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的若干策略运用

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755 浏览:154067

摘 要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律语言的特点即大量运用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大量运用古英语;大量运用外来词;大量运用多义词语和由此可能导致的翻译困境,继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即:释义、译借、创新和中性化.

关 键 词法律翻译法律语言特点法律翻译策略

作者简介:尹娇龙,大连大学英语学院2007级本科生,研究方向:英语语言文学,翻译.

中图分类号:H1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38-02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对外交往的领域和范围不断发展,和我国的法制建设日益完善,中国急需将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翻译成世界通用语言――英语.与此同时我们更急需从浩如烟海的英语法律文件中汲取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法律内容.

一、简单介绍法律英语的特点

法律英语,是指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活动中用以表述法律概念、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言.它是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

(一)大量运用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

法律英语专业术语语义精练,表意准确,规范严谨,在普通英语中也可能出现,但在法律英语中出现的频率要高得多,这正符合法律英语正规、严肃的文体特征.

例如:action、alienation、oidance、execution、limitation在一般的日常行文中语义是行动、疏远、逃避、执行、限制,而在法律文件中就只能翻译为诉讼、转让、宣告无效、签订、时效.此外,在一般文体中疏忽、偏见、满意、主题的对等词是negligence、prejudice、satiaction、subjectmatter,但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这些词就是法律专有概念为过失、损害、清偿,补偿、和标的物.此外,还体现在大量使用法律术语和行话、套话.比如,burdenofproof(举证责任),causeofaction(案由),letterspatent(专利证书),negotiableinstrument(流通票据),reasonabledoubt(合理的怀疑),contributorynegligence(与有过失),等等.

(二)大量运用古英语

作为庄重文体中正式程度最高的文体,法律英语包含大量的古英语(古英语―OldEnglish是约公元前1100年以前的英语),这些古英语在日常生活中几乎绝迹,即使在庄重类的文学作品中也是零星出现.但法律英语为了体现法律的神圣性和庄严性,以及展现法律所具有的民族传承性,法律英语中保留了大量的古英语词汇.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就是由here,there和where加上一个或几个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例如,法律文件常用herein,hereafter,hereto,hereunder,therein,thereunder,whereby,wherein等词,here相当于this义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条约等),there相当于that指另外的文件,where在语义上等同which指那个文件,其后大部分情况下都会接定语从句,所以,herein就是“本文件中”,hereunder就是“根据本文件”,therefor“因此”,therein“其中”,therefrom“由此”,whereof“关于那个”,whereby“靠那个”,wherein“在那方面”等.用这些古体词替代日常生活中的代词,体现法律的严谨性,也使其区别于一般文体.

(三)大量运用外来词

法律英语中存在大量的法语词汇和拉丁语词汇.因为英美法系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而普通法又是以罗马私法为基础的.众所周知.罗马私法是以拉丁语写成的.英美法继承了大量罗马私法的法律传统,那英美法的法律文件中势必会存在大量拉丁语词汇和其变体.如:defacto(事实上的),inre(关于),interalia(除了别的因素以外;特别),alibi(不在犯罪现场),bonafide(真正的,真诚的),quasi(好像;准),perse(自身),adhoc(专门的;专门地)等,都是法律英语中常见的外来词.

(四)大量运用多义词语

法律英语中多义词的大量存在又是其一大特点,因为法律是与社会实际生活紧密联系的,随着客观的社会现实的变化,法律文件中的词汇就被赋予不同的意义,同时,法律规则本身的复杂性也要求在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时,词语实质内涵要发生相应的变化.比如,oid(取消),consideration(对价),execute(签署),se(除了,除等外),serve(送达),said(上述,该),minor(未成年)或major(已成年),instrument(法律文件),alibi(不在犯罪现场,借口,托辞,为辩解),statute(法令,成文法,章程,条例),jury(陪审团,(竞赛时)评奖团),code(法典,法规,,电码),plead(辩护,恳求),guilt(有罪,内疚),box(盒,箱,证人席,陪审席),parole((俘虏)宣誓,检测释),plaint(抱怨,控告,起诉),exhibit(展览,证据,特征),deed(行为,契约)suit(请求,恳求,(一套)衣服,起诉,诉讼,讼案)等.

