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自然权利人为本的科学观

更新时间:2023-12-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107 浏览:13828

摘 要西方法律思想史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其自然法思想绵延千里,几乎贯穿于法律发展的各个时期,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人方向.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种人为本的思想更是历经千年的孕育、成长,在自身土壤肥沃的基础上,深受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熏陶,以至于今天我们再度掀起以人为本的浪潮,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精髓.

关 键 词自然权利以人为本人权

中图分类号:D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89-01

如今,举国上下都在轰轰烈烈地学习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构建我们的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当代这一人本观念的形成历史像河流总有其源头,涓涓细流汇成滔滔江湖需要一个长时段.那么,何谓以人为本呢其形成、发展以致今天人本观念的学习、发展、创新又经历怎样一个过程

一、以人为本的渊源、发展、特点

“人在马克思文本中首先是个类概念,指的是以由自觉活动而与动物相区别的生命实体,生命是马克思理解人的基础和起点.”①以人为本,最早出现在古罗马西塞罗和格里乌斯的著作中,指“人性”、“人情”、“万物之灵”,也指一种能促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发展的教育制度.作为一般普遍的社会思潮,始于十四五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并贯穿于法国的启蒙运动、空想共产主义学说、德国古典哲学和现代西方的人本主义思潮.虽然在我国古代也出现过“以人为本”的表述,但这些表述中“人”和“民”是通用的,这里的“以人为本”实际上是指“以民为本”,与现代意义上的“人本”具有很大的区别.“民本”中的“民”仅指相对于“君”和“官”的民众百姓.“人本”突出强调人,以人的经验作为人对自己、对上帝、对自然了解的出发点.它“是从哲学的价值论上说以人为中心或以人为最有价值的意思.”②所以,“人本”是指一种价值观念,充分肯定“人”在世间万物中的价值,要求在人与世间万物的关系中以人的地位为首,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实现每个人的平等地位.这对人的全面觉醒,对于法治社会的构建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由自然法而孕育、发展的天赋权利,即自然权利对以人为本观念的影响

以人为本其精神要求我们注重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个人之发展,保障个人之权利与自由.而法律作为一种调控社会的手段,它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双向设置,通过调节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之目的.此时,以人为本则要求以权利为本位,保障人们的各项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同时赋予人们广泛的权利,人们通过权利的行使而实现着自己的权益,使自己的自由在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最大程度地发挥.故,以人为本在客观表现形式上与权利息息相关.某种程度上,权利则是以人为本在世俗社会中的代言.因此,我以权利的角度谈谈以人为本.

(一)自然法观念孕育了自然权利(天赋人权)概念,发展至今天的人权,培养了人们的理想追求和主体意识

自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主义自然法直至现代的社会自由主义自然法,无不以正义、理性、自由、契约、等作为信念追求,不仅启发了人类的美好理想,而且对人们形成权利意识、自由观念、法治思想起到了促进作用.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使人的身份得到了完全的转换,即人改变了自己是自然的奴隶及神学的奴隶身份,而成为自身理性的主体,其平等、自由、正义、道德观得以完全的确立,主体地位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

(二)天赋人权观的发展,即自然权利观对近代中国人之地位的确立起着重要作用

“权利”是近现代政治法律文化的核心概念,也是以人为本中人之主体地位的代言.尽管其内容很丰富,但最基本的含义和精神却在于个人之自主性为正当.正是基于这一最基本的含义,“权利”话语对人的尊严和价值作了前所未有的强烈表达.人,仅仅因为他们是人,他们就应当享有他们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否则,他们将失去做人的资格,就将不成其为人.人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共同组成人类社会,依照他们的共同本性,人们彼此之间就应当是平等、自由的,都应当有生存的权利和过好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权利.这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尊严.

(三)自然权利观孕育了现代社会人权的产生

以人为本最基本的要求则是最大程度地尊重和保障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最根本的原则,即人权.人权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历史是受自然法历史制约的.在进入国家社会以后,人的权利思想形成了.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先哲的思想为后来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的理论学者们奠定了思想基础.继罗马时期,人的权利思想主要是从自然法中推动出来的,还提出了人类自然平等的法律人权观.进入中世纪以后,自然法被披上了浓厚的神学色彩,人权被扭曲成神学的人权,成了神权的附庸,但神学下的人权观仍对人权的发展有过积极意义.中世纪人权理论的最大特色是在法律中加入了人的权利内容,将人的权利法律化,这是人的权利发展最具意义的进步.至近代以来,人的权利有了大量的法律实践及许多法律文件中对人权都进行了大量的规定,对人权的内容作了基本的定格.进入20世纪,人权成了国际化的问题,人权的标准也成为人权问题的焦点等.

历史是一面镜子.西方的自然法学,其自然权利观影响力之大,是因为它们能从人类乃至于整个世界事物的本性的角度去思考法律现象,努力探索法律的客观基础或人性基础,把法律看成是使人的行为符合人性的一种努力.中国要走向和谐,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认真体味博大精深的自然权利观,实现以人为本,贯彻、法治、平等的理念,形成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保障人之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为社会中各种利益主体的表达制定既符合于情、又合于法的规则和程序,以真正实现以人为本.

注释:

①张奎良.从民到人的历史切换.求是.2006(1).第127页.

②李存山.“人本”与“民本”.哲学动态.2005(6).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