妨害诉讼案提出了质疑:徐旭东垫钱帮县政府修建公路,打赢了与县政府的官司,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拿不到一分钱,为何在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始执行清水河县的财产后,清水河县局才把徐旭东抓起来既然机关已经认定徐旭东涉嫌犯罪,为何会置法律于不顾,让家属三次进看守所做徐旭东的工作

这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对徐旭东“妨害作证罪”一案的种种蹊跷,只有一种解释,即在地方上,行政权力“一权独大”的情况仍然非常普遍.由于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等权力都控制在行政机关手里,司法机关不得不屈从于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