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

更新时间:2023-12-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084 浏览:142327

摘 要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方式,在实践中日益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但行政指导权的滥用会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实际中,由于无明确具体的制定法规,其造成的某些利益损害很难得到有效救济.本文在明确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制度构建做了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

关 键 词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33-01

一、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含义

行政指导法律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指导法律救济,是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用于在行政指导的全过程中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既包括在行政指导的决策、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预防性制度,也包括在行政指导实施完毕后由于其给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而采取的补救性制度.狭义的行政指导法律救济仅指后者.本文试对狭义的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进行研究.


二、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现状

(一)行政复议救济的缺乏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第八条分别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列举,虽然《行政复议法》第八条未对行政指导做出排除,但亦未对行政指导的复议救济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正因为如此,行政指导造成的某些利益损害很难得到有效救济,实践中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得到救济的少之又少.

(二)行政诉讼救济的缺乏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未对行政指导能否提起诉讼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就以明文规定把行政指导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

(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救济的缺乏

从《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来看,并未将违法的行政指导排除在外,但亦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通过行政赔偿对违法行政指导造成的损害进行有效救济的少之又少.而且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目前还存在着赔偿范围过窄、赔偿程序不完善、赔偿标准偏低、等诸多问题,这必然会对行政赔偿救济产生不利影响.

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是极其不完善的,已有的行政补偿规范只涉及少数几个行政领域,而且内容相当抽象,通常只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予补偿,而对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一般未作规定,这对行政指导的补偿救济极为不利.

三、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制度构建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当今许多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对复议范围规定得比较灵活,只要有“利益损害事实”和一定的联系因素存在即可.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对行政指导的复议救济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但也没有作出排除性规定,所以建议对行政复议的现行法律规范加以扩大性解释即可适用于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在理解上容易造成歧义.虽然立法机关的原意是强调行政指导所具有的非强制性的属性,但很容易让人理解为行政指导除了有不具强制力的,还有具有强制力的.本文认为,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不是行政指导,而已经异化为行政命令,理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强制手段需要在法院审查后才能得知,即使是相对人自愿接受的行政指导也有可能对相对人造成某些利益损害,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行政指导质量的提高.所以,本文建议以后在修改该司法解释时,删去这一规定,明确地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完善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制度

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来看,并未将行政指导排除在外.据此,应对《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作扩大解释,将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同时结合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相关救济制度,为相对人依程序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时能够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提供法律依据.

关于行政补偿,我认为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国家补偿法》,明确地将造成损害的合法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补偿的救济范围,另外对一些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分散立法而可能出现的疏漏现象,从而有效运用行政补偿这一救济手段为行政指导怎么写作.

综上所述,行政指导救济制度是行政指导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救济体系,就不会有完善的行政指导制度.为切实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加速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充分发挥行政指导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行政指导救济制度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