二、法律英语翻译中的技巧


法律英语中不仅具有数量庞大的专业词汇,而且由于法律文件的特殊性即规定法律适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调整效果,所以法律条文、规章制度以及具有民事约束力的合同等所表述的内容必须准确、严密、客观和规范,不容许丝毫的任意引申、推理或表达感情倾向,基于法律英语的上述特点,在翻译上也要有其特定的解决方法和策略.

释义

法律翻译作为法律交流的必要手段,有着区别于普通翻译的特殊性.权威性法律翻译不仅要求语言功能上的对等,还要求法律功能上的对等.法律功能对等就是源语言和译入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是相同的.法律翻译中的归化很大程度上要考虑读者的可接受性.但是因为法律文化、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的明显差异,有些法律术语采用归化的手段翻译并不能使读者完全接受,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了保证读者理解原文的完整信息,从而保证法律效果的对等,应该采用释义的翻译策略尽可能减弱读者对翻译后的法律用语的生疏感.例如:yellowdogcontract和catoutofbag有的按字典按其字面理解把它们分别译成“黄狗合同”和“出袋之猫”这使汉语读者很难理解,因为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这两个概念,而且,从字面也无法猜到它们的含义"采用释义策略,分别翻译为“禁止员工参加工会的劳务合同”和“已经泄漏的证据”这样灵活地翻译,译文的效果明显要好.又如词语escrowarrangement,如果将其按照字面义译为“待完成条件后由第三人转让其所代管物品之担保协议”或“在条件实现前暂将物品交第三人保管之协议”,会使人觉得译文过于累赘,如果将其译为“代管协议”,又会因译文过于简洁而不能与原文达到相同的法律效果.综合权衡,只有运用释义将其译为“第三人代管协议”才是较为理想的译文.

译借

中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社会不断发展必然会推动中国的法制进程.随着社会生活客观现实的复杂化、多元化,中国的法律语言必然会从其他优秀的法律文化中汲取养分从而使其越来越丰富.这个过程也是不断丰富中国法律术语的过程,而译借就是丰富法律术语的一个方法.在法律翻译中,专有名词以及案例名称等少数情况可以照抄原文如WTO(世贸组织),NGO(非组织)以及UCC(《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Brownv.State(布朗诉州政府一案)等.相比之下,音译借比原文译借的概率要高.英语词和汉语词在发音、书写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英语借词进入汉语法律语体后,在音韵上或书写上要经过适当的改动,才能使它跟汉语相似.以anti―trustlaw为例,这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制度里没有确切对等词,所以通过译借译成了“反托拉斯法”,成功地成为汉语读者都接受的一个法律术语.

创新

不同的法系以及国与国之间具体法律制度的巨大差异使得一国的法律术语或概念在被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时有时找不到功能上的对等语或者对等语显得生硬、不符合译入语法律用语的习惯.译者通常采用的方式是根据其内涵或相关的内容创造性地提出一个译入语术语,这个术语首先是被其他的译者所模仿,然后逐渐被人们接受而成为一种几乎是定式化的翻译.如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和withParticularAverage两个保险法术语: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WithParticularAverage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在汉语中前者被译为“平安险”,后者被译为“水渍险”,其译文的创造性特征非常明显.又如,pyramidscheme曾被人译为“宝塔式销售”、“金字塔式销售法”、“多层次销售法”和“多层次转销”等,直到有人创造性地运用“”一词后,pyramidscheme的译文才被确定下来.

中性化

在汉语中找不到与原文对等或相近的术语时,译者用汉语中非法律术语的中性词代替是解决翻译困境的方法之一.既能使传递原文信息,又能避免与现有司法制度中已有的概念发生混淆.

例如,libel和slander是侵权法而非刑法的概念.受害人可以向行为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国则是按照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由民法和刑法来调整,因此中国有.但是,libel、slander和“”显然不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并不对等.这时,如果译者能分别用中性词“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来翻译,会显得贴切些,也避免发生误解.

综上所述,为了解决英汉法律术语翻译中的不对等的问题,译者除了熟练掌握英语和汉语并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同时考虑灵活性的正确发挥和它可能受到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术语翻译的质量,最终保证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