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

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273 浏览:81371

摘 要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强大的计算机技术,在享受计算机软件所带来的强大功能和高效便捷的同时,也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困惑:即涉及上述领域的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什么样的可专利,而什么样的又不可专利.本文在目前的法律和审查现状之下讨论了主要存在的两种观点.

关 键 词计算机软件专利性客体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42-02

一、问题的提出

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强大的计算机技术,可以海量存储、数据处理等等,所产生的精确性和高效性是人工无法比拟的,而计算机软件的出现,使计算机从单纯的强大机器变成了有各种想法和处理能力的“电脑”,如虎添翼般地处理更多更复杂的事务,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和人们需求的不断增多,计算机软件变得越来越智能化和人性化,虽然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却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生活和生产的方方面面,其中也包括了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旅游、娱乐、怎么写作、房地产、医疗、教育、出版、经营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事务安排等方面,由于行业内的竞争日渐白热化,谋求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保护的愿望也更为热切,因此在享受计算机软件所带来的强大功能和高效便捷的同时,也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困惑:即涉及上述领域的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什么样的可专利,而什么样的又不可专利.

二、法律现状

目前规范计算机软件客体问题审查的涉及中国专利法第25条、实施细则2条1款以及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9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除了上述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括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5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涉及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9章非穷举地列举了四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情况:一、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工业过程控制的解决方案,二、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解决方案,三、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外部技术数据处理的解决方案,四、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测量或者测试过程控制的解决方案.

三、现存的两种观点

在目前法律和审查的框架之下,明显属于上述可专利客体的情况和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的情况已经十分清晰,在可专利性的判断上也相对容易,但是对于介于两者之间的既不明显属于上述可专利客体的情况也不是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的情况,必然存在意见分歧,针对这一点目前有两种观点,以下举例说明.

例如,一种智能医护系统,包括检测模块、床位模块、护士台模块以及PC机模块等等,能对多个不定的被检测对象实现连续的、多参数的智能化检测及数据采集和储存,还具有输液报警提示功能,有效地减轻病人被干扰程度、医护人员的劳动量.在判断客体可专利性问题时,对于该解决方案而言,首先可以确定该解决方案不属于审查指南所列的四种情况之一,也不属于从上述四种情况中所抽象出来的思想范畴,并且由于技术特征的存在而不能用中国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所述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来排除客体,那么对于判断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有关技术方案的定义,就要从包括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在内的三要素的角度出发进行评价.一种观点认为,该解决方案利用了各种检测仪器、PC机以及电气连接等技术手段,并且认为有效地减轻病人被干扰程度、医护人员的劳动量是利用上述技术手段所力图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产生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有关技术方案的规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智能医护系统所采用的各种检测仪器和PC机是本技术领域所公知的,也就是说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智能医护系统实质上是利用公知的设备和架构来实现一种医疗监控怎么写作,以达到减轻医护人员劳动量、减少对病人的干扰的目的,而借助于机器代替人工也自然会得到减轻医护人员劳动量、减少对病人的干扰的目的.因此,本申请既没有给现有的仪器和技术的性能带来改进,也没有给其构成或功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该系统用以减轻医护人员劳动量、减少对病人的干扰,所获得的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有关技术方案的规定.那么可以清楚看到,两种相反观点的分歧就在于:在医疗护理领域利用或实施现有的计算机设备、检测仪器、技术,通过借助于机器代替人工而自然地达到有效地减轻医护人员劳动量、减少对病人的干扰的目的,是否属于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取得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从而是否属于中国专利法可保护的客体.

又例如,一种综合性多功能售票系统,包括售票中心,售票终端,所述售票中心包括票务怎么写作器和银行前置处理怎么写作器,所述银行前置处理怎么写作器通过通信系统与金融支付系统连接.其中,每个票务数据库记载有售票类型、售票期限、已售出数、销售、剩余票数等数据.本发明的多功能售票系统,无需售票员值守,可设定多种销售形式、销售多种不同类型的票证,可采用、等多种手段进行支付.同样在判断客体可专利性问题时,按照上述思路,对于该解决方案而言,同样需要判断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有关技术方案的定义,并从包括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在内的三要素的角度出发进行评价.一种观点认为,该系统具体包括了票务销售状态的实时监控、票务交易数据的安全传输等,改变售票信息的流程基于技术上的出发点和目的,为实现无人的自动售票提供技术支持,也就是说,该解决方案利用了现有的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使售票过程中减少了人工投入,有效地利用得到的票务信息进行售票.因此,该解决方案利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也产生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有关技术方案的规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终端/怎么写作器模式以及之间的网络通信技术的情况下,该解决方案实质上就是利用已成为现有技术的终端/怎么写作器模式以及网络通信技术通过银行支付进行交易票据.但是以上内容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能够有效地进行票据交易,而这种票据交易是一种非技术性的商业活动规则,其解决的问题和所达到的效果都是非技术性的.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内容利用现有的计算机设备和技术来实现非技术性的商业活动规则,该内容实际上是利用已有的技术手段来完成一种商业规则的运作,在解决的问题和获得的效果方面都是非技术性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内容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那么也可以清楚看到,两种相反观点的分歧在于:在售票领域利用或实施现有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和技术代替人工而自然地达到有效地减少人工投入、提高售票效率的目的,是否属于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取得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从而是否属于中国专利法可保护的客体.

四、总结

在目前的法律和审查框架之下,在分析了实际案例之后,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已经水落石出,也就是,在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列举的情况和抽象出来的思想范畴之外的一些领域中,利用和实施了现有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来解决该领域的一些实际问题,从而减少人工的付出和提高事务效率,但并未对计算机硬件和/或技术本身进行改进的此类情况,其解决的问题和得到的相应效果是否属于技术范畴,从而是否能够得到中国专利法的保护.然而,这个问题的是与否涉及了国际形式、国家政策、行业发展、技术实施等多方面的多重因素,难以在短时间内简单地做出决定,而面临计算机软件技术应用领域的迅猛拓展和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要,这一矛盾日益加剧,也成为我们所面临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