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建设的法律作用

更新时间:2024-01-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298 浏览:30251

摘 要本文指出法律与道德分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制度主体,道德可以看作是不成文的法律,道德建设具有法律的作用.道德是法律建设的前提,法律不可无德,道德可以弥补法律建设的不足,道德可以为法律提供广阔的延伸空间.

关 键 词道德建设法律建设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79-02

法治优于人治是人类历史经验的总结.而面对纷纭复杂的人类生活现实,法律与道德之间,究竟谁优谁劣,尚无定论.因此,在选择法治的道路上,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便是很重要的现实问题.

法律与道德分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制度主体,两者有明显的区别:1.从道德与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趋势看,前者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而后者则与阶级社会共存亡,2.从道德和法律借以维持的力量来看,前者主要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而后者则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依靠国家机器制定并强制实行,3.从道德和法律所要规范的行为来看,前者侧重于防范于未然,扬善抑恶,而后者则侧重于追究既往,对那些触犯了法律条令的行为给予惩罚.然而,道德与法律也并非泾渭分明、截然对立的.事实上正如人们所感觉到的那样,法律可以被看作是最基本的道德,而道德又可以看作是不成文的法律.一个治理有方的社会,总是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并举的社会,“德威兼施”、“宽猛相济”正是对此绝佳的概括.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根本上讲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在功能上相互补充而又相互依托的.换言之,一方面道德建设具有法律的作用,而另一方面法律建设也具有道德建设的作用.本文仅就道德建设的法律作用而言,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必须有道德的基础,道德是法律建设的前提,法律不可无“德”

抛开法律的阶级本质,从其产生和起源的外在形式来看,它脱胎于道德之中,而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到,法律也只不过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原来属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原始社会,用以调节人与人、人与自身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大多是以风俗习惯的形式而存在的原始人道德,而法律正是从中衍生出来的.这一点是许多思想家的共识.按洛克的理解,凡法律都具有道德意义,洛克将法区分为神法、民法和道德法,认为法律规定都具有道德意义,“道德法(即道德规范和原则)是人类规范自己行为的主要法律”,而只不过是各种法律的任务有所侧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道德和法的奠立”,19世纪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一书中也曾指出:当文明开始以后,希腊人、罗马人以及希伯来人的最初法律,只不过是将体现于习惯与风俗之中的他们前代经验的结果变为法律的立法而已.恩格斯对此也做了同样的揭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就法律的运行而言,无论立法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本身都需要一种超出法律条文之外的道德.任何有效运行的法制社会,都必须生长在某种先于法制的良知或伴随着法制而形成的道德观念之中.亚当斯密在两百多年前就已经初步揭示了法律和道德共同培育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比如交换行为之所以能如此普遍和持久,而掠夺则仅仅存在于一时一地,这在亚当斯密看来,植根于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同情心.没有这样起码的同情心,产权,就不可思议,公正交易的制度也就不可能实现.可以毫不夸张地讲,没有道德约束,立法和司法将会陷入一种永无完结的推理过程,以至于法制根本不可能实现.正如18世纪法国的马布利所说:“道德犹如哨兵,它保卫着法律,不叫任何人违反.”综上所述,正是道德的发展产生了法律,也正是道德的约束保证了法律的有效运行,一句话,道德是法律建设的前提.


二、道德可以弥补法律建设的不足

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说明.其一,法律要支付大量的费用,法制社会是一个有成本的社会.据大略估算,世界上最典型的法制社会――美国,全社会用于法制的消耗可用货币计算的部分要占到美国年GDP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左右.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而且美国也并不是一个丝毫不存在道德规范的社会.事实上,倘若一个社会不存在任何道德规范,而纯粹由法律规范来调节所有的社会关系,其成本会高到这个社会难以承受的程度.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自觉运用好道德约束所内涵的节约法制成本的功能,确可收到投入少而效益高的良好社会效益.其二,法律作为一种正规制度安排,法律条文要求有高度的程序性和严肃性.一方面,法律条文的产生要遵循缜密的立法程序,另一方面,法律条文一旦确立又不可能随意更改.而事实上,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变的,一方面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生活领域,另一方面,即使在有法律条文约束的社会领域中,它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又往往使法律条文难以应付.这样一来,道德约束就显得十分必要.尤其是对于法制不很健全、经济体制正处于变革当中的当代中国而言,更是如此.事实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也还是离不开道德规范的约束,正是它与法律一起构筑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游戏规则.其三,就调节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而言,道德的有效作用优于法律.组织是一个社会的细胞,从家庭到跨国公司,其形态多种多样,但情感型倾向是其共同的运行规律之一.非正规组织如此,即使正规组织也必须借助情感纽带来维系和凝聚.于是,在调节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方面,情感化的道德就具有理性化的法规无可比拟的适用性.事实上,我们常见到的组织文化多半是一种道德生活的形式.

三、道德可以为法律提供广阔的延伸空间

近现代社会法制化的进程表明,传统道德规范的某些方面会转化为法律形态.比如,在美国,国会为其立法机构,国会下属专列“道德立法委员会”,专司“道德立法”工作,在纽约等大都市制定了《政府道德法》,包括总统、副总统在内的国家行政人员都必须执行公布财产之类的规范要求.新加坡法律规定,随地吐一口痰罚款200新元,随地扔一个烟头罚款1000新元.在我国,近年来也有些学者呼吁“道德立法”.这里不拟对道德立法的许多具体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讨论,单就道德立法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客观存在的事实而言,它恰恰验证了道德的存在为法律建设的延伸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那么,会不会终有一天出现这样一个情况,那就是道德全部法律化了而不复存在了不呢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永远也不会出现,道德是个永无止境的内在扩张性的存在,它将永远为法律建设提供延伸空间,直到社会所能承受的法制成本为止.而随着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法制成本的降低,新一轮的延伸又可以推进,而道德的内在扩张亦随之进行,如此往复不止.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保证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离不开对作为工具意义的法律和道德的运用,因此需要我们正确把握我国的国情.中国是一个有深厚的道德根基而缺乏宗教支持的国家,道德被提升到治国安邦的地位被历代宣扬,广泛存在“道德政治化”倾向,在我们党内也存在极其深厚的道德情节,我们的党依靠先进分子的模范带头作用曾激励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热情.而与之相对的是缺少对“法”的遵守和认同.在此基础上,就要我们注意培养与法治相适应的理念,“有治法而后有法治”,法治有赖于适应时代要求的道德的奠立,现阶段,我们的任务是治“法之无法,法之非法,法之不行、法之不守”为法的推进和事实准备条件,在现阶段,这样的做法应该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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