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证文书汉译英的质量问题

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884 浏览:10615

摘 要时下在我国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中,涉外公证文书的重要作用逐渐体现,但其作用主要受其翻译质量决定.而如何提升涉外公证文书翻译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从涉外公证文书的种类和涉外公证书翻译的性质和目的及重要性出发,阐述了涉外公证文书翻译的标准,最后根据涉外公证文书翻译的特点提出了提高涉外文书翻译质量的相关建议.

关 键 词涉外公证文书汉译英质量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75-02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迅速融入世界一体化体系当中,外事活动也日益频繁.涉外公证文书的数量也大幅度增长.涉外公证文书在本质上起着对国家的主权的维护和对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的保护的作用.但涉外公证文书的翻译质量优劣直接决定了其发挥上述作用的程度,而翻译人员采取何种方式来提升涉外公证文书的翻译质量对涉外公证文书翻译质量产生着决定性影响.

一、涉外文书的种类和涉外公证书翻译的性质目的

国与国之间进行各种交流活动,涉外公证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武器及工具,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涉外公证在发展对外交往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国家合法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公民要取得的一些如出生证、结婚证等法律文件,必须要公证后这些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在境外认可.涉外公证文书是指公证机关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一)涉外文书的种类

从内容上讲,现阶段我国涉外公证文书主要分为涉外经济与涉外民事两类.从形式上来看,涉外公证文书分为直接类公证和间接类公证两种.直接类公证指的是公证部门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合法证书、证明及证词,直接由公证部门证明当事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证明、亲属证明等,但是直接公证文书里不包括当事人所提供的各类证书、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同于直接公证的是,间接公证在公证文书上,附有当事人提供的证书证明的复印件及公证部门提供证词,证明原件上的签名印章属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户口簿、、学位证、驾驶执照等的公证.但是从翻译的角度来划分,一种是针对公证部门证词的翻译,这在直接公证和间接公证中都要用,另一种是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书证明的原件的翻译,主要用于间接公证文书中.

(二)涉外公证书翻译的性质与目的

涉外公证书翻译从本质上来看,也是一种法律文书的翻译,它是一种以传递信息为主要目的、同时又注重信息传递效果的实用型翻译.它具有明确的翻译目的性,使公证书在使用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在公证的过程当中,根据当事人的需要或某种特殊要求,公证有时要附上外文译文,而译文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公证程序规则》,公证书中存在下列任何一项问题,即被视为无效.(1)未按规定附外文译文,(2)公证员的中文姓名与外文译名不一致,(3)外文译文不正确,不规范或有错误,(4)外文译文未译成公证书使用国要求的相应文字.

二、涉外公证文书的标准

(一)翻译准确严密

翻译准确严密就是要求译文忠实原文,准确地反映原文的精神实质,对原文的内容既不能曲解和增减,译文中的意思必须准确.但是一旦出现文章的流畅与准确之间出现冲突时,就必须选择准确性.

(二)庄重性

庄重性是指涉外公证文书的另一个特点.在一些来自于英语国家的一般民事证书和奖状可以看出其中的文字都十分庄重,并且都含有一些特定的表达方法.法律语言在英语各种语体中是属于一种正式程度最高的.文中文辞古朴句子复杂,甚至个别之处仍然保留古典英语的句式.另对外文书之间的各种不同格式也不能忽略,在翻译过程中必须采用其常用的格式,这是译文庄重性的另一重要表现,从而为让译文外国读者所接受.

(三)程式的规范化

涉外公证文书在经过起草人的不断推敲和使用人的反复检验,其程式大多都已经形成某种固定的格式,所以翻译人员可以借鉴以往的经验,不必独出心裁,在翻译过程中按照相对固定的句式和词语进行翻译即可.

三、根据涉外公证文书翻译的特点提出提高涉外文书翻译质量的相关建议

(一)标题的翻译

公证书标题的翻译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写明要公证的具体事项,如《XXX公证书》,其中的XXX就是具体的公证事项,二是就将标题笼统地写为《公证书》.以下是具体的情况,例如毕业公证书可译为NotarizationofDiploma、学位公证书可译为NotarizationofDegreeCertificate、亲属关系公证书可译为NotarizationofFamilyRelation等,或者直接统译为:“Notarization”.但是不管采取的是何种翻译,一经确定便不能作改动.在对标题经行翻译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引号和句号严禁出现在标题中.

2.标题翻译的每一个单词的首写字母必须全部采用大写.

3.标题中的冠词及连词(少于5个字母),介词不能大写,但位于句首的冠词和介词除外.

4.因受公证文书类型的限制,在公证文书标题翻译时一般不能出现类似“Between”这样比较长的连词或者介词.公证文书标题的翻译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要求尽可能的简洁明了.例如书翻译为“Diploma”较“GraduationCertificate”就更为简洁.

(二)公证词的翻译

1.在我国公证文书中使用中,使用最多的就是“兹证明”,其英文翻译就是:“Thisistocertifythat等”.

2.姓名和地址的翻译.按照司法部门的统一要求,公证文书中关于姓名的翻译必须按照标准普通话汉语发音的拼音进行拼写,如果当事人在好护照以后才申办公证时,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翻译应按其护照上的拼写方式填写一致.地址的翻译除去一些地区特定的称谓以外,剩下的部分均必须按照标准普通话的汉语拼音拼写,例如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街大正小区3号楼5单元801室,则可译为:Room801,Building3,DazhengSub-district,XinhuaStreet,YuzhongTown,ChongqingCity.对于街,路,村等因属非行政区域,更加国际通用标准均可以用以拼音拼写,例如:长安街可译为ChanganJie.我国陕西和山西两个省份的汉语拼音是相同,为了区别,通常会将“陕西省”译作“ShanxiProvince”.

3.证词翻译必须忠于原文.公证文书是作为法律文件而存在的,它与一般的报刊文章、散文等文章的翻译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公证文书在翻译的时候,必须要忠于原文,翻译者不能笼统的翻译或者刻意的加一些修饰语句.例如婚姻状况的公证,在翻译时对婚姻状况的表达要准确、清楚,类似离异、丧偶、分居等表示一种表示婚姻状态的单词,在翻译时必须使用现在完成时,来表明是一直持续到现在的.这样就更能足公证文书翻译的语法的周密性和准确性的要求.

4.标点符号使用的问题.原则上讲,中文的标点符号不能在英文中使用.以书名号为例,有些公证人员在翻译注入经历证明等公证书的时候,由于在英文使用习惯中没有书名号,因此在翻译诸如《学位证明》的时候按照中文习惯加上书名号,这样的错误是不允许的.汉语中有书名号的地方,正确的的翻译做法是把书名号内的部分斜写、下划线或者大写即可.

5.注意翻译中的敏感词汇的忌讳.翻译中部分国家和地区因为国体政体习俗信仰不一,部分词汇会成为敏感词汇,最为明显的就是职位的翻译.对于敏感词汇的翻译,按照国际管理和普遍习惯,应采取代换法,从而避免因为敏感词汇而造成的对公证文书的使用的负面影响.以职位为例,例如主席,领导等国内特殊的职位称呼,应该统译为president.

四、结语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涉外公证文书翻译质量的高低,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在整体上的文化素质.所以,我国公证人员只有在提升自身相关知识水平的基础上,发现问题找出不足,同时针对问题亡羊补牢,这样才能与我国日益发展的经济建设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