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93 浏览:7490

摘 要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强化、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等几个方面.本文以哈药总厂的环境污染为视角就环境法律制度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 键 词环境法制建设立法理念环保意识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59-01

一、哈药总厂环境污染现状

近来,环境污染成为社会热点:先是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爆出自来水受污染事件,紧接着是湖南省浏阳镉污染事件见诸报端.就在舆论对上述两起环境污染事件纷纷“口诛笔伐”之际,8月4日的《人民日报》又披露了哈药总厂多年挥之不去的“药厂怪味”事件.早在2007年8月,哈市环保部门对外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哈药总厂处于城市上风向,向大气散发的异味主要来自于青霉素车间产生的发酵气味,以及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硫化氢等挥发性气体.而当年,哈药总厂也确定了异味深度治理方案,投资近8000万元分别对发酵气味、蛋白烘干气味、污水处理厂静态挥发臭气等进行了治理.从去年以来,黑龙江省政协委员、哈医大二院超声科主任、博士生导师田家玮教授也连续两年分别联合51名、47名政协委员进行联名提案,分析了药厂怪味的危害性,提出了整改、搬迁、核心部分搬迁等一系列建议.可是,两年过去了,药厂怪味依旧,市民闹心依然.

二、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试行)》.这部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针对中国当时的环境状况,根据当时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制度.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经过20余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一系列法律制度,已形成为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在实施中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仍存有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1.在我们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缺乏一种“环境人权”的“芯片”,各种利益观、政绩观使得各种制度的设计和执行都带上明显的功利性和应急性特点.

2.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的缺陷和不足.(1)作为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理论基础环境法学尚未完全系统性地形成能够体现法学学科性质和本质特征的基础理论.这使得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有着过于突出的技术主义而未能表现出综合性制度体系的特征和强调效率优先的急功近利的短期应急行为倾向.(2)环境法律制度有着强烈的行政主导性.环境法律制度有着浓重的政府专权的性质.哈药总厂的利税占当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近三成,每年销售收入40多个亿,当然算得上是地方的“财神爷”.它吸纳的社会就业,创造的GDP,大可为自己赢得充分的博弈空间,也就不难理解环保部门的打分由“通报”变成“达标”了.(3)制度设计采用“利益抑制”的指导思想,表现出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尖锐对立、环境公益与经济私益尖锐对立的极端化立场.(4)对环境法律制度的目的的认识,仍坚持以环境问题的“末端控制”的事后救济的基本定位.

3.在环境法律制度运行机制上,行政强制实施仍然比较突出.

4.在环境法律制度功能上,以生产环节控制和“排放控制”为基本要求和内容,功能单调,适用范围窄,不能全面有效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

5.制度间相互分割甚至抵触,配套性差,特别是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割裂,各成体系,严重削弱了制度的综合效率和效力.

三、完善环境法律制度

1.确立“环境人权”的立法、执法理念.用“环境人权”的理念来全面检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在执法领域让地方政府回归到宪法精神上来,把保护和促进人权作为环境执法的根本指针.

2.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体系基础理论的更新.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淘汰基于污染者个体责任和单纯治理责任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为环境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更为合理坚实的理论依据.


3.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的完善.全面考评现行法律制度及其体系,寻究其弊端及生成原因,补充和完善实施机制.

4.扩张环境法律制度的目的.确立和完善“源头控制”战略指导下的预防优先、防治结合的制度功能.

5.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全面评估现行法律制度,将限于对企业、设备、项目、产品、污染物排放为控制对象,以“点源控制”、生产环节控制和“排放控制”为基本要求的现行法律控制制度,扩张为以产业、行业、区域、原料品质控制为对象,以“点源控制”与区域控制相结合、生产环节控制与消费环节控制相配套和“全过程控制”为基本要求的综合控制制度.

6.创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研究推进环境资源化、环保市场化、治理产业化过程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和应对措施与制度,研究环境税、风险基金等环境资源损耗补偿和经济刺激制度,改革排污收费制度的设想等问题,阐明理论和实践依据.四、结语

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不能只是零敲碎打,不能只是停留在具体范围等技术层面上,而是应当从法律的基本原理、指导思想、战略思路到其功能、内容、实施机制、程序等进行全面改造、全面创新.希望通过立法、执法的改进,企业自身的自律与努力,加上社会各界对企业废气治理工作的支持与理解,哈药总厂的怪味能早日消除,还公众一片晴朗的天空,一缕清新的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